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一门学问、学科,都是研究一种特殊的对象的,因而也都有它自己的特殊研究方法。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亦然。在民法的学习当中,应该掌握以下学习方法:
(一)体系化的方法
体系化的方法也可以称为整体化的方法。体系化方法是与数学思维紧密相关的。笛卡儿认为,对事物确定性的认识,需要遵循一种方法,而数学提供了这样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从公理与自明的原则开始,推导出其他命题,只要推理没有错误,该命题在逻辑上就可以通过原则演绎出来,而且同原则一样确实。新的真理也就是通过这种综合或演绎的方法而发现的。民法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度的安排都是与整体密不可分的。在体系化的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具体制度的构建需要结合其他制度,同时需要遵循体系所不能违反的内容。①在制度的构建中,各个法律制度之间不能互相冲突,相互抵牾,而需要密切配合。
第二,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该规则也对应着一项论证负担规则:针对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主张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讨论者,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取向正当性的责任。②
第三,在法律解释中要坚持整体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整体性解释是不可或缺的,对法律概念含义的确定、法律条文意旨的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确定,都离不开整体解释的方法。
(二)历史的方法
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如果撇开历史,则无论是经济现象、政治现象还是法律现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民法学的研究也要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研究民法学的每一个基本原理和问题,都不要忘记其基本的历史联系,要进行纵向的历史的剖析;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该问题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哪些历史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过程去剖析该理论或问题。唯其如此,才有助于我们对民法学有关概念、制度的正确把握。在如下情况下需要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第一,对民法学的概念、范畴或原则作语源学的分析。要理解和阐明民法学中特定的概念、范畴和原则的内涵,人们往往需要到历史中寻找它们的思想来源。除了专门意义上的学术史的探究之外,人们经常采用的是语源的分析,如一般人格权的产生。
第二,民法制度形成的历史基础分析。制度的形成与变革是各种社会变量长期累积的结果,既不会骤然发生也不会骤然改变。
第三,民法的观念与文化分析。与对制度的历史分析不同,对观念与文化的分析,是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出发的。
第四,民法条文的历史解释。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不论解释体制如何,民法适用者在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把民法规范与个案事实合理结合起来。
(三)比较的方法
任何认识都伴有比较,“没有一门科学不利用比较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民法学的发展与研究也一样。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后进国家而言,比较法有助于完善本国的法制。比较的方法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避免一旦查明被比较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就完成了相应任务的错误态度。对制度的比较不仅需要比较其制度构成,还“要把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有关知识组合起来,加以整理和分类,使之构成一个紧密的、独立的、具有特有的目的与范围的整体”。
第二,要全面地认识制度构建的基础,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同时也需要认识制度的功能,特别是要分析能否中国化。
(四)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民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所谓经验事实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生活中的各种现象或社会关系与民法学紧密相连,因而以实证分析方法研究民法学,对民法学的发展意义是十分重大的。①民法本身与老百姓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是实践之学,只有掌握实证分析方法,才能准确理解民法制度所要实现的社会目的。
掌握实证分析方法,在民法的学习当中具有以下好处:
第一,在制度的构建中,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可以分析制度所需要实现的功能,使之能够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制度创设。
第二,在制度的适用中,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可以检验制度是否能够达到立法者所预想的功用。
(五)语义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因为,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仅是一般性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换言之,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本身都伴随着一个语言的操作过程。因而,如何正确地使用和解释法律用语,就直接与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如果不能合理地对法律用语进行解释,或者法律本身就是语义含混和前后矛盾的,那么,法律就不能充分地保护它应当保护的利益,也就不能有效地制裁它应当制裁的行为。另外,在建构法学理论、表达法学观点的学术活动中,如果不能准确和合理地使用各种法律概念和术语,也会引起思想交流的障碍和理论的混乱。民法学研究如此,法学其他分支的研究亦然。
(六)价值分析方法
在法学研究特别是在民法学研究中能否允许存在价值判断,在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界是一个争论不休的无定论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科学只能研究事实,民法学研究尤应如此,以此防止因研究者的好恶而降低民法学研究中学科自身的客观性与规律性。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社会科学中完全排除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尤其在法学研究中,这种排除更不可能。因此,对于民法学学者来说,要通过价值分析研究方法,一方面,对现存法律秩序的评价和批判提供一套价值准则,另一方面,为未来社会提供一种理想的民法规则和价值目标并以此引导人们走向未来。
除上述六种方法外,还有逻辑分析法、辩证分析方法等。总之,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诸多研究方法中,每一种方法对于揭示民事法律现象、解决某一特殊矛盾都可以发挥其特定的功能和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
摘自:许中缘.屈茂辉 著 《民法总则原理/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