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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戈一击——律师的私力救济——诉战三十六计:写给法科学生的参考书

    赵振华 著 已阅133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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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戈一击

    ——律师的私力救济


    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事人‘‘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双方诚实信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都很融洽,发生律师费纠纷的情况很少,但个别律师收费前热心,收费后变脸;个别当事人“诉讼时是当事人,诉讼后就不是人’’的现象也客观存在。本案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江水公司委托海洋律师事务所和公信律师事务所代理货款纠纷的诉讼和执行。代理事务完成后,江水公司却不支付律师费,于是海洋律师事务所委托公信律师事务所起诉江水公司。然而,江水公司的“毕副总’’动用了包括公力和私力的各种卑劣手段对付海洋律师事务所和作为代理人的我,我们决定反戈一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终于揭穿了“毕副总”的真实面目。本案在法律方面的核心争论,就是律师与当事人的协议收费是否合法,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认可非诉法律服务的市场调节价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制度。经过与江水公司及“毕副总”的一番斗智斗勇,海洋律师事务所最后胜诉,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律师费。不行贿、不偷税,只有洁身自好,律师才能经得起考验。

    ◆委托代理

    2000年9月,江水公司委托公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其诉北方公司货款纠纷案的诉讼和执行。双方约定律师费按实际执行到账款的l%支付,并预付了前期费用10万元。公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履行代理职务。同时,江水公司又委托海洋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执行中的部分事务,即调查北方公司的财产线索,约定律师费按法院依据海洋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账金额的3%提取,并于江水公司实际收到款项或者其他财产后一周内结清。海洋律师事务所提供财产线索方式为:向江水公司传真;当面递交书面材料;经江水公司签收等。江水公司向海洋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查、提供证据、申请执行和转委托权等。

    2000年10月,法院根据海洋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首次执行回款项953万元,江水公司依约支付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8.59万元。后因北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追加北方公司出资人黑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2002年9月,江水公司又与海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海洋律师事务所调查黑河公司财产状况。

    2003年3月,海洋律师事务所提供了黑河公司的银行账号,法院从该账户里扣划了2500万元。

    在法院扣划黑河公司账户款项的当天,江水公司的“毕副总”被一群人员围攻,最后在警方的干预下才解围。起初毕副总以为是黑河公司的职工,后来发现是财产线索的提供人,他们要求支付提供财产线索的信息费10万元。毕副总受了惊吓,一直怀疑是海洋律师事务所指使的,因为毕副总当初答应在执行划款的当天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但仅兑付了10万元。毕副总决定报复海洋律师事务所,并四处散播“律师是坏水”的谣言。

    这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毕副总还委托过其他人提供财产线索,围攻他的就是那帮人。

    诉讼和执行已经完毕了,律师费却没有着落,公信律师事务所和海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急了,纷纷要求结清律师费,江水公司说,律师费需毕副总批示,因而迟迟不予付款。公信律师事务所和海洋律师事务所多次致函江水公司,措词也越来越严厉,而毕副总的架势也越来越大。

    毕副总特嚣张地说:“你们不是律师吗?打官司吧,我最喜欢官司。如果不承认围攻的事,作出书面检讨,并赔偿惊吓费,想拿到律师费,门都没有!即使你们不打官司,我们也要起诉。”

    ◆无奈诉讼

    公信律师事务所和海洋律师事务所经商议决定分别起诉江水公司,但先由海洋律师事务所起诉,判决后公信律师事务所再起诉。因海洋律师事务所与江水公司不在同一城市,遂决定委托公信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公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履行职务。

    我方诉请法院判令江水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5万元,并申请查封了江水公司的银行账户和一辆汽车。

    江水公司明知自己无理,却还要胡搅蛮缠,称:

    第一,被执行主体由北方公司变更为黑河公司后,双方口头约定提取律师费的比例已由3%降至1%。

    第二,律师法第25条规定的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共七项,与本案委托事项,即调查财产线索均没有任何关联。海洋律师事务所已经超出了律师的执业范围,属于违法经营,代理关系无效,海洋律师事务所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海洋律师事务所采取了非正常渠道提供他人银行账户,不应受法律保护,其要求任何报酬也是法律不能支持的。

