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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3)合同纠纷卷

    吴云.林敏 主编 已阅85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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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法律性质认定上有两种学说:一是单独行为说,二是契约说。司法实践中多采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悬赏广告中的广告,是指意图使不特定人知晓的告知方式,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视为一般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基于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给付报酬,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典型疑难案件参考

    吴慈东诉岳阳医院给付悬赏广告报酬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慈东原系被告岳阳医院的职工。1983年,岳阳医院为解决职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问题,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并在大会上动员本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职工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面积等。1985年,吴慈东向岳阳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即永嘉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该高层建房基地,吴慈东亦被调入该基地联建组工作。1987年11月24日,联建组为稳定吴的工作情绪,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岳阳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吴慈东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吴慈东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的基础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奖励吴慈东一套住房,住房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该院院长张天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吴慈东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岳阳医院重大经济损失。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楼建成后,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

    一审诉辩情况

    吴慈东遂于1993年6月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岳阳医院给付本人永嘉大楼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间。
    被告岳阳医院答辩称:同意奖励原告住房是以其“继续努力工作”为条件的。但原告不符合此条件,不应奖励其住房。

    一审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岳阳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提供吴慈东本市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一问,若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吴慈东房屋款计人民币17920元。

    一审裁判理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慈东与岳阳医院之间已形成口头悬赏合同关系。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在联建组工作后期严重失职,未能做到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且不再是本院职工,无权取得住房奖励为由,拒绝奖励吴慈东住房,理由不足。依照悬赏合同的约定,吴慈东应获得岳阳医院奖励的住房。至于地段、规格等由于悬赏合同未予明确,可由法院酌情判处。

    二审诉辩情况

    吴慈东、岳阳医院均不服,均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岳阳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本市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一间供吴慈东居住使用。

    二审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慈东与岳阳医院之间形成口头悬赏合同关系,由于该口头合同对奖励房屋地段、规格均不明确,原审法院据此酌情判决岳阳医院提供吴慈东本市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一问并无不当。但原判判决岳阳医院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房屋款缺乏依据,应予撤销。吴慈东上诉要求奖励永嘉大楼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房屋及岳阳医院认为奖励房屋是有条件的,均对口头悬赏合同没有约束力,故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再审诉辩情况

    吴慈东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吴慈东申请再审称:悬赏广告行为成立,依法有效,岳阳医院应依广告内容及时奖励本人永嘉大楼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岳阳医院答辩称:1987年11月24日联建组报告中申请奖励吴慈东住房是附条件的,现吴慈东不符合该条件,故不应奖励其住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吴慈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再审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岳阳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给吴慈东上海市市区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使用权住房一套。

    再审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除确认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外,还查明:1987年11月24日岳阳医院永嘉路住宅建设联建组《关于吴慈东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报告第2段写道:“考虑到吴慈东同志在寻找永嘉路住宅建设基地和后来的住宅设计配套等前期工作方面已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希望吴慈东同志在基地后期工作中,还必须继续积极主动地同联建办其他同志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工作,使永嘉路住宅早日建成;在上述两个基础上同意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给吴慈东同志奖励一套住宅,住房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岳阳医院时任领导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动员全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言明谁找到落实基地即奖励谁房屋,是岳阳医院对该院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之后岳阳医院并未撤销该表示;岳阳医院领导在1987年11月24日报告上的批示又补充了上述广告内容,即明确表示奖励吴慈东居住面积不小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吴慈东经努力于1985年向岳阳医院提供了现永嘉大楼建房基地,应视为完成了岳阳医院广告指定的行为,有权请求岳阳医院按悬赏广告承诺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岳阳医院却无意履行此义务,显属不当。岳阳医院提出的同意奖励吴慈东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是附条件的,考虑到该条件系岳阳医院单方设置,非悬赏广告之内容,且未经吴慈东同意,故其对吴慈东没有约束力。因此,岳阳医院拒绝履行悬赏广告所形成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已与其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为由拒绝奖励吴慈东住房,抗辩悬赏行为的成立及义务的履行,于法无据。因悬赏广告未明确奖励住房具体地段、规格,岳阳医院应依悬赏广告中公告的内容奖励吴慈东市区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该住房应为成套使用权房屋,房屋面积为实际居住面积。原审酌情判令岳阳医院奖励吴慈东居住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摘自:吴云.林敏 主编 《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3)合同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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