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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胎儿预留份——婚姻继承案件办案高效手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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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联依据

    《继承法意见》(1985年9月11 法(民)发[1985]22号)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理解与适用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应等同于或略多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一般应当等同于或略多于被继承人已出生的子女或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保留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人工授精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摘自:本书编写组 编《婚姻继承案件办案高效手册.4/办案高效手册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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