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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人员应具有理性的怀疑精神——错案

    (法)弗洛里奥 著 已阅143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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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人员应具有理性的怀疑精神 



    随着近些年来媒体披露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震惊社会,错案成为了司法界检讨和全社会瞩目的对象,这本书显然很有意义。我期待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后,能够提升对于错案的警惕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尤其是培养一种理性的怀疑精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尤其如此

      张建伟

      想必您也有过这样的阅读经验:看到一本书先是被书名吸引,随手拿起来翻翻,觉得略有些意思,买回去读,读的时候真觉津津有味;后来闲暇时又读过几次,越发觉得这是一本值得花费时间好好读一读的书,甚至不知何时心里恍若存了一份不离不弃的眷恋。想当初书店里不经意的一瞥,竟在日后结了一段缘,不禁自矜慧眼独具、心有灵犀。我当初邂逅《错案》一书,便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并体验到这样的感受。

      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这本书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他基于丰富的辩护经验,抱有对司法错案受害人的悲悯情怀,写成了这本聚焦于错案的书。读者不难体会到,虽然作者无意煽情,字里行间却时时让人感受到有所触动、几分感动。

      在作者为本书写的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反复玩味:“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重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不要以为您的声誉、您工作上的成绩和社会关系可以保护您。您如果以为这种司法裁判的错误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和倒霉的人碰上,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这些话包含的意思,我称之为“涉讼人假设”——对于被指控为罪犯的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看作是对社会一极小部分人群的特殊保护,而应将其放在更宏大的视野里,视为对整个社会中所有成员的保障,这是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司法的受害者。道理很简单,“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

      弗洛里奥在书中用了较多笔墨介绍德莱福斯案件的来龙去脉。德莱福斯案件之铸成,本来出于错误的判断,但在新的证据和事实逐渐显露该案件可能是冤错案件的时候,大权在握的人刻意去掩盖这是一起冤错案件的行为更令人恐惧。这可能会令读者意识到:国家、政府、军队高层以及与之联系的权力,都可以成为错案的形成因素,甚至在铸成错案中发挥关键作用。当国家权力或者政府权力有意炮制冤错案件或者刻意掩盖已经铸成的冤错案件的时候,他们在社会上的那种虚幻的神圣色彩也随之褪去。从这类案件中,我们应当获得的一个基本认识是,国家、政府这些抽象而神圣的名词掩盖了组成国家、政府的那些人是和其他人一样都是普通人而不是天使。既然如此,就应当像约束凡夫俗子一样去约束那些握有大权的权贵。当构成政府的人是一群政治流氓、无赖的时候,当政府权力被恣意滥用的时候,其神圣性就更被黑烟笼罩。

      造成错案的原因分析

      在介绍诸多错案之时,弗洛里奥逐一分析了造成错案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些案件,有着确凿的证据,但依这些证据作出的推理判断是错误的,如此一来,案件就弄错了。例如有些案件,究竟是正当防卫、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容易形成误判。尸体或者受伤的人摆在这里,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凶器也摆在这里,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杀人,同样需要掌握进一步的证据。见到尸体或者受伤的人,就遽然断定发生了杀人罪案,就可能冤枉了实施了正当防卫的人。在窝赃案件中涉及犯罪所得还是因轻信而取得,也很容易发生误判。对于这类案件,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更多情况,才有可能避免将事物简单归因一致造成错案。

      其二,死因判断错误也是常见致错原因。弗洛里奥特别指出,无辜者被误判并非罕见。他认为:法庭会给一个无辜者判刑,致错原因之一是死因判断错误。正常死亡中会有暴死的情况,遇到暴死时,人们容易疑窦丛生,以为有罪案发生,而且罪犯还逍遥法外,按这个思路追踪下去,有的无辜者因此背上倒霉的黑锅。

      其三,法庭被被告欺骗。弗洛里奥指出:“经验证明,各种人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欺骗法庭。”在各种人中,“首先是被告。罪犯为了逃避公正的制裁,常常想方设法把法庭引入歧途,法官们对这一点都是有所警惕的。罪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在法庭辩论时会毫不犹豫地提供一些伪造的证据材料,法官们对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楚的。”令人感到惊讶的是,“也会发生这样一种事情,即无辜的人向法庭‘承认’了他并没有犯过的罪行。”因此,对嫌疑人的供词不加怀疑,照单全收,就常常容易酿成裁判的错误。

