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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员财产申报与个人隐私——法律热点面对面(2012-2014)

    凌锋 著 已阅85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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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财产申报与个人隐私


    在探索官员财产申报的过程,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官员隐私权与财产申报的关系,换句话就是如何处理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更为重要。因为由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赋予了一些官员神秘色彩,长期以来,公众的知情权在官员的隐私权面前,显得无足轻重。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它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知情权与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这种矛盾反映到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身上就更突出。

      官员作为公民,理应享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隐私权,比如以下隐私应该受到保护:其住宅不受非法侵人或骚扰;私生活不受监视;通信秘密;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等等。然而,官员的隐私权又不能完全等于一般公众的隐私权。国家官员隐私权的复杂性就在于,他们的隐私既存在于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又存在于自身权利的行使中。官员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在不损害官员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应该让公众了解官员的部分隐私。也只有如此,在官员个人以官员的身份行事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包括合法的与非法的,正面的与反面的,不管官员本人是否愿意将其披露出去,都能被公众所知悉。从另一方面来说,为什么官员的个人信息被人们强烈关注呢?这是因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赋予了公民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权利的行使。同时,从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不少腐败官员利用隐私权作掩护,利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进行着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权力健康运行的角度出发,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务人员的隐私权利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这也是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的必然要求。公众对官员在8小时之外的违法乱纪行为以披露、批评等方式予以监督,则是对这一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予以隐私权保护的例外要求,公众的知情权应该限制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隐私权。当然,这种限制应是有限度的,是在符合法治精神和立法宗旨基础上的。 

      要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要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逐渐扩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现阶段将其界定在担任各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较为适宜。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财产逃脱监管。

      要明确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在当前财产性收人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收人。需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而且包括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及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不仅包括汽车、金银首饰、古董、字画、豪华家具、大件电器等动产,而且包括房产等不动产;不仅包括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同时,增加财产申报的种类。不仅应增加初任申报、离职申报,还应增加退职后申报,使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要明确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受理机构还要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公开申报资料,接受大众的监督。至于申报资料公开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采取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即当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开、公众强烈要求公开或申报人自愿公开时,应当予以公开。同时,公民基于正当目的,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以查阅相关资料。

      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我国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公务员,除采用党纪、政纪等处分方法外,还应该引入刑罚处理方法,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此,可以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既有利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协调,又有利于强化行为人违反申报法的责任。


    摘自: 凌锋 著《法律热点面对面(20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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