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在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问题中的思考与实践
本节讨论由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饪赵永清主持,分别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博士、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段祺华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文莉律师作专题发言。赵永清认为,律师参与国际商务争议问题的解决,这是律师的看家本领,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李虎介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的定位是根据贸仲委的章程在港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贸仲委的授权,在贸仲委的统一管理下在港就近审理、管理仲裁案件,提供仲裁以及其他方面咨询和培训服务,规则是使用统一的一部规则。贸仲委在香港的运作完全是一种国际化的运作,香港的仲裁法是不设仲裁名册制的,我们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在香港使用的时候也是可以推荐使用的,你可以在规则之内选仲裁员,也可以在规则之外仲裁员,目前的规则提供了这种可能。
对于大家关心的香港仲裁中心的法律适用问题,李虎介绍,在我们制定规则的这个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一个是仲裁程序法,另一个是仲裁实体法。依据我们目前仲裁规定,如果对仲裁有约定的遵循约定,没有约定的以管理案件的贸仲委及其分委所在地法律为仲裁适用法。比如说,当时提交香港仲裁但没有仲裁适用法的约定,仲裁适用仲裁地法就是香港的程序法,即香港的仲裁条例。贸仲规则如果说和香港的仲裁条例有冲突,肯定是以香港的仲裁条例规定为准;实体法,没有约定的话按照国际仲裁的实践,一般是由仲裁庭来决定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关于裁决的撤销,除非当事人对仲裁有约定,适用香港的仲裁法。香港高等法院对行使裁决撤销的权利有相应的规定。贸仲委在香港做的裁决是香港裁决,在香港执行需依据香港的条例进行,而到内地执行,则依据香港和内地签的相互执行裁决的安排来进行,这是一个法律适用和司法监督的基本情况。
在涉及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段祺华律师从国家制度设计的层面表达了他的看法: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但却是投资小国,所以不平衡。如果我们是投资大国,我们的贸易摩擦问题以及涉及外汇问题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得到比较大的改善。但是现在在欧盟和美国投资当中最大的问题是,美国的州政府对外来投资非常欢迎,因为你给他增加了投资,但是联邦政府比较冷淡,联邦政府主要的一个抵抗外来投资的手段就是安全审查,这样的话我们国家很多企业在这个上面就会摔倒。从1990年的最早的航空技术公司收购一家公司失败,到后来的中石油失败,再到最近非常引人注目的“三一诉奥巴马总统”,这些案子无一不是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有军事背景的借口,而被其否决。段祺华律师认为中国应该尽快与美国签署中美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且中国的许多法律制度要随之修改。而中国也应该建立安全审查制度,中国的安全审查就会提高到一定的高度。否则,否决人家的投资就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商务纠纷解决方式,徐文莉律师认为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在我们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过程当中,我们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帮助我们的客户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但另一方面如何有效地解决争议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值得思考的问题,所以从国内外司法实践和争议解决方式发展来看,法律强制效力比较强的诉讼始终还是争议解决主要有效的方式,但ADR这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调解作为ADR主要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和仲裁的必要的补充,也正在以一种文化和思维方式得到推广。调解本身也是一种非常好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仲裁和诉讼的一个补充:我注意到贸仲委2005年版的仲裁规则已经把调解协议转成仲裁裁决写到里面了,这也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中国所有仲裁机构里面唯一一个将仲裁程序前形成的调解协议转换成仲裁裁决的仲裁规则,我也是在仲裁规则指引下办理好几个这样的案子,当时弥补了在仲裁程序前缺少仲裁协议而导致可能争议没有办法解决的不足,通过调解协议当事人有的没有履行义务,我们申请贸仲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做成了仲裁裁决,并且都很顺利地在境外得到了执行。
摘自:中华全国律协 编 《中国律师服务的创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