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发现,我越是专注于一个研究课题,我的日常生活就越是与我的工作密不可分。于是,当我在牙科诊所的椅子上接受牙根管手术时,我看到了一个隐喻,关于我正在编辑的几篇证据法文章的一个隐喻——那几天,我正为此头疼不已。那个牙医用一个橡胶垫盖上了我的嘴巴和脸,然后在垫上打了个洞,这样,她就只能看见那颗她要动手术的牙。似乎嘴巴里其他的东西都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与手头的工作无关。证据法大判例也是这样。证据就是程序。在证据法大判例背后不需要有特别的故事——没有了不得的争议或为正义而作的抗争。对案件事实的刨根问底也不必然会揭示规则背后的原因,或者法院判决背后的动因。一个证据法大判例需要的只是就某项证据是否应当采纳而产生的争议——小到500页的笔录中的一句话或几个问题。法院的重点将会集中在这句话或者问题上。其他的案件事实也许会被引用来为这一争点提供一些背景知识,但它们的重要性对于法院如何解决这一可采性争点来说不一而足。有时即便不是决定性的,也非常重要,但是在另外一些时候它们根本无关紧要。而且,即使案件情况与证据性争点的解决有关,案件也不必特别有意思或值得关注;该案的事实情节可能根本不值得一提。
这并不意味着证据的故事不值得讲述。本卷的文章会说明证据的故事可以是多么精彩。这里只是说,证据的故事不仅形态各异,而且故事里的核心人物在产生案件的纠纷中可能不起任何作用。所以,在乔治·费雪(George Fisher)的故事,关于概率证据的经典判例人民诉柯林斯案(People v.Collins)中,最有意思的角色不是本案的两个被告珍妮特或马尔科姆·柯林斯——关于这两个人,人们知之甚少——也不是试图用统计证据撑起一个虽然脆弱但仍有胜算的案件的检察官,也不是那个回复电话留言、在那天下午当庭提供专家证言的教授,而是知名的哈佛法学院教授、最成功的最高法院律师、本科数学高手劳伦斯·崔波。此人曾担任加州最高法院托布里纳大法官的书记员,起草了大量使此案得以闻名的意见,之后撰写了他成为法学教授以来的第一篇、也是重量级论文《数学审判》,但没有提及他在柯林斯案中的作用。这篇文章,回应了迈克尔·芬克尔斯坦和威廉姆·费尔利鼓吹更为复杂的提出概率证据模式的一篇文章,将概率证明和贝耶斯定理在诉讼中的运用置于未来几代证据法学者的研究日程上。同样,在克利斯托佛·B·米勒的迈克逊诉美国案(Michelson v.United States)的讨论中——该案是最高法院在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问题上最为明确的表述——无论是就趣味性,还是就该案产生的法理的相关性而言,被告人迈克逊的故事都比不上撰写使本案得以驰名的意见的杰克逊大法官先生的故事。在另外一个故事,理察德·弗里德曼叙述的克劳弗德诉美国案中(Crawford v.United States),作者本人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是故事的核心人物,因为弗里德曼教授发展了最高法院后来在该案中采纳的对质条款理论,而且他咨询了克劳弗德在整个诉讼中的上诉律师和参考了最高法院摘要。
本卷的大多数作者不仅是在讲故事。他们进而讨论案件是如何形成证据法的,而且,经常不满足于止步于此,他们还批评该案形成的规则。的确,在几篇文章中,最典型的是保罗·吉尔奈利对多伯特三部曲、规则沿革——在多伯特案中,关于科学证据可采性的规则——的处理,这是故事的主线。
虽然有些证据故事的性质特别,但本书并未实质上偏离“故事”集的精神。正如读者要看到的,让法学教授或法官当主角并不会妨碍一个好故事,而且即使是这样的人物成为主角,我们也能了解诉讼中最重要的人物和事件,经常还能了解到迄今不为人所知的事件真相。而且,并非每个证据故事都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别具一格。实际上,本书中的多数文章并没有给思想盖上牙医的橡胶垫,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故事是最重要的,而且是作出其他分析的钥匙。因此,彼得·提勒斯(Peter Tillers)在“年轻人与酒鬼之死案”中——这也许是本书中最不为人所知的案件——通过重建导致本案起诉的致命事件,深入刺探被告人的悲惨生活,来探索品格和习惯的边界。艾利诺·斯威夫特(Eleanor Swift)在“马兰蒂诉野生犬类动物生存研究中心案”(Mahlandt v.Wild Canid Survival & Re-search Center, Inc.)中,娴熟地讲述狼索菲以及儿童原告的伤口的故事时,也阐明了对传闻规则例外的采纳。玛丽安·威森(Marianne Wesson)选了证据法经典故事之一——互惠人寿保险公司诉希尔曼案(Mutual Life Insurance Co.v.Hillmon)——并对之翻案,认为最高法院借格雷大法官先生(Mr.Justice Gray)之口构建的似乎有力的结论——为了保险诈骗而谋杀——由此引发了对传闻规则的更广泛的意图陈述例外,很可能是弄错了。
