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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解决校生纠纷的现状——中国公立高校校生纠纷研究

    彭俊 著 已阅121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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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解决校生纠纷的现状



    关于我国校生纠纷,能否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从理论上考察,校生纠纷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第一、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对学生做出了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公立高校不作为;第二、学生认为公立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定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前所述,在某些情形下[2],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对学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学生如果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解决校生纠纷。那么,我们再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高等教育方面的行政复议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但是,由于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并没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化,而且,公立高校的管理行为如处分学生、颁发学位证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关于校生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加以解决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倒是规定了受教育权利方面的行政复议,但是,前提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为其提供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只有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行政相对人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现实中,由于高校招生、内部管理均属于高校自主权范围之内,学生和行政机关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微乎其微,这一项规定形同虚设。
    我们再来考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管是《教育法》[1],《高等教育法》[2]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对校生纠纷发生后,学生能否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都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是在我国有了行政复议制度之后才出台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加以排斥,绝非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为认识的偏差所造成。高校以自身拥有自主管理权为名,拒绝行政权的介入。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不仅难以保护自身的自治权,而且容易使高校陷入很多不容易解决的校生纠纷而不能自拔。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不仅有利于高校自治权的落实和行政机关对公立高校的依法监督,而且有利于校生纠纷的解决。



    摘自:彭俊 著 《中国公立高校校生纠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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