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的合同法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具有区分保险与赌博,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不当得利等功能,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合同法角度来看,保险利益原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私法关系的介入。在理论上,这种介人可通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构成要件等方式来实现。实践中,一般是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当然,基于保险利益的不同定位,保险利益对私法关系的介入程度并不完全一致。
在英国,如果人寿保险合同是由一个对此没有可投保利益的人订立的,则该合同完全无效。《1775年英国海商法》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可保利益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而且,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主动审查保险利益是否存在。⑤但在美国,尽管违反保险利益原则也将使得保险合同无法强制执行,但其更多是作为保险人的抗辩。①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利益的抗辩还要受禁反言以及弃权原则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人以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拒赔,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保险人曾经作出过某种言论或行为,足以构成放弃保险利益抗辩的,可能会得到支持。②从这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基于保险利益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的考虑对保险合同的介入程度要低于英国。
大陆法系一般也是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意大利民法典》第1904条规定:“在保险应当开始时,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不存在保险利益,则该损害保险契约无效。”第1919条第2款规定:“在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缔结契约的情况下,对第三人死亡的情形约定保险的无效。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28条规定:“(1)违法利益不得保险;(2)参与赌博、抽彩和打赌的损失不得保险;(3)为释放人质而可能被迫支出的费用不得保险;(4)与本条1-3款相抵触的保险合同条款,自始无效。”
从当今世界立法来看,这种当然无效主义的立法模式已经逐渐缓和。在英国保险法理论,也有将保险利益分为法定保险利益和约定保险利益的观点,凡法定保险利益缺乏的,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而若约定保险利益缺乏,除非保险人主张缺乏保险利益的抗辩,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执行该保险合同。⑧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无效性会受到一定的限制:(1)保险人如已收取保险费,再主张保险合同无可保利益,则是毫无实质法律权利基础的技术抗辩;(2)尽管保单缺乏保险利益,但若保险法没有明确禁止无保险利益之人获得保险金的,法院可以把保险金分配给衡平法上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任何人;(3)即使保险人向无保险利益之人签发保险单,法院仍可能基于信托判决其代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持有保险金。④
摘自: 奚晓明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