    第四,海洋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物价局和司法局联合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是按诉讼和执行标的的1·5%收费,海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超出了政府收费标准,江水公司不但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有权要求海洋律师事务所返还超额的律师费。

    ◆无中生有

    面对海洋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毕副总情绪高涨,决定使用其“引以为豪”的手段,全面反击,他的第一招就是投诉。

    对于投诉,毕副总算得上是“老狐狸”了!

    江水公司曾经是某一国际品牌的代理商,后因江水公司违约,该国际品牌公司罚扣了江水公司违约金800万元款项。毕副总知道诉讼不能解决纠纷,他的办法就是组织工作班子投诉,每天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给这家国际品牌的所有门店、分部、总部投诉,说该国际品牌公司服务存在问题,中国区负责人(即决定抵扣其违约金的负责人)存在经济和道德问题,请求调查。该负责人实在忍无可忍,以损害公司名誉为由,提起赔偿诉讼。但法院认为,投诉是在该国际品牌公司的内设机构进行的,没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不构成损害公司名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江水公司“初战告捷”,继续投诉。该国际品牌公司‘‘举手投降”,决定退回其违约金。

    此后,毕副总常拿此案炫耀他的运作和工作能力。

    毕副总向司法部投诉,称海洋律师事务所雇用黑恶势力代理案件,并讹诈当事人。海洋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国内外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决定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同时,他还每天上午组织员工给海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打骚扰电话。主任原是某知名大学负责人,年事已高,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投诉,于是全体合伙人决定撤诉,不再与这种当事人打交道。

    “树欲静而风不止。”毕副总坚持要海洋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书面检讨,方可罢休。

    “树一个牌子难,毁一个牌子易。”海洋律师事务所面对司法部的调查,自然不能答应其要求。诉讼继续进行。

    ◆暴力恫吓

    由于公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海洋律师事务所起诉江水公司,特别是查封抵押担保物也是公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线索,我当时也想到了江水公司会不高兴,但没有想到江水公司会有针对我个人
    的行动。

    一天下午,我刚到楼下停好车,两个年轻人走到跟前问:“你是某某老师吗?”

    “是啊,你是哪个班的?”我反问一句并继续往家里走,还以为上次迟到或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来说情。

    “你小心点,小心我们把你做了。”

    “你得罪人了。”年轻人说。

    我心里一怔,抬起头,却看到两个人手里都拿着“家伙”。我马上意识到这是坏人,立刻退到车厢后,拿了防盗锁做武器自卫。但我转念一想又放下防盗锁——必须先搞清楚情况,再动手。

    “你们是江水公司派来的吗?”我问道。

    “你老实点。”一个年轻人说。

    “兄弟,你告诉我,你受谁指使,说了我马上给你1万元。”我换了语气问。既然别人可以花钱请他们对付我,我肯定也可以出钱请他们对付别人。

    这两人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问话不知所措,‘‘是的,是江水公司。”其中一个回答。

    “你能等我回家给你拿钱吗?”我接着说。

    “我给你电话,或你给我电话。叫我阿龙就好了,我等你。”这人说完后真就坐下来,还把手机号码告诉了我,等我取钱给他们。

    我马上跑到派出所报警,警察来的时候,人就不见了。后来才知道,这两个人是社会上的小混混,是某派出所副所长介绍给江水公司的。这个派出所的副所长,长期在江水公司报发票、吃饭,出于狐朋狗友间的“义气”,帮着吓唬我。我与毕副总吃过多次饭,这个副所长几乎次次在场。他们认为我是大学老师,胆小,肯定怕吓。但他没想到我当天就报了案。

    推测到了幕后黑手,我当晚就跑到派出所副所长家中质问。这个副所长矢口否认。但事后,这两个小混混没有来问我要钱。此后,我每次出门都小心翼翼,防身家伙不离手。

    ◆“借刀杀人”

