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买卖合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应用全书(增订版)/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

    戚庆余 著 已阅8149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转移所达成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财产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此项财产并付给卖方约定的价款。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卖方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是买卖合同最典型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一)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出卖人出卖的物。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要约定清楚,才能便于履行。标的物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出卖人是不能出卖的。
    以此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则该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二是出卖人对出卖物享有处分权;三是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物。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卖方将出卖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何时转让、以什么方式转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了解和关注的基本问题。合同中要明确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交接验收手续。标的物交付是买卖合同重要的内容,双方必须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交付时间,通常是指标的物实际由买方控制的时间。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时间也可以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例如,船舷交付或者车板交付,当货物越过船舷或者车厢时,则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了,一切货物运输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当事人也可以就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约定,当条件成就时,所有权转移;当条件不成就时,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通常转移条件与买方是否支付价款、何时支付价款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款的审查,请结合下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进行。
    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应有约定。确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基本原则是: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下列情况下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因买受人的过错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因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是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风险。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是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是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五是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六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标的物的,除当事人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是知识产权的具体体现,是智力成果,出卖这些产品一般不包括知识产权本身。如果买受人想得到该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则应与出卖人约定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四)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这主要包括:一是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应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应当享有所有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对于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不得出卖。如果出卖人擅自出卖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物,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二是出卖的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出卖人不能履行转移权利的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三是第三人就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使买受人可能丧失该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时,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四是交付出卖物单证的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由于单证与标的物所有权是紧密联系的,单证是物的所有权归属的重要的书面文件,因此,所有权的转移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通过单证来实现的。例如,房屋买卖的标的物房屋,必须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等书面文件,否则房屋产权不能过户。单证范围既包括与标的物直接相关的单证,如产权证、发票、有关部门的文件等;也包括标的物以外的有关的单证,如提货单、说明资料等。这些资料统一构成标的物转移的基础,因此出卖人应当将与标的物相关的全部资料交付给买受人。
    (五)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一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及时接收标的物。对逾期接收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提存货物,因提存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三是保管的义务。对标的物的质量有异议,买受人不愿意接受的,则买受人负有保管标的物并及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导致标的物损毁的,买受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完备
    第一,主体条款。买卖合同的主体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合同中要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必要的内容。
    第二,标的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有体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对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做出约定。
    第三,价格条款。该条款主要包括价格标准和支付方式两个方面。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双方结算的依据,涉外买卖合同还包括以何种币种结算。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支票支付、转账结算等。
    第四,履行条款,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
    第五,违约责任,即规定的违反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摘自:戚庆余 著 《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应用全书(增订版)/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