当一个作者写书写文章,或者编纂一个集子的时候,即使没有明说,也有一个目标读者群。如果作者是法学教授,他的目标读者群通常要么是其他法学教授,他们会关注于作者分析的深度、严谨和精辟;要么是法官或立法者,如果他们有着公平之心,当他们放下手头的文章时,会信服作者已经勾勒出了既定规则的最佳解释,以及规则和其他法律发展的最佳道路。但是,本书中的文章有着不同的目标读者群。我认为多数读者是学生,主要是证据法课程,特别是问题导向(problem-oriented)课程的学生。
知道我是《证据法的现代方法》一书著者之一的读者会知道,很少有人比我更热衷于证据法教学的问题导向方法。但是,如果证据法教学只关注于联邦规则的含义和在一系列孤立的或捏造的问题情形中的应用,就失去了一些东西。当学生们阅读文本而不是判例时,他们不可能对证据规则的历史及适用并得以发展的事实情形有着同样的感受。确实,即使使用案例教学方法,他们经常也不会对背景获得丰富的认知,因为,在典型的证据法课程上,有这么多的规则需要讲授,案例教材的作者倾向于从大多数案例中提炼尽可能多的精髓。剩下的,并且一度鞭策我写一本问题导向的教科书的,是大多数案件中干巴巴的事实陈述,还有法官对规则及其原因的解释——和问题导向著者所做的差不了多少。所以,我视这本书为证据法课程中使用的主要文本的伙伴。它汇集的文章,使得学生们能够品味证据规则和联邦解释规则得以产生、适用的丰富背景。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文章突出了当事人、案件事实、法官、律师、社会批评家和法学教授在形成证据法的过程中可能发挥的独特作用,因为这些特征和角色至少在本书的部分文章中,都是重要组成部分。
我对本书目标读者群的理解解释了这些文章呈现的一些特征。
首先,作为法律文章,它们很短小,篇幅通常介于25到30页之间,或者更少。附属读物不能太冗长。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一些原始的意见被缩减多达50%。被删除的经常是对相关证据规则的详细解释,因为这些文章不在于教授学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钻研教科书或案例教材的教师会做这些工作。本书中的故事目的在于增进基本的理解,而不是代替它们。
其次,读者会注意到我称这些故事为文章而不是论文。我这么做是为了强调不应当把这些作品同多数法律学术评论混为一谈。它们和典型的法学论文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我所使用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强加给一些作者的脚注习惯。读者也会发现有例外,但脚注大体上局限于那些放在正文里很尴尬的实质性信息、对第一次提到的具体案例和论文的引用,或者其他特别重要的引用,以及我习惯上会丢掉但对读者有用的信息。我假定学生们会把这些短文作者当成专家,不会觉得必须让作者们旁征博引地论证他们的观点或者罗列作者们断言的事实。被删除的还有多数页码的引注,只要引文来源很清楚,或者引文短小,来源不重要。此外,我还删掉了一些枝节性的东西,那些我和其他法学教授一样爱写的、膨胀文章篇幅的小短文,这些东西虽然很有可读性,但是与故事主线无关。我还删去了对所援引的资料进行附加性解释的判例和论文。大多数这样的工作都是不必要的,因为正文几乎都说得很清楚为什么要引用这些资料。总之,我的想法是尽量减少读者浏览额外信息的必要性,除非引注增加了对正文非常有意思的东西,或者援引了非常重要的来源、特别提到的判例或论文。
贯彻这些习惯的结果,是在一些文章中删除了原作中多达3/4的脚注。平心而论,不是所有的作者都乐意,也不是所有的读者,特别是那些教授型读者都满意。一些人会认为某个被坚决主张的观点并不像作者所说的那样广为接受,他们想知道这种主张的更多的根据。也有人想要检验一下某个引注的上下文,如果没有页码,或者更糟糕的没有来源,会让人感到很郁闷。一些人会认为法律评论引注标准应该适用于法学教授发表的所有严肃学术内容(本书中的文章也是严肃的学术内容)。一些读者可能会特别不高兴,如果他们自己的前沿性或者直接相关研究没有被提及,确实他们会感到有违反学术规范之嫌。对我所采用的学术习惯最友善的读者会说他们被误导了。读者们不要因遗漏了引注错怪了作者们,那都是我的问题。是我坚持把脚注压缩到最低限度。需要指出的是,这包括在很多地方删除了对我个人著作的援引,但是有一次,一位作者坚持要保留对我和另外著作的引注,在已经两次删除该引注之后,我终于让作者自便。 ①
假装同等地喜欢本书中的所有文章是愚蠢的,列举出我最喜爱的文章则更为愚蠢。虽然我点到了一些具体文章来说明我的观点或者本书中可以找到的例子,但我并不是因为认为这些文章特别有价值才提到它们。读者会发现很多我的导言中没有提到的精彩短文。但是,我会说,我对收到的这些文章非常满意。我不认为这本集子里有差的,而且大量的文章我认为不是一般的好,而是特别好。我非常感激同意为本书撰写文章的作者们,他们忍受我编辑过程中的吹毛求疵,提交了根本无疵可求的好稿子。他们的智慧和学问根本上提高了我对我们讲授和学习的判例和规则的了解。对于被邀编辑这本集子我感到很幸运,我只能以一个词作结——“享受”。
摘自:理察德·伦伯特编 魏晓娜译 《证据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