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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媒体时代的审判信息公开——司法评论(第3卷)

    谢佑平 主编 已阅86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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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时代的审判信息公开


    自媒体时代的审判信息公开模式可以区分为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两类。审判信息的主动公开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公布官方审判信息,除传统的公民旁听庭审、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之外,还包括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信息化手段。而审判信息被动公开则是指非官方的个人或机构发布未经认证的审判信息,一般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一)审判信息的主动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促进司法公开的文件中都体现了审判信息主动公开的精神,《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裁判文书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为了贯彻落实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10年10月印发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将100个法院选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①,并制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明确量化考核标准。②
    遗憾的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并未有效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目标,司法公开依旧进退维谷。在处理某些“公案”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向媒体和公众发布的审判信息和评论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最为典型的即是李昌奎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③此番言论非但没有平息舆论质疑,反倒产生了“火上浇油”的效果,使案件再掀波澜。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国家的法院向摄像机敞开大门,即便是相对保守的英美最高法院也不例外。④庭审直播有益于民主,能让更多普通百姓了解司法,我国法院在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的同时,也正尝试微博图文直播的方式,以自媒体为平台,辐射范围更广。但直播与否并不能成为衡量司法透明度的标杆,一些地方法院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而先判后审,直播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至于裁判文书上网,《裁判文书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不难看出,裁判文书并非“应当”公布,也无须全部公布。⑤此外,《裁判文书规定》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笔者特意登录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在“权威发布”的“裁判文书”一栏中,最近一次更新为2010年12月31日,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只需要公布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生效裁判文书,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都没有出现所谓“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未免让人有些失望,审判信息的主动公开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审判信息的被动公开
    审判信息的被动公开与审判信息的主动公开相对应,在一些“公案”中,司法机关未能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即会出现所谓“知情人士”披露“内部消息”,这一特点在自媒体发达的今日尤为显著。自媒体具备平民化、个性化、传播迅速等特点,发布信息并不需要相应的资质认定,一些可信度不高的信息经“意见领袖”转发、评论之后即可引发共鸣,个体意见与群体意见经过自媒体的有效融合,克服个体表达的分散性,凝结成舆论压力。特别是与司法相关的信息,形成公众、媒体、为政者与司法官的四方角力,架构“舆论法庭”,通过舆论和民意影响司法裁判。从应然的理论上讲,舆论法庭会对陪审团产生影响,但很难对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活动起影响作用,因为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并且法官的职业习惯往往对民意和舆论抱排斥态度。民意和舆论即使有影响,也是在法院不知不觉状态下产生的。但是如果通过为政者,则毋庸置疑可以直接干预司法,舆论法庭之于我国司法的影响,正是通过为政者而产生的。①司法的合理化要求法院不受来自外界的影响,只根据证据和规范进行精密的分析、推理以及裁量,以确保法律标准在理解和执行上的统合,避免一人一是非、一事一立法的混乱,避免审判机关在政治力学的干预下摇摆不定。然而,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在中国遭遇到制度和文化的“瓶颈”。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导致人们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获取舆论的支持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药家鑫案中关于“富二代”、“官二代”的风影传说以及被害人亲属把“不判死刑不葬妻”作为谈判手段的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②审判信息的被动公开是在官方信息缺位的前提下,公众基于质朴的利益诉求而形成的无奈之举,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但“自媒体”信息毕竟不是官方发布,缺乏官方信息必然为谣言滋生供给土壤,造成公众与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影响司法公信力,有碍社会稳定。



    摘自:谢佑平 主编 《司法评论(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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