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片上的法律
秦朝为后世诟病,所以法律文本流传下来的太少太少。这样一个厉行法治的王朝,清末沈家本写煌煌巨著《历代刑法考》的时候居然写得比较简略。聊公有次与沈公聊及此事,沈公一声长叹:“文献不足故也!’’遗憾之情溢于言表。
后来沈公老去了,聊公活了下来,有幸目睹中华百年来的窝囊史和伟大史,直到1975年的初冬。
1975年初冬的政治气候,一如这天气般寒冷,虽然聊公知道春天不会远了。这个季节,在湖南的云梦,某大队知识青年张泽栋正和大队里其他人一样挖水渠。临近傍晚,他收工回去的时候发现新挖开的水渠旁有一段青黑泥土。这种泥土叫做青膏泥,经常被古人用来封墓葬。张泽栋不是等闲人物,一眼看出问题所在,便打赌道:“这里保险有古墓。”于是开锄就挖。
这一挖,挖出的就是云梦睡虎地秦简。1989年挖出云梦龙岗秦简,2002年挖出湘西里耶秦简。这些秦简,造成了秦史(尤其是秦法制史)研究界的大地震,无数著作一夜之间被完全推翻,无数新人靠着对这些第一手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跻身学界占得一席之地。如今谁再谈秦史而不语及这些秦简,出门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
下面,聊公就领着大家出入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近距离一窥这些秦简的真面目。
聊公首先随风潜入的乃是湖北省博物馆。在强忍住对稀世珍宝越王勾践剑和曾侯墓编钟视而不见的情况下,聊公毅然来到了睡虎地秦简的展处。聊公伸出手去,穿越过防护设施和展柜玻璃,摸了摸这些古老的秦简,一种历史的苍茫感油然而生……(儿童请勿模仿)
这些竹简还不足一根手指的宽度,长度与正常的筷子近似,总数大约有一千一百多支,总计近四万字,都是秦篆,大约是用毛笔蘸了墨书写上去的,字迹很清晰。就是这近似一篇硕士论文字数的东西,引起了中国历史界的大震荡。
聊公细细看旁边的说明。这批竹简出土于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第十一号墓,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历任与司法有关的职务。这些竹简都是墓主喜根据工作需要抄录的战国末年到秦朝统一以后的法律令文书以及少量编年史、天文历法方面的材料。聊公看了看这些法律文书,大约可以分为四类:
一、秦律十八种。包括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十八种秦朝单行律。内容相对比较完整,涉及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想知道每种律是干什么的。请查阅百度百科“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条。不过光看名字就可以纠正我们对古代法律的一些偏见了:中国古代并不是光有刑法。引几个条文如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磨(卵)觳,毋口口口口口口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摩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这是《田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这个是《均工律》关于官府工厂培教学徒“新工’’的年限和提前学成的奖励制度。
二、《秦律杂抄》。这是对律文的一个抄录,类似于今天准备司法考试时候市面上有卖的小学科重点法条之类吧,包括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关于军事的居多。我们看到这里面有一个《牛羊课》,这个“课”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再说。不过先抄一段在这里大家有个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这是《牛羊课》中关于牛羊饲养中的惩罚和激励机制。
三、《法律答问))o这是以问答形式对律文、术语和律文意图的一个法律解释,前面我们已经见识过了。依旧引一段:
百姓有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予者不论;和受质者,予者口论。
——这是根据“廷行事”对某条法律条文的一个解释。这一条是对于因为百姓欠债而进行强迫还债的条文,没说不适用于政府官员。
四、《封诊式》。这是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像我们上面讲的那个关于麻风病的案例就是从这里改编的,原文节录在下面以免被我误导:
丙毋(无)麋(眉),艮本绝,鼻腔坏。刺其鼻不嚏。肘膝口口口到口两足下奇,溃一所。其手毋口,令澹,其音气败。疠也。
——这是一份“爰书”,上面说过了,即司法过程中的笔录,可以是勘验鉴定报告等。这一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的物证技术。
以上呢,就是关于睡虎地秦简的概况。就是这些记载在竹片上的法律,让我们看到了古人的生活经验,古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古老东方法律的初级阶段的面貌。尽管仅仅是个初级阶段,但如果你带着同情和理解的心态去看,已经足以令我们感到震惊。
好,下面我们看到的是龙岗秦简。照例的,这里展出的是1989年发掘出土的283枚法律简,规定了关于禁苑、驰道、马牛羊等等方面的事项。旁边的说明上写着“龙岗简主要的法律条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至秦二世三年(前207)的十四年间”。嗯,这些是秦朝统一以后的后出法律了。
引起聊公兴趣的乃是特立独行于竹简之外的一块木牍。这块木牍长36.5厘米,宽3.2厘米,厚半厘米。正反面墨书秦隶共38字,聊公经过识别,将全文键录如下:
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这块木牍乃是迄今为止能见到的秦律判决文书的唯一实物,聊公试将之断旬并翻译如下:
原文:鞫之:
翻译:二审判决:
原文:辟死论不当为城旦。
翻译:判处一审论定辟死(人名)为城旦的论处无效。
原文:吏论失者已坐以论。
翻译:一审误判的官吏已经被法办。
原文: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翻译:九月丙申日,沙羡县丞某、史某赦免辟死为庶人,使其自由。
