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把握诉讼代理人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解释》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告知程序、诉讼代理人的委托程序、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根据《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根据《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解释》的有关规定。
3.根据《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根据《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需要提及的是,《1998年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阅卷或者收集、调取证据的诉讼权利。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其他部门。上述规定是否妥当,建议通盘研究考虑。经认真研究,上述规定有保留的必要:(1)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阅卷、取证的诉讼权利,但也没有明确禁止。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诉讼代理人如果没有阅卷、取证的诉讼权利,就难以落实立法设置诉讼代理制度,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目的和功能。(3)实践表明,该条规定的实施效果良好。经商有关方面,保留上述规定,但是增加规定无论是律师还是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均需经法院许可,以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
5.根据《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摘自:张军.江必新 主编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配套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