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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特区公司清算种类——公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研究丛书

    黄来纪 著 已阅85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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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公司清算种类


    香港特区公司清算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法院清盘和自动清盘。这里所说的清盘即为我国大陆的清算(下同)。
    1.法院清盘。法院清盘是指公司本身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颁布命令强迫终止营业活动,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177条第l款的规定,任何一家公司,可因下述任何一项理由而被申请由法院清盘:(1)公司用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清盘;(2)公司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营业或中止业务达1年之久;(3)公司并无成员;(4)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5)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订定的某事项发生而需要清盘的;(6)法院认为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此外,因下列情况,法院颁布命令可将公司清盘:(1)公司的经营目的非法或者其目的虽然合法,但并非可以由一家公司贯彻其目的;(2)在向法院提请清盘的6个月内,公司董事的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私人公司最少为1名,非私人公司最少为2名);(3)在向法院申请清盘的6个月内,公司没有秘书;(4)公司未依法缴纳年度注册费;(5)公司多次违反《公司条例》规定应负的义务。
    在香港特区,采用法院清盘方式,多数是债权人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时采用的。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178条规定,如有以下情形,公司则为无力偿付债务:(1)被拖欠款项的债权人,亲自签署一份要求偿付债权的通知书给公司,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3个星期内未采取还款、保证或作出令债权人满意的答复;(2)债权人胜诉后,通过执行措施仍未能取得其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款项;(3)已有证据使法院相信有关公司无力偿付债务,而法院在裁定公司是否无力偿还债务时,须考虑公司的或有债务及预期债务。这里所说的“或有债务”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如公司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责任就是“或有债务”。
    2.自动清盘。自动清盘是指公司成员本身或其债权人主动要求停业而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盘。采用公司自动清盘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公司成员必须保证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偿还所有债务;反之,不能采用自动清盘。
    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自动清盘又可分为成员自动清盘和债权人自动清盘两者。
    第一,成员自动清盘。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228条的规定,公司遇到以下情况,其成员可进行自动清盘:(1)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发生了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公司应予解散的情形,且公司成员大会通过了要求自动清盘的决议;(2)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公司自动清盘;(3)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于债务原因不能继续营业,进行清盘是适当的。
    上述三种决议,均叫“自动清盘决议”。公司通过自动清盘决议之日,即是自动清盘开始之时。当然,凡符合上述自动清盘的公司,其董事或(如公司有多于2名董事)过半数的董事可在董事会上发出一份法定声明,说明董事会已对公司事务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公司能够在清盘之时起的12个月时间内偿付全部债务(《公司条例》第233条第1款)。董事会就偿付债务能力的法定声明,必须于公司清盘决议通过日期前5星期内作出,且附有最为近期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并呈送公司注册官备案;反之,不能成为成员自动清盘。
    第二,债权人自动清盘。债权人自动清盘是在成员不能自动清盘时进行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的要件是:公司董事会要作出一份关于公司因债务不能继续营业的声明。这份声明载有下列三项内容:一是公司因债务关系不能继续营业;二是根据《公司条例》的其他条文规定自行清盘并不可行;三是公司的成员大会和债权人会议,将声明送交公司注册官之日起的28日内召开[第228A条(1)款]。
    上述声明,应于作出声明后的7日内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否则无效。此外,如果董事所作出的上述“公司因债务而不能继续营业的声明”是虚假的,对作虚假声明的董事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摘自:黄来纪 著 《公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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