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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哲学的本质——法律哲学(第2版)/研究生教学书系

    (德)考夫曼 著 已阅78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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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哲学的本质


    如上述,法律哲学为哲学的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当然,法律哲学也不是一般哲学的特殊种类。整体而言,哲学系有关人类现存有的基本难题,就如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Jaspers)所言的“包含一切”[1]。简言之,哲学一直关系“到底、究竟”:为何存有,而不是虚无?究竟为何我在此,且到底将往何处?究竟为何必须有法律,且到底什么是(正当)法律?究竟为何必须有处罚?或者如著名的英国太空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所问:“为何宇宙必须忍受所有的灾难?”[2]
    法律哲学与其他哲学分支的区分,并不在于它是特殊的,而是在于它是法律的根本问题、法律的根本难题;对此以哲学方式反思、讨论,且可能的话,加以解答。因此,一个专业的法律哲学家必须熟悉这两门学科——此一理想,当然只能以渐进的方式达成。
    法律哲学不是法学,更不是法律信条论。因在下一章将更详尽说明,在此笔者只重复上述即足以。法律信条论一直在体制内论证,并不触及现行体制。反之,法律哲学并不局限于现行法范围内,而是对现行法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
    当然,哲学、法律哲学也不是能够毫无先决条件地进行。可以轻易理解帕斯卡(Pascal)在“皇家港逻辑”(1662年)书中所言的无法到达的——“最完美的方法”:概念在未明确定义之前,不应使用它,且在没有相信其真实性之前,不应提出该主张。不需冗长的说明,就可知此要求无法实现,因为二者必定导致无止境的回溯。然而法律哲学必定不同于法律信条论,它“探寻”科学与体制“背后”的根本难题与根本先决条件。引前述用语来说,它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此一立场不会是一个空白无物的立场。新近的诠释学(此词源自希腊文,意指理解)显示出,“先前判断”(非负面地理解,最好称为“先前理解”)是理解此世界现象的条件,此理解当然必须借由新的认识行为一再修正。
    哲学上的事物,依其本质,不可能没有难题——法律哲学也是如此。然而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具有同等的意义。“正确的”法律哲学问题是什么,由各时代既存的情境来决定。历经纳粹时期惊人的颠倒法律(是非),为了再度建立法律(是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哲学的问题在于“事理、事物的本质”、“实质逻辑的结构”、先前既存的“制度”。有关“不可处分的事物”问题,不断地成为法律哲学题目。今天我们再度成为某程度的法治国家,然而它并不是特别热门的题目。反之,原子能、生物科技、人类遗传学则是燃眉之急。这并非只是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基因伦理学)的难题,至少也是法律哲学的难题。法律哲学是有关正义的学说,特别是社会正义、公益正义也属于此学说。原子能、生物、基因科技难道没有公益的难题吗?(有关生命伦理学,见第二十章第四节)。许许多多的法律哲学家认为,他们作为法律哲学家与此事物毫无关系——这也是令人诧异的,如此少的法律哲学家探讨“和平”题目(有关战争与和平,见第十七章)。


    摘自:(德)考夫曼 著 《法律哲学(第2版)/研究生教学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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