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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职业的诞生——法律职业的精神

    (美)威尔金 著 已阅119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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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的诞生


      法律的建立与法律职业的诞生如影随形,亦步亦趋。当人们致力于研究法律原理时,法律即已产生,一个以法律为使命的群体亦顺势而起。在共和国早期,所有古老的习惯法,不管是宗教的或是世俗的皆由僧侣、祭司掌控。他们最初的世俗职责是国王的顾问。即便在《十二铜表法》于罗马广场公布以后,祭司仍然掌握着法律的解释权以及大部分的司法权。通过管理历法,他们决定何日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制定诉讼令状,他们影响着诉讼过程;通过其解答,决定法律该如何适用。但是,不要期望一个自治的民族会满足于这种对法律知识的神秘性限制,随着罗马人更多地参与政府工作,冀望法律更加公开的声音与日俱增。
    当第一条罗马引水渠泉流奔涌,当伟大的罗马大道(via Ap.pia)大开贸易之门,功勋卓著的建设者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迅即授权其法律秘书格涅乌斯·弗拉乌斯.
    ((~naeus Flavius)公布法律诉讼的形式和历法,以便法律更加公开。如此,罗马人便可以知晓自己的案件将以何种方式提起,将在什么时候审判。格涅乌斯·弗拉乌斯著于公元前304年的《弗拉乌斯市民法》是最早的法律著作之一。
    在罗马那样典型的共和国,随着每年的选举,杰出的人物在公共职位和法律事务上得到持续不断的历练。而且,他们那些没有什么经验的邻居越来越多地求诸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公众人物中那些生性善谈者也在公开审判时被请去,替那些不善言辞或较为羞怯的公民发言。由此涌现出一批从事律师和法律顾问之人。在与客户的私人关系上,他们取代了古老的保护人,在指导法律事务上,他们最初是与祭司相竞争,并最终取而代之。
    这些法律人在其所从事的职业中形成了一种正当的自豪感以及一种职业感——团体精神。被他人所求助、被请求去捍卫他人、被置于公众信任之位,这些都在挑战他们的品行,激发他们的忠诚感和服务欲。他们对法律的研究拓展了他们关于法律宗旨的理念。基于对各种法律相互关系的理解,他们产生了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著作的摇篮》(theCommentariaTripertita)于公元前194年由塞克图斯·卡蒂斯(Sextus Catus)出版,其内容包括带有注释的《十二铜表法》、法学家的解释以及诉讼形式。斯凯沃拉(Scaevola)(元老院主席、西塞罗的老师)于公元前95年写了一部著作,首次根据所讨论问题的主题对法律进行了分析和划分。
    自共和国建立以来,主要的司法职能转移给执政官履行。如同其他主要公共官员一样,执政官由人民选举产生——应注意此处是按团体选举,即由社会公众(comitia centurJata)或者由公民投票,而非教廷(comitia eUl4ata)任命。被选任该职者往往并不通晓法律,最初他们依赖祭司们的意见,而后他们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使用那些因其学识和经验而为人们所认可的法律人的意见。
    一批法学家由此成长起来。他们担任最活跃的法律执业者、客户以及公共官员的参谋、顾问。最初他们的服务是自愿且非官方的,但在奥古斯都(Augustus)统治下,一些知名的法学家被授予提供法律意见的权利。这些意见,如无其他意见与之冲突,公共官员应予遵守。这些意见采用书面形式,并受到慎重对待。由于罗马人对法学专家的作用推崇备至,这些伟大法学专家的意见悄然影响了法律的进程,并最终构成罗马法的一大部分。
    罗马军团开疆拓土,罗马迅即成为一个世界性帝国。当军事指挥官的铁蹄踏入每个被征服的省份,总督及其行省税务官立即步其后尘,鱼贯而人,以确立法律并维持社会秩序。渐渐的,各省总督公布告示,将规定管理各省的法律基本原则广而告之,成了一种习惯。上面提到的穆奇乌斯·斯凯沃拉是首创者之一,他制作此类告示,用以管理亚洲行省的法律事务。此后,西塞罗在成为西里西亚的总督后将自己的告示做成模板,他的管理亦因其公正而闻名。所以,其他总督照搬了这些伟大的法律人的告示,或者让其他法律人来制作新的告示。如此,罗马法学家的工作便延伸和扩展开来。
    这些行省总督们发现,采纳和维持与罗马殖民政策尽量相符的地方法律制度是一种明智之举。英明而仁慈的管理者为其臣民所享有的地方自治程度而感到自豪。罗马制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其所取代的地方法律的影响,这种外来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外省。罗马成为商业大都会以及世界的首都,所有的道路,甚至所有的航道都通向罗马,它们都汇聚于罗马广场的圣(viaso—cm)。这个城市汇集了大量外国人口,并与全世界有着贸易往来。罗马因此有必要考虑为外国民众所知晓的并指导大量商人进行重要交易的法律。此类性质的法律事务变得非常之重要,以至于罗马因之指定了一个专门的裁判官员——外事裁判官——来审理涉及非罗马公民的案件。
    随着社会生活的繁荣发展,罗马法律的发展已然滞后。《十二铜表法》和祭司的先例已不能满足使用——它们本身不能扩展以满足新生活的需要。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仅仅是程序性法规的《埃布蒂亚法》获得通过,允许一般性的衡平管辖权以及裁判法的发展。在这种发展的影响下,下述做法成为主要司法官员——内事裁判官——的一项惯例:在其到任之初就颁布告示,宣布其有权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缓解旧有法律的严苛性,使得规避法律严格规定的做法在事实上变得合法化,并引入新的方法以简化程序,原则性的允许对法律因时代的变迁而作出必要的改变。由于裁判官自身往往并非法学家,他便寻求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协助起草告示中的新条款和摘录早期的告示的旧有条款。这些告示最终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并成为日后学生教育的主要来源。如此,伟大的罗马法学的另一个分支在职业精神的影响下发展起来,而它反过来又影响了职业精神。


    摘自:(美)威尔金 著 《法律职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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