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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行为界定中如何首先识别关联人——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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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行为界定中如何首先识别关联人



    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研究关联交易必须要明确关联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将关联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内部人;二是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下面分别述之:(1)公司内部人。公司内部人是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称。这些人员因为持股和所担任的职务与公司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直接影响甚至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公司内部人是当然的关联人。(2)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这里的“关联关系”也来自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对“关联关系”所作的解释是:“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从这一内容看,《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不是指公司与公司内部人的关系,而是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见,这种关联人是除公司内部人以外的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由于其与公司内部人的“关联关系”,因此,它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往往要受公司内部人的影响、控制或支配,从而可能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对于关联人的具体界定,目前主要见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出台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被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两类。①其中,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
    上述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就是我们要讨论规制的关联交易行为。


    摘自:王林清 著《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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