      其四,司法实践中,法庭很可能被彻头彻尾伪造的书证引入歧途。例如,伪造者模仿了别人的笔迹和签名,甄别不清就可能导致误判。

      其五,如果不加警惕,诬告会发生误导司法的作用,“一个虚构出来的‘受害者’去控告无辜者,司法部门往往把无辜者错判。”例如,“一个未成年的男孩或女孩,常常说自己是那些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伤风败俗的罪行的受害者。”审判人员必须自我提醒,不能盲目相信他们的陈述。

      其六,假的证言和错误的证言可能会欺骗法官,使之作出错误裁判。在法国,“假证是大多数裁判错误的起因。”弗洛里奥告诫:对于伪证和错证,司法人员有责任保持警惕。

      其七,辨认错误是造成错案的另一重要原因。辨认错误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图像的重叠”,还有一种受公民责任感支配下的错误指认。

      其八,司法鉴定在案件性质的判断方面往往发挥着关键作用,正确的鉴定有助于促使案件真相大白,甚至鉴定本身就可以使案件真相大白,同样,错误的鉴定将带来严重后果。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鉴定错了,裁判就会发生错误,这是肯定无疑的。

      其九,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容易造成法庭对被告人的偏见,从而造成误判。弗洛里奥赞赏一些国家不让陪审员了解被告在违反法律方面有过哪些经历的做法。

      其十,错案也可能源于法官的疏忽。法官并非上帝,当然无法期望其全知全能。法院以裁判为根本职能,甚至有人认为判断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各种外界干扰因素会造成法官误判,造成这种误判的是各种客观原因。不过,法官主观方面的原因也会造成误判,对于这种误判情形,法官自身难辞其咎。

      上述这些分析,对于我国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都具有警醒和指导作用,对于可能导致错案的各种风险,司法人员不能不高度警惕和严加防控。

      作者的告诫大有裨益

      令人感兴趣的是,弗洛里奥特别提到,在法国这种法治成熟的社会,警察权力受到制约,使用暴力取证的方式已经不太多见,他指出:“只是极少数搞调查的人使用暴力,而且现在比过去更少见了。”暴力取证行为减少,对于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来说,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不过,非法取证的方式不限于暴力,还包括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式,这些取证方法同样可能导致错案。就诱供而言,“即使不用暴力,也能以许诺很快释放的办法,从某些嫌疑犯那里获得口供。道理很简单:警察说:‘如果你承认这并不严重的事实,我们就让你走;反过来,你不承认的话,我们就要进行核实。那么,为了避免你干扰对质,我们就不得不把你拘留,直到把事情弄明白。’”采取这种办法的警察,一般都相信他可以让罪犯认罪,而无辜者会坚决否认。可是,经验证明情况恰恰相反。对于某些被拘禁的人来说,释放的许诺值得用虚假的认罪来兑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告诫对于我国司法人员可谓适逢其时。显而易见,注重发现案件真实的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对于刑讯以外很容易导致虚假陈述的威胁、利诱和欺骗等非法取证方法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以鲜明的态度要求排除那些以利诱和欺骗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针对这种情形,读读《错案》中弗洛里奥的告诫是大有必要的。

      我最初读到《错案》一书是十几年前的事了,那时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错案”尚未成为一个热词。即便如此,当时一卷在手已经感觉开卷大为有益,对于司法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如今随着近些年来媒体披露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震惊社会,错案成为司法界检讨和全社会瞩目的对象,这本书显然更有意义。我期待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后,能够提升对于错案的警惕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尤其是培养一种理性的怀疑精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尤其如此。

      通读本书,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作者身为律师的视角,这一视角对于防控错案的发生不失为最佳角度之一。不过,书中自然流露出来的辩护立场,可能使其个别观点不一定能够遽然为司法人员所认同和欣然接受。一个典型的观点是,作者期望裁判者对于被告人有罪只要内心存在些微的怀疑就应当勇于作出无罪判决。这对于防止发生错案来说是相当有效的,但由于司法人员还肩负着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社会防卫和通过惩罚犯罪来伸张正义的职能,执槌司法的人们真的面对司法抉择的时候,未必如纸面上写的和期待的那么轻松。不过,即使如此,包含在本书旨意中的如下提醒是十分必要的:应当保持每一分警惕,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和判刑。

      (本文为《错案》序言)



    摘自:(法)弗洛里奥 著 《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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