    我一直等着案子的开庭,开庭前一周的一天早晨,楼下的邻居叫我接一个紧急电话,说我岳母家来的电话。为什么不打我家电话呢,又不是不知道电话,我很纳闷。

    我一接电话,我的姨姐上气不接下气地说:‘‘我是在公用电话亭给你打电话,不要紧。检察院刚来过,还开着警车,但没有带走你姐夫。可能是查你的,我听说是一笔什么钱,进入了你姐夫设立的公司里,问你姐夫同你的关系,说可能是赃款、受贿款什么的。可能马上会找你。有事赶紧跑,躲一躲。”听了姨姐讲的话语无伦次,我更纳闷了。

    过了不到一个小时,我的亲戚跑到我家,说:“老家有警车来,不知是调查你的,还是抓捕你的。家里没人他们就走了。我还以为你被抄家了,我过来看看。”

    警车?抓我?为啥不来我家抓我呢?我突然想到,我出差刚回家,检察院可能以为我跑了,所以才追到老家。

    我爱人建议我赶紧跑,家里的事别管了,刑讯逼供的事司空见惯。正好我办了港澳通行证,当天中午,连饭都没顾上吃就坐上了去香港的飞机。

    在香港,我住在维多利亚港旁边的洲际酒店,景色虽美,却无心观赏。我一直在想我有什么问题会被抓呢?个中缘由实在难以猜透,便先给家中打个电话报个平安,听家人说连我读大学的
    侄子也被校纪委叫去谈话了,其中还有检察院的同志,问他:银行卡中的1万元是谁给的,认不认识我。

    听到这,我马上想起来了,江水公司支付我10万元前期办案费,我将其中的5万元转给了我姨姐夫的公司,1万元转给了我侄子,其余的我留下了,检察院肯定是在调查这笔钱的去向,想
    弄清楚我是否行贿过法官。

    于是,我马上给江水公司打了电话,证实这件事。他们建议我投案自首,并告诉我承办检察官的电话。我当即就给这个检察官打了电话。

    这个检察官态度强硬,说:“你必须现在来检察院一趟,协助调查。”

    我说我在香港,回不来。

    “你老实点,我们查了你的出境记录,你没有出境。”检察官说。

    我意识到这个检察官不是什么好人,但我还是决定回去。

    第二天,我到了这个检察官办公室,在他桌子上看到他对外发出的几份调查函,立刻明白所有发生的事了。作完笔录后,这位检察官对我说:“明天来我办公室接受调查,否则我们可以拘传你,你要老实点。”

    我说:“明天我开庭,就是这个案件引起的代理费纠纷,如果你就这件事再调查我、拘留我,我会投诉你。”我开完庭的当天下午,这位检察官又叫我过去。有人告诉我,江水公司给这位检察官送了2万元要抓你,这官司还是别打了。

    到了检察院,这个检察官又说什么错捕的赔偿标准为25元一天,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威胁吗?

    我再也沉不住气了,说:“你不要为2万元胡来,你如果再叫我来这里,我就从你这里跳下去!”

    “什么2万元,这是给院里的办案经费。”这位检察官做贼心虚地说。

    从检察院回来后,我下意识地觉得税务部门肯定会上门找麻烦,我马上组织税务自查。就在我自查完毕后的第二天,税务稽查人员来我所查税,陪同的正是那个检察官。检查的结果是没有任何偷税漏税的问题。之后,检察院、税务稽查没有再找过我。

    “毕副总”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一直认为给我的10万元前期办案费,我一定会用于行贿法官,凶为他常说,打官司不送钱是不可能胜诉;他还认为,我可能会偷税、开假发票,才“天真”地通过关系向税务部门、检察院举报。

