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审视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概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手续,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以后,仍然无法使案件得到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从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对整个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而只是对具体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相应的法律文书还需要被继续执行,因此是一种程序性的结案,而非实体性的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案方式具有特殊性。因为以这种方式终结的案件,执行程序本身没有实现它所追求的“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目标而就要暂告结束,在这样的特殊情形下,尤其需要对案件申请人、对社会“有所交代”。
同时,通过这一结案方式,能使执行人员合法地从“积案”中解脱出来,使已结案客观反映执行人员完成的工作量,使存案真正反映存案工作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其他执行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案方式比较新,实践中所依据的规范尚不完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没有上升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其中所规定的结案标准、结案程序等重要内容还未得到普遍的、严格的遵从。因此,存运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这一方式结案的过程中还存在对该通知操作口径松严小一、案卷材料过于简单、未能体现执行措施穷尽、评议走过场、裁定书过于简单等种种有待进一步严格规范的现象。
(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的建议
第一,存法律依据上,建议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内容单独形成专门的司法解释,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解释。
第二,确立以权利人确认终结为主导,法院依职权终结为补充的结案程序。一是要终结前与申请人沟通,听取申请人意见。二是要经合议庭评议。三是要制作裁定书并及时送达双疗当事人。四是要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条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还规定了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环节申请人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执行法院有义务对此组织裁决听证。
第三,确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统一卷宗标准。卷宗要准确、连续、完整、清晰地反映执行工作的过程,尤其应包括财产调查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做工作、向当事人公开的情况。
摘自:沈志先 主编 《强制执行.18/法官智库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