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案件办案高效手册.10

    本书编写组 编 已阅9194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联依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q-,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延长工作时间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三)休假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一104天(休息日)一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一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对于这一标准,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即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2r_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8小时工作制。该规定的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日2r.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往往由法律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以及中问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T-作时间之内。(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劳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的依据之一。劳动者没有按劳动合同进行足够时间的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往往受到影响。劳动者加班加点依照规定可得到加班工资。
    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适用农民和个体劳动者。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摘自:本书编写组 编《劳动案件办案高效手册.10/办案高效手册丛书》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