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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的品格——法的门前

    (美)德恩理科邓子滨 编著 已阅10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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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品格


    在访问一些美国人并研究美国的法律过程中,我发现美国人赋予律师以权威,让这些人在政府中发挥影响,这是防止滥用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们,往往因循旧制,偏爱规范,本能地重视观念之间的规律联系,这使他们自然而然地非常仇视革命的精神和不经反省的激情。
    律师在研习过程中获得的专门知识,确保他们从事社会上独立的行业,构成知识分子中的特权阶层。优越感不断提醒他们:自己是一门尚未普及而又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经常充当公民间的仲裁人;而卓有成效地引导诉讼各方盲目激情的能力,又使他们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一种蔑视。不仅如此,他们还自然地形成一个团体,不是基于相互了解或者共同奋斗的协议,而是基于他们相同的专业和一致的方法,就像共同的利益可以凝聚共同的努力一样。
    律师的性格之中有贵族的部分品味和习性。他们与贵族一样,对秩序和规范有着本能的热爱,对公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有着讳莫如深的轻蔑。律师的这些本性无可抗拒地支配着他们,他们也像基他人一样,受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利益的驱使。
    在某一社会状态下,律师在政治上如若不能获得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享有的地位,我可以肯定,他们一定会成为革命的急先锋。
    我倾向于相信,一位君王总能使律师成为自己权力最有力的工具。律师与行政权的契合,远过于他们与人民的契合,尽管他们经常帮助推翻行政权;同样,贵族与君王的契合,远过于他们与人民的契合,尽管这些社会的高层阶级经常联合下层阶级共同反对君权。
    律师热衷于公共秩序甚于其他任何事物,而公共秩序的最佳保障是权威;也不应忘记,即使他们褒扬自由,一般而言,他们更加珍重法制;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权。而且,如果立法剥夺人们的独立自由,律师们便不会有什么不满。
    因此我确信,君王面对日益迫近的民主,如果企图损害王国的司法权,削弱律师的政治影响,终将铸成大错,丧失权威的实质而徒有其表。君王应明智地让律师加入政府,也许会发现,政府专制在律师手中有了正义和法律的外貌。
    民主政府有利于律师的政治权力。如果将富人、贵族和君王赶出政府,律师将凭他们本身的能力总揽大权,因为他们的知识和敏锐非一般民众所及,所以他们是民众的选择。律师受品味引导而倾向贵族和君王,但又被利益左右而与民众有密切联系。他们喜欢民主政府,却没有沾染它的偏癖,承袭它的弱点,却能从中汲取双倍的权威。
    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信任律师,因为人民知道律师的利益在于为公益服务;人民听从律师而不气恼,因为人民知道律师不会有邪恶的主张。律师根本不打算推翻民主政府,但却不断设法以非民主的手段使民主偏离固有的方向。律师从出身和利益方面说属于人民,而从习惯和品味方面说则属于贵族,他们可以被看作联系人民和贵族两大阶级的中间环节。
    律师职业是唯一能够以非暴力方式与民主的自然因素结合的贵族因素,并且,这种结合有益而恒久。我并未忽视律师固有的缺点,但民主原则如若不与律师的持重相结合,我怀疑民主制度能否长治久安;而且,如果律师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不相信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存在下去。
    律师常有的这种贵族气质,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国家表现得更加明显,这不是因为英美两国律师的法律研习,而是缘于法律的性质及法律解释者在这两国所处的地位。英美人保持着判例法,不断基于先例来寻求法庭意见和法庭裁决。在英美律师的心目中,对古老东西的嗜好和崇敬,几乎总是与对规制和法律程序的热爱结合起来。
    这种禀性对律师的品格和社会的动向还有另一种影响。英美律师调查案件既成的事实,法国律师探询案件应有的面目;前者注重创制先例,后者注重判决理由。法国人会惊讶地听到,英美律师多么经常地引述他人的意见,而少有自己的见解,在法国,情况则正好相反。在英美,即使是最小的诉讼,如果没有引证一整套法学思想就无法进行,为了从法庭判决那里赢得一小块土地,不惜讨论法律的基本原则。这种对自己意见的克制和对祖先观点的依从,是英美律师中常见的,思想的盲从必然使英美比法国更加胆怯和保守。
    法国的法典往往难以理解,但人人都可阅读,相对地,对外行人而言,再没有比判例法更晦涩和陌生了。在英美,法律援助绝对必要,律师能力的高水准使他们日益脱离人民,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律师仅仅是精通本国法律的人,而英美律师却像埃及祭司一样,是一种玄奥科学的唯一诠释者。
    在美国,既没有贵族也没有文士,并且人民不信任富人,因而律师自然构成了社会政治上的最高层和最有教养的部分。因此,他们无所进取,为自己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哪里,我将毫不犹豫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没有把富人团结起来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占据着法官的席位,从事着律师的职业。
    我越是反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承认,律师作为一个整体,如果不能算是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也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力量。在美国,不难发现律师因其品质甚至缺点,而适于中和平民政府固有的弊端。当美国人陶醉于激情或者因狂热的念头而得意忘形的时候,他们会被法律专家几乎无形的影响所约束和阻止。法律专家们秘密地用自身的贵族习性对抗国家的民主本能,以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对抗民主所钟爱的创新,用拘谨的观点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习惯性的沉稳对抗民主的热切狂躁。
    法律习性的影响超过了我已经确切指出的范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要诉诸司法解决,因而所有的党派在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程序特有的思想以至语言。由于大部分公职人员都是或者曾是律师,他们便将职业的习惯和技巧引入公务管理活动。陪审团制又将这一习惯扩展到所有阶层,这样,司法的语言几乎成为大众的话语。产生于学院和法院的法律精神逐渐透出院墙,渗入社会的内部,直至社会的底层,全体人民最终都沾染了司法官员的习惯和品味。美国的律师形成一个党派,这并不可怕,但却难以察觉。这个党派没有自己的标志,极其灵活地应对时代的需要,不加抵抗地顺应社会的所有运动。于是,这个党派扩展到整个社会,渗透到所有阶层,在不知不觉中作用于国家,最终按照自己的目的塑造国家。
    ★托克维尔描述的律师具有下列品质:偏爱形式主义,厌恶专制权力,倾向保守主义,蔑视大众判断。这些都是法律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有观点认为,委托人软弱无力并受律师控制。而实际上,这一想法忽视了一个事实:多数委托人都不是工人阶级,而主要是中产阶级和社会上层的个人或组织。律师只是把委托人的怨苦转译为其他语汇,但这种转译不是为了压制委托人的期望和利益,而仅仅是将其诉求转化为维持中、上层价值观和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诠释。这样,国家、阶级和委托人的利益便吻合了。



    摘自:(美)德恩理科 邓子滨 编著《法的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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