    ◆反戈一击

    对付流氓,一定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于是我们开始反戈一击。

    第一招,我向江水公司所有上级单位的党委实名举报“毕副总”迫害律师的行为以及生活作风问题。这个“毕副总”,自称是党的高级干部,却经常带着不同女性回寓所姘居。后来,经江水公司上级单位查明,这个“毕副总”根本就不是江水公司的正式职工,更不是党员,只是江水公司聘请的专门处理追讨货款的“黑律师”。他包干了诉讼经费,律师费不能支付的真正原因是“毕副总”没有计划好诉讼费用的支出,出现了超支,这才想方设法“黑”掉我们的律师费。

    第二招,我对江水公司支付检察院办案经费的问题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着手调查“毕副总”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包括“毕副总”给检察部门的举报信等。

    第三招,调查我姨姐夫公司的工商登记内部资料。因为“毕副总”给检察部门的举报信详细介绍了我姨姐夫的身份情况,而我姨姐夫的身份情况只有在其开办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才有,“毕副总”一定是在工商登记资料里查到我姨姐夫的身份情况。是谁依据何种文件调查过我姨姐夫公司的工商登记内部资料呢?

    经查卷调查,我惊讶地发现,竟是一个区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自行填制了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法院介绍信来查询了我姨姐夫的公司。我姨姐夫的公司从来没有过诉讼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法院介绍信显然是伪造的。法院工作人员伪造法律文书,重则坐牢,轻则“双开”。于是,我给这两个“同谋”打了电话,警告他们:“毕副总”如果再对我们胡来,我就会把你们送“进去”。他们异常惊慌,请求我原谅,称当时他们调查取证是被“毕副总”所骗。最终我原谅了这两个因贪吃一顿饭菜而犯法的蠢蛋。

    我把我收集的全部资料整理成册,存放在不同的地方,并告诉家人,一旦找不到我,就把这些资料分别按所附地址寄出。

    ◆有理有据

    面对我们的指控,江水公司答辩称“律师费的比例已由3%降至1%”;“海洋律师事务所采取了非正常渠道,提供他人银行账户”,这显然是没有证据的无理狡辩。

    开庭前“毕副总”申请两个员工出来作证,然而开庭时,这两个员工不敢出庭。对过去的朋友说瞎话,是毕副总短时间无法调教出来的。真是欲盖弥彰!

    关于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否是海洋律师事务所“超范围经营”?我认为:海洋律师事务所除了为江水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外,还为江水公司完成了其他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益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律师接受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属于律师法第25条规定的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业务,怎么可能属于超范围经营呢?

    关于本案律师费的约定是否超出当地物价局和司法局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问题,当时我查阅了该办法,开始确实心理不踏实,但经仔细分析,认为这不影响诉讼的结果。我对法庭说:该办法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规章制度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关于律师收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也不违背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为了加强说服力,我引述了海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作出的类似判例;还引述了当地日报的新闻报道:“自从2001年12月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收费就成了一个‘禁区’,最近,中级法院的一个终审判决打破了这一‘禁区’,判定法律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协议收费合法。”

    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黔驴技穷

    一审判决后,江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还增加了一个理由,即我在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中作为双方的代理律师,程序违法。

    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本案是律师代理费纠纷,我曾经代理江水公司的纠纷是货款纠纷,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我的代理没有任何问题。但为了谨慎起见,我马上向司法厅请示,请求确认“本人是否可以代理该纠纷”,但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迟迟不作答复。

    到了二审时,“毕副总”狰狞的面目暴露无遗,但却黔驴技穷了,其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其不再负责处理律师费纠纷。我们收到江水公司要求调解的通知时,我们以为江水公司是在设陷阱,想要以敲诈的名义再次举报我们,因为我们也一直在举报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或许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吧,我坚持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并坚决要求江水公司将律师费支付给法院,再经法院转给海洋律师事务所。

    最后,海洋律师事务所与江水公司达成了和解,海洋律师事务所收回了全部律师费。

    据说“毕副总”不久凶参与其他经济犯罪被逮捕,后因癌症死于狱中。



    摘自:赵振华 著 《诉战三十六计:写给法科学生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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