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特点
通过对世界各国司法公开情况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其共同的地方:
1.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原则
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9条第2款规定:“作为一般规则,听审是公开的。”英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直接的明文条款规定公开审判原则,而体现于判例法中,强调“正义不仅必须
实现,而且还必须在被见证的情况下实现”。而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6条、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日本《宪法》第82条都规定了审判程序公开制度。所以说,在当今世界,各国规定审判公开原则已经是不容置疑的共识。
2.都对审判公开原则规定了例外
有原则必有例外。英国参考《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法官可能需要考虑,相关案件是否处在人权公约第6条第l款所规定的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内。”即“为了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或者为了青少年的利益或需要对当事人的私生活进行保护,或者在严格适用范围内,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就法院看来相关公开行为可能会损害司法利益的时候”,可以不公开审判。英国对刑事和民事案件都规定了审判公开的例外。美国则通过判例承认,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一项“有资格的”或是“假设的”权利。在有足够的迹象表明有强制性的需要时,关闭程序是可能的。①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6条规定,公开对社会秩序或者道德风俗存有危险的除外。德国审判公开原则规定了6种限制。在日本,全体法官认为审理可能有害公共秩序和社会良俗时,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3.审判公开一般都是指庭审的公开
在英国,审判公开在传统上是“公众旁听审判的权利”。①而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公开审判是指“在一切刑事案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很显然,陪审团只出现在庭审中,公开审判的含义显然也是指庭审公开。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6条规定的“辩论应当公开进行”是指法庭辩论;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则明确指出“公开审判的范围受制于审判法院的空间许可的范围”;日本《宪法》第82条强调的是“审讯及判决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田口守一甚至认为“公开主义与公开诉讼记录没有必然联系”。②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庭审公开之外的其他司法信息的公开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所以,随着知情权运动的发展,从庭审公开走向司法信息公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摘自: 高一飞 龙飞 等著《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司法公开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