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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格莫尔式律师庭审准备——证据分析(第2版)/法学译丛.证据科学译丛

    (美)安德森 等著 已阅104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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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格莫尔式律师庭审准备


    本章这部分有双重目的。首先,在美国庭审准备和实践语境中,我们将在一般意义上设定威格莫尔分析法,在特殊意义上设定图示法。①所有出色的律师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都会使用和适用证明原则,也都会使用一种或多种分析工具来落实他们的分析结果。图示法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更有条理和更加缜密的工具,一种使那些含蓄的东西更加明晰的工具。其次,我们还想描述律师通常所用的工具,即他们将其法律和事实的分析结果,翻译或重组为适于庭审使用之形式的过程和工具。我们从其中一些分析工具的描述开始,再对该分析结果翻译为辩护工具的方式作一个简短讨论,并以此结束本节。
    一、图示法和其他分析工具
    庭审律师工作的所有阶段,都包含着两个基本且相关的过程:法律分析和事实分析。从首次会见当事人开始,律师就在运用他现有的法律知识,来寻找那些可能与手头案子相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又暗示着进一步的调查:潜在可用的法律原则可能通过研究和分析被扩展、限制或凝练。已知事实及法律研究和分析的成果,可能提出事实调查的补充路线。该过程是可逆和可持续的。
    这个过程中的分析成分,一直延续至(并超出)结审辩词。证据存在其中并被封存。凭这些有限的证据性数据和事实裁判者将适用的特定法律,证据何以能被最有效地组织和整理,以支持律师提请事实裁判者应该接受的推论呢?然而,在理论上,调查过程随审判的开始而结束。各方当事人的律师使用一套共同的法律原则,在陪审团审判背景下,这些法律原则与给陪审团的指示一起发挥作用。每位律师都有一个清晰和相对固定的证据性数据集。也许有一些变项需要解决:在竞争性法律原则中,哪个原则将被采用或适用?在证据性数据中,哪个证据将被采纳?哪个证据将被排除?但在理论上,可用的筹码都是明摆在桌面上的。而且,该理论足够贴近现实,从而提高了模型的可用性。②
    根据这个模型,一个受过图示分析法训练的律师,将区分出可用的证据主张、图示可能的推论关系,并准备一套策略性图示,其中每一个都反映他如何使其案件理论概率最大化的判断,并使对方律师达到目标而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最小化。③总之,最终工作成果旨在解释所有可预见的变量。如果这些法律原则被接受,就选这条路径;如果那个证据被排除,就退回到这个位置,按这条备选路径走。现实与理论之间的不适应程度,仅仅增加了律师必须预见并为之筹划可能变项的数量。尽管律师们很少会完全图示他们的案件,但所有律师都会用某种手段来改进对他们数据的分析和组织。比如,大多数律师对每个证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性数据,都进行分析和相互对照。他们会问,这个证人能作出何种精确证言主张?根据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诉辩状中的哪些主张与哪些需要被证明的事实是彼此相关的?存在哪些其他主张或者证据性数据可补强这种主张或事实,或攻击其可信性?它们具有可采性,或者能使其变得具有可采性吗?
    通过这种对逐个证人和逐个展示件的分析,每一位律师都必定开发出一种他能够用来分析整个案件的综合方法。在涉及过去事件的争论之处,最有用的分析工具之一是总时序法。它将证言性主张描述的每一个事件及其所称次序产生的每一份文件,都编排有序。这样一种时序法可实现两个目的。这些事件按其被假定发生的顺序而展现,大多数人认为其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顺序,因而使建构证据所支持的案情成为可能。它也使辨别证据漏洞和冲突更加容易。同样,在刑事或者个人伤害案件中,主要事件发生地的地理环境常常是至关重要的,大多数律师将通过图表或模型来重建这些事件。这两种综合方法不过是将所称事件固定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之中,使它们变得更加具体的手段。二者都是组织和分析的必要工具,也都是常见工具。二者都可与威格莫尔一般方法并存。④
    图示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并不能取代其他工具;它只是在分析过程任一点上,为分析事实和构建、检验论证提供一种辅助性严格方法。威格莫尔式律师将把逐个证人的主张以相互对照的方式列表,并与诉辩状和法律相互对照;把逐个展示件的主张以同样相互对照的方式列表;而且,在适当之处,将一系列图表和其他综合方法也做同样处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所有这些工具都要求证明原则的适用。
    当为审判作最终准备开始时,每一位律师都会使用一种或多种编辑工具:总时序法、模型、地图,根据法律原则和诉辩状的主张得来的证据性事实索引,等等。长期以来出色的庭审律师对于这种体系是司空见惯的。例如,据记载,19世纪末依莱休·鲁特(ElihuROot)开发了一个七种文件系统,经一些改编后与当今所用的系统很相似。根据鲁特一斯廷森(ROot_Stimson)系统,律师在庭审前需要准备七种文件:(1)诉辩状图示,为了分辨审判中有争议的实质事实,在诉辩状中逐个诉求去分辨哪个所称事实已被承认、否认、约定等;(2)总时序表,将事实按时问顺序组织起来,并辨别每个用此法将被证明的证人或文件;(3)待用文件摘要,按时间顺序安排,或在适当情形下,按主题安排;(4)以概要形式进行初步分析,证成审判中待证的每一个主张,并以此确定可用以证明每一主张的证人和文件;(5)用这些文件编成的审判手册;(6)为法院概括律师关于核心争议事实及将被适用支配性法律的观点的法律备忘录;(7)律师将要求法院作出的对陪审团指示建议稿。尽管有一些新发展,例如,诉答通知的动议、证据开示范围的扩展、新技术的引进等,要求进行一些改进,但这个系统的描述清晰地表明,其基本方法并不过时。因此,应用图示法仅为威格莫尔式律师提供了一种辅助性的工具和技巧,从而使其更严谨地组织可用数据,并精确分析它们与最终待证主张之间的关系。


    摘自:(美)安德森 等著《证据分析(第2版)/法学译丛.证据科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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