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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财产法的历史演进——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霍政欣 著 已阅79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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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财产法的历史演进


    从私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功能不外乎于以下两项:其一,保护所有权;其二,保障交易安全。[1]而这两项功能恰恰均与文物追索休戚相关,因为在绝大多数文物追索案件中,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文物的原始所有人与现持有人,前者常以文物合法所有者的身份要求返还之,而后者则多以善意购买为由拒绝返还。可见,对于文物追索案件而言,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在财产原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之问,法律更侧重于保护何者的利益。[2]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素来棘手,因为作为无辜当事方,文物的原所有人与现持有人的利益均应得到保护,这实际上分别是法律两大基本功能的体现。换言之,是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支持返还?抑或保障交易安全,承认善意购买人合法取得了占有物?对此,法律不免会陷人一种顾此失彼、无法兼顾的两难困局。从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来看,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通常会设置一套复杂的、互有制约的法律制度,以避免出现明显偏向一方的不公情形,藉以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
    当代各国法律虽在平衡两者利益的基本原则上一致,但在具体规则上仍有较大差异;概言之,大陆法国家相对侧重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而普通法国家则倾向于维护原所有人的利益,且在两大法系内部,各国法律也多有不同。[s]需要指出,当代各国法律之所以斑驳不一,在很大程度上是各自法律历史演进的结果,故此,要洞烛当代各国的法律规则,理解两大法系不同利益偏向的深层次原凶,需要依历史发展的脉络,回溯该领域法律制度的源流与演进历程,以及各国法制在发展进程中所作的变革与调整。
    此外,从国际法层面上看,保护及促进文物同归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不断演进的动态发展体系。自人类有史以来,战争期间肆意劫掠战利品是几下年以来各国习以为常的习惯法规则,抢夺文物或财物甚至成为不少战争的主要目的,然而,自“1954年海牙公约”制定以后,这一习惯法规则被彻底废弃,武装冲突期间文物必须得到保护原则被明确确立。从肆意劫掠到保护文物,这一步,人类社会花了数千年;“1970年公约”的制定,标志着阻止和平时期文物在国家间非法转让开始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从保护文物到阻止文物非法转让,这一步,人类社会花了16年;“1995年公约”首次确立了“被盗文物应予返还”原则。从阻止文物非法转让到返还被盗文物,这一步,人类社会化了25年。
    有鉴于此,为了对文化财产领域的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有一个系统、深入的了解,还是先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它们的源头与历史沿革吧![1]


    摘自:霍政欣 著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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