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和方式
——鸿源公司与港大公司、康华公司专利
侵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外观设计判断原则专利权一致
【案 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浙民三终字第22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18日
【上诉人】鸿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港大公司(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康华公司
【权威收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例精选》
裁判规则: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以整体综合判断,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
基本案情:
案外人申请获得“机动车座椅”的外观设计专利。被上诉人与专利权人车德洪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外观设计专利由座椅内件和外套构成,正面形状大体呈梯形,椅背和椅垫的过渡处有装饰性条沟,侧面形状反映椅背和椅垫连为一体呈略为后倾的“L”形。上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完全一致。
争议要点:
上诉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专利权的侵权。
裁判理由:
我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故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一般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看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断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产品进行比对。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相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完全一致。因此,上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落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摘自: 胡凤滨 主编《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知识产权纠纷)(附光盘).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