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0

    国家法官学院编 已阅9669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王秀英等诉张学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8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秀英、陶陶

    被告:张学敏、陈惠珍、葛树美、刘春楼、上海虬泓保洁服务所(以下简称虬泓服务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上海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3日18时40分许,葛树美将其驾驶的牌号为沪AH6040自卸货车停靠在上海市公平路近东余杭路南侧处,在未取出车钥匙并锁住车门的情况下,下车在该处附近等候装运建筑垃圾。张学敏乘葛树美不备,擅自进入驾驶室,启动并驾驶自卸货车沿公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葛树美发觉后,立即追赶并拉住车门试图予以制止,但未果。张学敏驾驶的货车驶过东余杭路后,先后与沿公平路北向南行驶的别克商务车、强生出租车、公交大客车等三车相碰,并致骑自行车的陶桂庆及另两个行人被撞。嗣后,张学敏继续驾车沿公平路南向北行驶至周家嘴路路口,又与沿周家嘴路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小客车相碰。该小客车被撞后又与在周家嘴路东向南左待转弯区等候入行的一辆中顺面包车和一辆阿波罗轿车相碰。张学敏驾驶的货车直到撞击了周家嘴路公平路路口西北角的行道树后,才熄火停车。事故发生后,陶桂庆即被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终因伤重不治而亡。2009年7月6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1份,其鉴定结论是:1.被鉴定人张学敏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目前处于发病期;2.被鉴定人张学敏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通肇事事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中财保上海分公司就本案所涉人身损害不具有免责事由。被告葛树美、被告刘春楼、被告虬虹服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6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1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医疗费652.6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学敏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衣物及自行车损坏费用、律师费等费用,合计458827.4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惠珍赔偿。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葛树美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衣物及自行车损坏费用、律师费等费用,合计50980.83元。
    五、被告刘春楼和被告上海虬泓保洁服务所对上述四项之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机动车挂靠经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等诸多法律问题于一体,既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普遍性问题,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承办法官对涉案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比例等问题,结合法理和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和释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本案涉案当事人较多,影响大、关注度高,但一审判决后各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讼,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及时的救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这一问题在学界争议颇多,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案的判决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成为了该案的一大亮点。
    编写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卞 良 丁忆宁


    摘自:国家法官学院编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