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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案件办案高效手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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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关联依据
    1.《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第39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2月3日)
    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二、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三)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四)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五)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五、其他规定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提高工作效率,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同时,推动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法释[2003]1号)
    第31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32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33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34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5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理解与适用
    [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合并会给公司利益带来较大的影响,甚至比对债权人的影响还要大。因此股东利益就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首要关注的问题。各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我国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集中规定在《证券法》中。
    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赋予异议股东司法救济的权利,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体不仅适用于合并后被消灭公司的股东,也适用于存续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收购的异议股东的股份。
    [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
    第一,通知债权人。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了解公司合并的状况。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如果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存在异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或者没有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天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不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债务转移制度。如果参与合并的公司没有清偿合并前的债务,或者债权人没有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担保,那么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自动承担该债务,这一债务转移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摘自:本书编写组 编《公司案件办案高效手册.7/办案高效手册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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