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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表现——涉外离婚管辖权研究/德恒

    刘懿彤.常鸿宾 著 已阅88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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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一)积极冲突
    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指在涉外离婚诉讼发生时,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管辖权,从而就会发生管辖权积极冲突。从不同的角度讨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就有不同的体现。如果从国内立法的角度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家立法对同一纠纷都拥有管辖权,即发生所谓的平行管辖的现象;如果从正存进行的程序的角度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审理同一纠纷,即发生所谓的诉讼竞合或称为平行诉讼的现象;如果从承认和执行阶段分析,由于外同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被内国承认,而导致在内同的二次诉讼,即所谓的再次诉讼现象。
    1.平行管辖
    平行管辖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家的法院针对同一案件事实都主张管辖权的情形。①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一国存主张对某一涉外离婚案的管辖权时,既不关注他国是否享有管辖权,也不否认他国的管辖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涉外离婚案主张管辖权时,就出现了平行管辖现象。不过,对涉外离婚当事人而言,平行管辖为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起诉离婚提供了机会,即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诉讼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还可以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但平行管辖是产生诉讼竞合的法律上的依据,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竞合。
    2.诉讼竞合(平行诉讼)
    诉讼竞合是涉外离婚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最重要的表现。涉外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竞合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竞合主要分为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在一围法院起诉后,义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请求向另一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对抗诉讼是指第一个诉讼中的被告依据同一请求以第一个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另一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竞合不町否认的是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了便利,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这样不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町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但从另一方面看来,诉讼竞合也同样存在着弊端,因为在不同国家进行同一诉讼,浪费各国的司法资源,增加各同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会因为诉讼竞合的存在而不被另一个国家承认和执行。
    3.再次诉讼
    再次诉讼是当事人被动启动的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在他国已获得的判决,因内国法律规定的不能承认的情况出现而未被内国承认,从而不得不在内国再次提起相同的诉讼。一同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其效力只能覆盖该国,在其判决未被内国承认之前,在内国没有当然的效力,这是国家司法主权所决定的。而一国的判决要想得到另一国的承认,必须要符合这个围家所规定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规定不尽相同的条件,一般来讲,都会包括:(1)原判决国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2)所进行的诉讼程序应是合法和公正的;(3)在内圉不存在诉讼竞合;(4)两国有互惠关系;(5)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等。因此,一国法院的判决要想得到另一同的承认,必须经过被申请国多项考察,如果被申请国认为不符合内国承认的条件,该国的判决就得不到承认,其效力就无法延伸到被申请国,而申请者为了实现自己在被申请国的利益,就不得不就同一事项或纠纷再一次向被申请国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再次诉讼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累诉的困惑,从另一个角度讲同时也给被申请国造成了司法浪费,因此,国际社会一方面为了减轻当事人累诉的困扰,维持已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稳定国际司法秩序,另一方面为了节省一国国内的司法成本,做了大量的努力。如1996年10月19日订立的《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1973年10月2日订立的《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1年2月1日订立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②
    (二)消极冲突
    消极冲突,即相关国家对同一涉外案件都不予管辖的现象。具体来讲,它是指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相关国家都拒绝行使涉外离婚管辖权,这样当事人就无法找到管辖法院,其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和救济;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就是所谓的诉讼无门的现象。现实中,消极冲突较少发生,这是因为各国都有扩张本国涉外管辖权的倾向,因此积极冲突一直是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的突出的问题。
    消极冲突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由于立法的缘故造成的典型的消极冲突
    相关国家对某一涉外离婚诉讼都采取排除或拒绝管辖的态度,就会导致管辖权消极冲突的产生(当事人诉讼无门)。被排除的管辖权,是指根据同内法或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内国法院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般而言,各国对某一涉外离婚案件均无管辖权的情况比较少见,总的来说,是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些与内国法院无关的案件或跟内国国家的领土、公民或其实体法不存在属地联系或属人联系的案件,都被视为内同法院对其无管辖权。
    2.由积极冲突转化为的消极冲突
    除了由于立法的缘故造成的典型的消极冲突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表面上可以认定冲突双方所属国家或所属法域均有管辖权,甚至有可能产生积极冲突的情况下,最后却因为某种情况的出现转化为消极冲突的案件。比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涉外离婚案件按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均有管辖权,但由于政治、经济利益,甚至以不方便法院为由不愿意行使管辖权,就造成了该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因此,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在一定情况下是会相互转化的,往往存在较多的积极冲突因素的案件会转化为消极冲突。当今,世界各国都用不同的连结点来确定本国的民事管辖权,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通过扩大或者缩小解释连结点的方法来获得或放弃管辖,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的非统一性法律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转化为消极冲突,涉外离婚案件自然也不例外。


    摘自:刘懿彤.常鸿宾 著 《涉外离婚管辖权研究/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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