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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走向“平衡”的刑事程序法?——域外刑事诉讼专题概览.5/最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张军陈卫东 主编 已阅7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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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走向“平衡”的刑事程序法?


    法国立法者将2007年的“新法”命名为《强化程序平衡法》,其用意相当明显,也反映了近十余年来(从1993年起)法国立法改革的大体发展脉络。在笔者看来,“新法”所蕴涵的这种“平衡”思路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职权”与“对抗”的平衡。法国刑事诉讼向来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其中,预审法官更是法国职权主义的象征。但从2000年起,法国便开始酝酿预审程序改革:从设立自由与羁押法官到预审合议庭,从限制预审法官的权力到设立系统审查制度,甚至一度有学者主张废除预审法官制度。诸多改革举措都预示着职权主义在法国已日趋衰微。相比而言,强化程序对抗性则成为近十余年来新的立法改革主旨。“新法”开始允许律师广泛参与审前程序,也日益注重控辩双方在鉴定、听审等重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性和角色的对抗性。立法者力图为各方当事人构建相对平等的角力舞台,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发现。从这个意义上讲,“职权”与“对抗”的平衡当为“强化程序平衡”的应有之意。
    其二,“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审前程序同样也反映了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抗和平衡。在鸟特罗案件中,预审法官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甚至可决定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有些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已被羁押三年半)。这无疑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梦魇”。因此,“新法”以“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力”为改革论调,试图在两者问寻求一种“和谐的平衡”。权利救济形式的多样化及“自治型”的权力制约机制便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其三,“‘案件真实”与“诉讼效率”的平衡。在以“追求案件真实”作为主导目标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诉讼效率”的讨论虽不曾中断,但却一直未能深入。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轴的制度变革也往往收效甚微。①2000年,法国立法者在《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中首次将保障诉讼效率作为根本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典》的序言篇,这预示着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决心和期许。2004年3月9日,法国更是在贝尔本第二号法律(PERBEN II)中引入了“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所谓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Comparntionsur reconnaissance prealable de culpabilite,CRPc),将诉讼效率的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在2007年“新法”颁布前,.Magendie报告也明确将“诉讼效率”和“司法质量”直接联系,一系列以提高诉讼效率为根本目标的变革举措呼之欲出。但应注意到,法国立法者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依然以保障“案件真实”为根本前提。“刑事裁判应快捷作出,这似乎是全世界均公认的刑事准则。……但法官也不能过于仓促、急躁。或如英国法学家Fortes-cue所言,‘判决过于仓促,则司法将万劫不复”’②。这一颇具代表性的论述也可解释为何“新法”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举措上略显保守。可以预计,“案件真实”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博弈和平衡将成为法国学术界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热门话题。
    其四,“法兰西传统”与“域外经验”的平衡。诚如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③。这种相对保守的制度优越感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I’exception francaise)。仅就刑事诉讼而言,颇具特色的预审制、参审制、民事当事人制度、受协助证人制度等无一不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这也在相当程度上给从事法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刑事程序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域外的经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持续之中。①因此,寻求“法兰西传统”和“域外经验”的平衡便成为法国学界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与中国类似,法国学界大抵也呈三种流派:保守派、务实改革派和激进改革派。从“新法”的措辞看,务实改革派大抵占据主流观点。该流派便主张在“法兰西传统”与“域外经验”寻求一种平衡,既不排斥域外经验的吸收,也寻求法兰西传统的延续。“新法”的诸多改革举措便反映了这一思想。例如,预审法官制度的改革。如前所述,在乌特罗案件曝光后,曾有激进派议员主张废除传统的预审法官制度,并以侦查法官制度取而代之。但更多的学者持反对意见。反对的原因主要有二:②其一,预审法官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已成为法兰西法律传统的一部分,激进的变革可能导致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颠覆和崩溃,并可能导致制度排异及实践的强力反弹;其二,德国和意大利的经验也不具有太大的借鉴意义。事实上,德、意两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侦查法官制度根本无法有效遏制审前程序的权力滥用行为。可见,法国立法者在修法问题上较为理性,也较具制度优越感。当然,“新法”也借鉴了不少域外的经验,如设立预审庭主导的系统审查制度、确立审前视听录音制度等,这在许多国家早已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法国刑事诉讼是否可真正地走向“平衡”?笔者持否定性的意见。仅就2000年、2()04年及2007年三个法律改革文本而言,法国对刑事诉讼的改革方向仍缺乏足够的前瞻性。仅就审前程序而言,较为保守的改革思路已令诸多改革举措如同儿戏,例如,自由与羁押法官的设置。立法者的初衷当然是希望设立中立的司法权力机构以抑制侦查权力的滥用,但颇具冲突色彩甚至有些别扭的称谓已预示着这一制度设计仅仅是调和的产物,不可能有效运作。乌特罗案件正是对这一制度的极大讽刺。因此,所谓的“平衡”,极有可能沦为某种“利益调和”的代名词,进而使制度变革反反复复,难有进展。法国刑事程序究竟走向何处去?“平衡”未必是一种最佳选择。


    摘自:张军.陈卫东主编 《域外刑事诉讼专题概览.5/最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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