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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实践中工龄买断款处理的争论——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

    吴卫义.张寅 编著 已阅69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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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工龄买断款处理的争论


    一个“工龄买断款”,许多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若干个意见相左的地方性审判指导意见,这就是目前离婚诉讼中对于工龄买断款处理的司法现状。在某种程度上“工龄买断款”有些类似于“违章建筑”的遭遇,由于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唯一有所区别的是,违章建筑在双方离婚时仍然视为一种不合法的财产而无需进行分割,但是工龄买断款已转化成了货币形式需要由法院进行处理。然而,正是由于“工龄买断款”的出身,使得立法机构不愿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其正名。但恰恰由于统一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原本就性质难以认定的工龄买断款在处理上更显得无所适从。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法院对一方工龄买断款的分割意见常见于以下三种判决:
    第一种(即案例一)判决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买断工龄款的形成与劳动者自身密不可分,因此理当属于该劳动者个人所有。
    第二种(即案例二)判决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买断工龄款就具有类似于工资之类的性质,因此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12960.56万元的买断工龄款夫妻双方应各自分得一半。
    另有第三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但在计算夫妻各方应得的份额方面,不应采取简单的平分的做法。因为一方的买断工龄款既是对其工作期间的所有劳动的一种对价,也包含对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因此该种意见倾向于认为应当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以上三种意见均非一家法院之言,而是有各省市高院的内部意见作为支撑。虽说本书所收纳题材都是婚姻家庭中较为复杂的课题,但面对同一个问题,各地法院认识差异如此之大,在笔者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尚首次遇见,可见工龄买断款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模糊的。


    摘自:吴卫义.张寅 编著 《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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