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司法律人格构成的基本要素——商事案例分析

    刘为民主编 已阅15459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公司法律人格构成的基本要素


    法律人格是企业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表彰自我的标记,是法律关系中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标志,是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人格有抽象人格和具体人格之分。,抽象人格是法律主体这个概念本身所应当具有的,一般表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人格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所应当具有的专属于陔类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特定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个性标志。
    企业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一定具有法律主体抽象的人格,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形态的法律主体,人格平等,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可以将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都放人到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确认其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如果仅从抽象人格出发,所有法律主体无区别。企业公司作为一种异于自然人、国家和其他非企业公司组织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其特定的、专属于它的具体人格。就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具体人格的第二层次,即特定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具体法律人格。我们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我们规范企业公司名称、经营范同、住址等,具体法律人格的这个层次使得具体的企业公司相区别。但对于第一层次的具体人格,即企业公司类法律主体的人格,研究相对较少。现代社会企业公司第一层次的具体人格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研究缺失,使得很多对企业公司的合情的要求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当立法巾规定了企业公司的某些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时候,也总有一个问题在闲扰着我们,既然企业公司与自然人、国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为什么企业公司享有这样的权利,为什么企业公司要承担这样的义务”?而其他法律主体没有这样的权利、这样的义务呢?仅仅是“合乎情!合乎理!”“合法的依据在哪里?”如企业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为什么只是在立法中强调了企业公司的社会责任,而没有涉及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社会责任呢?由于篇幅问题,这里我们只是讨论公司法律人格中的第二层次的具体人格要素。
    (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依法专有的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一种文字标志,是公司在从事商业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
    公司名称属于商业名称,应当遵循商业名称的一般规定,但对公司名称法律也做了一些特殊规定。我国《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二)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在法律上公司登记的地点。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的确定便于确定诉讼管辖及司法文书的送达;也便于确定工商登记、税收及其他管理机关。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关系、税收征管关系以及其他管理关系中,均以公司住所地为标准确定。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公司的住所地,否则就无法确定公司应向何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公司的住所是确认适用何圉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公司能力
    1.经营范罔。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同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自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理对传统目的限制原则进行了修正和改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的目的条款作放宽的解释,只要公司董事认为某项业务有利于公司,且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从事该业务即不导致公司越权;二是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放弃推定与公司从事交易的人已注意到公司目的条款的理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凡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一般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这种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精神。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及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的态度上的转折。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也取消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条款。
    2.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股东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再对外进行投资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机天与法定代表人。公司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义相互制衡,在这种机制下形成公司意志,并按照法定方式对内、对外表达公司意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对内对公司实施组织管理。法定代表人最终由自然人担任,在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法定的其他身份。我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仟,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表行为。对于越权的代表行为,我日《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公司侵权行为能力。公司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因公司侵犯他人权益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公司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认定公司侵权行为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该侵权行为是公司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二是该侵权行为是公司机父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



    摘自: 刘为民主编 《商事案例分析》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