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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部著作权法及其影响——著作权法学

    郑国辉 主编 已阅198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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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著作权法及其影响


    17世纪末,一场轰轰烈烈的舆论运动在英国展开,该运动旨在保护印刷自由和促进著作权。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诞生,全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因为在位的是安娜女王,为了简便,又称《安娜女王法》。作者权利和出版者权利是《安娜女王法》的核心。该法明确了作者的权利和出版者的权利,并对这两种权利进行了协调和平衡,以共同促进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该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创作有益于社会的作品。这部法律明确指出,作者是第一个对作品享有权利的人,这种权利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出版者或者书商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作者对其已经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该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14年,自作品出版之日起计算,14年期满而作者尚未去世的,可延长14年。《安娜女王法》侧重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以致于长期以来人们将作者权利也视为“版权”,将规范著作权的法律称为版权法而不是著作权法,但该法实现了从出版者权利到作者权利的飞跃,标志着作者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即将到来。

    在英国《安娜女王法》的影响下,法国在1777年路易十六时期曾颁布过6项关于出版印刷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法国大革命以后,著作权被提高到了人权的高度,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随后1791年《表演权法》颁布,1793年《作者权法》开始关注作者的精神权利,著作权法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

    1783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在专栏作家罗恩·韦伯斯特(Ron Webster)的倡导下,制定了美洲第一个著作权法。1790年,美国国会在宪法的授权下正式颁布统一的《联邦著作权法》。美国的现行著作权法是1994年的修订本。目前两大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成为兼顾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利益的法律体系。


    摘自: 郑国辉 主编《著作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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