好吧,聊公还没有这个功力,这是参考的刘钊先生的《读(龙岗秦简)札记》。照刘先生的意见,以上就是一份完整的二审判决书了。怎么样,对司法官吏的要求很高吧?这是秦朝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来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的一个典证。
接下来是发现于2002年5月的里耶秦简,里耶政府专门建造了一座宏伟的里耶秦简博物馆来收藏这批竹简,可见其受重视之程度。湖北武汉与湖南湘西相去甚远,不过这难不倒聊公。只见聊公作一个法,便已经身在武汉到长沙的火车上了。下了火车再倒长途汽车外加打出租,很快聊公便已经身在里耶秦简博物馆门口了。
里耶秦简共36000余枚(请注意前面引起史界地震的睡虎地秦简的枚数)。计二十至三十万字,时间与龙岗秦简近似,内容比较庞杂。目前对这批秦简的研究几近于空白,有兴趣而且对自己有信心的有为青年们大可以去此领域一展拳脚。这批秦简的研究,保守估计可以使复活秦王朝成为可能。
作为一个里程碑,我们有必要来回顾一下秦朝之前“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知道最早诞生的乃是礼起于祭祀,刑起于兵。最早刑无定法。有官司,先把你拉去审。证明你的确犯罪,那就内心大致裁量一下,看看“劓刵椓黥杀”这五刑之中哪个比较能与你的罪行相当,于是宣判。这就是最早的刑法,都是“以刑统罪”。
时间的流逝逐渐展露出人类的理性。春秋成文法的公布,使得司法者内心的裁量标准以文字的形式牢牢镌在了历史上,呈现在平民的视野里。这时候究竟是以罪统刑还是以刑统罪我们不知道,但是肯定已经发生了过渡。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乃是李悝的《法经》。在这部法里面,已经按照罪名或日相关门类来组织法典的编纂了。以前的“大辟之属有多少条罪,宫之属有多少条罪”已经不见了,而是成为“盗”这个门类下有多少相关法条,每种盗罪相应判什么刑罚。这样的法条结构模式,已经与今天类似。
那么到商鞅挟《法经》入秦,历史进一步地发展。一个被日本学者称之为“律令法体系”的法律形式体系逐渐成型。商鞅变法,其法律工具乃是“令”。什么叫“令”呢?就是国家出台的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具有强制性。这样的法律形式,特点是灵活。在《商君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垦令》、《为田开阡陌令》等大量的令。每个令也许都只管一时一地,而未必需要长久的遵守。简单来讲,这些令都具有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战国时代,任何国家每天都在大量地生产出“令”作为调节国家生活的工具。
商鞅并不满足于此。《黄帝四经》之首是《经法》,《经法》首旬便是“道生法”。作为道家末流的法家代表,商鞅们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令”调节国家生活的麻利和高效,这样的话与纵横家们通过口舌来撬动国际局势使之瞬息万变有什么区别?法家更追求的乃是道的人间代表,恒常而不易的“法”。所以商鞅作出了一个大的改革,真正的一字千金之改——改法为“律”。
律是什么意思呢?乃是标准的“音”。古人定音,这个音不是相对的,是绝对的。古有十二律,我们所说的“黄钟大吕”,就是十二律中的两个音。音高到什么位置可以叫黄钟可以叫大吕,乃是确定的。怎么定这个音呢?古人用一种“琯”——乃是以玉特制的乐管——十二支(简陋的便以竹管),有长有短,都是有定制的,插在地里。长短参差的一面在地下,齐平的一面露在地上。里面填上芦苇薄膜烧成的灰(因其最轻,叫做葭灰)。插的地方有讲究,须是西北的阴山脚下,周围蔽之以布幔,外面筑室,以保证吹不到风。这是用来勘候地气。
好了,到了冬至,冬至一阳生。阳气一生,第一根最长的管子(九寸长,因九乃阳数之极)里的灰自动腾出并发出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便叫“黄钟”。时间子时,节气冬至。这个音乃是其他十一律的基准。聊公拿着《汉书·律历志》给大家解说道。
说了半天,这个跟“法”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律有一个“绝对标准”的意思在里面,天下各类物,都要以此为基准,绝不可违犯。那么我们前面又讲过,早期国家打仗“师出以律”——跟着这种乐声受指挥从而进退。也就是说,律成了一种“军法”。这样律又有了第二个意义:强制。当然,这些都是我们根据文献记载来恢复古人理解中的语词。大致隐约包含着“标准”和“强制”意义,而显义又是“乐音”的词语,就是律。这样一个词语,被商鞅加以利用,成为“法”的代名词。《尔雅》解释“律”的时候,说“律,法也”,把律与法等同。从显义上看的确没问题,但是翻译所流失的便是隐义:标准和强制。
当然今天的法也有这两个意义在里面,但是当初未必有。最早的法,经常在“方法”“法度”的意义上使用。所以商鞅改法为律,使得律成为了国家生活的基准,成为了法的所有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我们看后来发掘的秦简,许多都以“律”为名而不再叫作“法”了。
那么第二种,继续保留下来的法律形式便是“令”。令主要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时效性比较强。我们的教科书上往往说它“灵活”。灵活一词的反义词常常是僵死,而僵死乃是贬义,所以灵活常常会被理解为褒义。事实上不是。请大家在中性的立场上看待这个形容词。要知道,“灵活’’对于法律而言未必是好事情。
第三种,乃是制和诏。制和诏乃是皇帝的命令。当然不是说皇帝随便给个命令都可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第四种,廷行事。这个是官府成例,也就是以前的判例作为后案的参考性法律文件。
第五种,课、程、式。课有考核之意,比如《牛羊课》就是对饲养牛羊进行考核的法律。程有规格之意,如《工人程》。式有格式之意,如《封诊式》。
总之,我们且记住商鞅改法为律的本意,记住什么才有资格称之为“律”。以及在律之下效力次大的乃是令,之下才是别的杂七杂八的制诏之类法律形式。这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因为有些法律,它是如此基本,以至于我们忘记它是法律了;有些常识,它是如此熟悉,以至于我们忘记它是常识了。
摘自:秦涛 著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