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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在庭审中关注的重点——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

    (德)文德勒 著 已阅115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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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庭审中关注的重点


    律师基本上没有多少机会对证人施加影响,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词(只有一点点,参照第一章第八节和第十节)。除了个别地方有些差别外,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也会遇到相类似的问题。
    让当事人在律师事务所等候或许是不可避免的。这里也适用与法院相同的处理方法。让当事人有一种受重视的感觉,更准确地讲让他认为自己很重要。当事人头脑中想的全是有关这个案件;而对律师来讲,这只是他办理的许多案件中的一件。当事人希望尽可能详细地与律师探讨他的问题,而律师出于成本的原因与对方谈话的时间很有限,只想听对诉讼有用的部分。如果律师打断当事人的讲话说,“非常感谢,这就够了,我不需要知道更多的”,那么当事人会怎么想就完全取决于他和律师在一起时的感觉了。而这种感受不仅来自与对方的直接接触,而且还通过在此之前的外部环境来感知。如果当事人必须等,那么律师该怎样处理呢?为他们提供咖啡或其他冷饮?休闲杂志已经放在桌上了吗(比照第一章第六节之二)?当轮到当事人时,律师是让人把当事人叫进办公室还是亲自把他请进来,其结果是不同的。律师是否缩在他的写字台后面或与对方一起坐在桌边,也是有区别的。谈话时律师是否一直注视着对方,也有不同的效果。我可以一边阅读案卷,一边听对方讲或者简短打断对方(“等一下,我必须快速查阅一下”),然后又注视对方。我在听当事人讲述时,可以用手轻轻敲打额头;或者点点头表示赞同(不管我是否真的这么想,比照类似的姿态,所谓的反馈第一章第八节之二)。所有这些都在起着不同的作用。
    注意!没有绝对正确或绝对错误的做法!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什么方法恰到好处。唯一重要的是我们应知道根据想达到的目标使用哪些方法,或是有意识地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哪些不同对待方式,法官是给予证人鼓励、支持还是给予他们安全感,或是削弱强硬证人的气势。本书一位作者统计律师的非语言性行为,它显示:占据很多“地盘”的律师能获得很多好处。庭审开始,律师的表演就正式开始了:律师迟到,影响了正在进行的庭审,“由于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耽误了”成为迟到的理由,让年轻助手帮着拿提包,要求在指定的桌子上有更多的地方等。大多数情况下,这都会让法官生气,有时法官却又别有兴致地坐在一旁观看。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律师有意识地影响法院的工作,法官却没有出面干预;相反,如果检察院干预,那么法官就会马上出来反对。这让人感觉这些律师很“厉害”。
      一般在与当事人的谈话中,积极要素明显处于中心位置。当事人感觉越好,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就越高,这主要取决于他是否感觉到自己的案子特别受到重视,那么他对律师就越加信任。如果律师现在说: “好的,这些就够了,您不用多虑,我们能获胜”,当事人就会想(至少从趋势上看):“钦佩,律师很在行”。相反,如果当事人在律师待客时感觉不舒服,由此产生不信任,那么他可能会想:“我的案子没有多少油水,律师可能不太感兴趣。没戏了。”
      第十六个结论:
      律师应认识到,就一件具体案件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应充分利用交流的机会。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作为辩护人外,也可以占据另一个位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8]
    如果立法者希望通过有关附带诉讼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97条及以下条款)增强遭受犯罪行为伤害的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那么就不应让他们在诉讼中感到很孤立,而应像被告身边有辩护人那样有一个站在他旁边并给予支持的律师。
      律师作为附带诉讼代理人会主动采取相应的行动。而他的角色又是什么呢?他经常充当检察院的助手或甚至第二个公诉人。这可能会出现不好的情况。这样做既不必要,也不符合附带诉讼的规定和任务,检察院总能充分代表自己的立场。现在人们通常知道,受害人最关心的是让别人相信他讲的话,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让他们不会毫发未伤地溜掉。处罚的力度经常是次要的。作者认为附带诉讼的规定和任务是阐明受害人的利益,提高他的地位,并在诉讼中给予支持。这有利于获得一项公正的判决。
      有时会出现一个法律规定的特殊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7条第1款第l项,即使在询问被告时,附带民事诉讼人一方面有权始终在庭审现场;另一方面,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每个被刑事起诉的人,在法律证明他有罪之前,一直被看做是无罪的”)。最后,附带民事诉讼人是一个证人。他也要让人相信自己陈述的内容,从中立的角度看,人们会认为他的证词很可靠,无论它是真的还是假的(比照第二章第六节六)。然后马上就明白了,被告针对指控进行答辩是在询问附带诉讼人之前,而这时不允许附带诉讼人在场。如果附带诉讼人坚持在场,那么这样做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适得其反。他可能很难提供一个高质量的陈述。辩护人可以轻松地把他的陈述说成是一种单纯对被告辩解的反应。讯问被告时出现的新问题也不能向附带诉讼人提出,因为他已经听了被告相应的陈述。因此,建议律师在询问被告人时主动放弃到场权。律师最好能向当事人解释背后的缘由。“受害人是否参加诉讼或者最好完全省略”是一个不能一概而论的问题,有些人就是想亲眼看着被告被审判;另一些人则希望尽可能不去回想曾经发生的事情,都推给律师去处理。
      最后与角色有关的可以提一下陪审员。他们对角色的理解是很不一样的。有些陪审员想积极参与审判工作;而另一些人则更信赖法院。一些把自己看做是重要的参与者;另一些则持节制态度,他们表示很多法律问题自己都无法判断。作者经历过“各种类型”的陪审员,法官的办案方式肯定对他们的态度有极大的影响。
    许多律师提出,应把目光多投向陪审员,以引起他们的注意,让他们更多地参与案件的审理,这是很值得尝试的。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对话或频繁的目光接触来获得陪审员的关注。


    摘自:(德)文德勒 著《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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