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断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依据
——上海市民办金苹果学校与时保平劳动争议上诉案
关键词: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关系
【案 由】劳动争议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7)湖民初字第209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0月9日
【上诉人】上海市民办金苹果学校(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时保平(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衡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作为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依据。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系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其于2006年9月与上诉人民办学校签订劳务协议,在该学校担任生活老师一职。后在劳务合同期限内,上诉人因其学生公寓发生盗窃后被上诉人报警而辞退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恢复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争议要点:
上诉人能否以其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被上诉人的请求未经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为由,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未被排除在用人单位之外。衡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作为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依据。本案被上诉人系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其与上诉人学校签订劳务协议并在该校任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人事争议中的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上诉人作为民办学校并不属于事业单位。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依法对被上诉人诉求进行实体审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胡凤滨 主编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劳动争议)(附光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