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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仇恨犯罪对个人不同程度的严重影响--仇恨犯罪:刑法与身份政治/社会思想译丛

    (美)雅各布 已阅110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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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恨犯罪对个人不同程度的严重影响

      (一)身体伤害

    刑法通常规定对更严重的伤害适用更严厉的惩罚(如设可罚性为常量);假如,这便是为什么对加重伤害要比一般伤害适用更严厉刑罚的原因。此外,另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更严厉刑罚的正当理由是,仇恨犯罪比非仇恨犯罪导致更严重的身体伤害。当然,如果这是事实,标准的规则—更加严重的伤害就应承担更加严厉的惩罚——将给予仇恨犯罪行为人以更严厉的惩罚。换言之,当仇恨犯罪导致严重伤害时,根据普通刑法,行
    为人会受到加重伤害或杀人未遂的惩罚,而非一般伤害的惩罚。因此,当仇恨犯罪的支持者们主张仇恨犯罪更加残忍时,他们是指比其他同类犯罪更加残忍。换言之,他们是指仇恨犯罪的伤害始终比“普通”伤害罪造成的伤害要更加残忍,但尚未残忍到应判决加重伤害的程度。即使这是事实,(没有逻辑理由或经验上的证据可以证明)普通刑法为同样的犯罪种类提供了一个量刑的范围(如最高5000美元罚金和/或最高3年监禁);这个范围应该能够适用不同的情形。

    尽管缺乏经验上的证据,但在相同的犯罪种类中,偏见犯罪比其他犯罪导致更严重身体伤害的观点事实上已经成为教条。[6]社会学家杰克·莱温和杰克·麦克德维特主张,与其他犯罪相比,“仇恨犯罪有可能极其残忍”。[7]为了支持这个主张,他们提到,波士顿警察局从1983年到1987年记录的452起仇恨犯罪,这些犯罪一半是伤害。他们指出:“波士顿警察局报道的每两个仇恨犯罪中就有一个是人身攻击。”[8]简单地报道4年多来所有的仇恨犯罪有半数是攻击性犯罪,这并不能说明相同时期内,偏见动机的攻击比非偏见动机的攻击导致的伤害更加严重。

    莱温和麦克德维特的另一个主张也不能使人信服:

    所有攻击性仇恨犯罪中,几乎3/4——是非法人身攻击,即使只是使用了威胁语言——至少导致被害人某种身体的伤害。这些攻击的相对恶意可以通过同国家所有犯罪指数对比中得以了解,在国家所有犯罪指数中,只有29%伤害行为的被害人通常受到某种身体伤害。

    偏见动机的伤害通常导致“至少某种身体伤害”的观点,并不能支持偏见动机伤害“极其残忍”的结论,为了支持这个主张,需要进行实质性研究来比较偏见动机伤害与非偏见动机伤害对身体造成伤害的严重性。作者没有解释“威胁语言”如何导致“身体伤害”。

      (二)心理伤害

    一些法院和评论家指出,仇恨犯罪被害人比其他犯罪被害人遭受着更大的心理和情感伤害,美国最高法院在威斯康星州诉米切尔一案中,在没有援引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指出,仇恨犯罪是“更可能……明显地对被害人造成情感上伤害的犯罪”[10]。班尼特·韦斯伯德(Bennett Weis-burd)和布赖恩·莱温(Brian Levin)教授主张,仇恨犯罪被害人比其他犯罪的被害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遭受了更大的情感和心理伤害,“因为暴行极其残忍,对被害人的侮辱是如此彻底,而弱势的被害人又无所不在,所以偏见犯罪被害人比非偏见犯罪被害人遭受着更大的心理创伤”[11]。为了支持这个主张,他们援引了1989年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对仇恨犯罪被害人的调查,调查针对的只是仇恨犯罪的被害人,它没有与那些非仇恨犯罪的被害人是否遭受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进行比较,因此,这项“研究”无法对仇恨犯罪被害人遭受更大伤害的结论提供依据。

    1986年,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在7个州对72个仇恨犯罪被害人进行了一项“实验性研究”(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使用的术语是“种族暴行”而非“仇恨犯罪”),这项研究同1989年韦斯伯德和莱温引证的研究一样,也没有将仇恨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经历与其他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经历进行比较,研究结果形成了“一般仇恨犯罪被害人的画面和他们所作出反应的一个画面”[13]。尽管缺乏比较性资料,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前主任琼·韦斯指出:最重大的发现之一是,与个人犯罪进行比较后明白了这些种族暴力事件对被害人的影响。但人们如何知道:比如由种族和宗教偏见激发的某个行为的被害人……是否比成为任意行为的被害人更糟呢?……通过对被害人的调查发现,两者明显不具有可比性,但在资料方面,我们的着重点没有任何证据。[14]尽管缺乏资料,韦斯仍总结道:这项研究非常鲜明地对具有种族暴行性质的犯罪被害人与个人犯罪的被害人状态进行了比较。当动机是偏见时,犯罪行为会对个人产生较大影响并出现更多的症状。[15]

    事实上,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的实验性研究并没有将仇恨犯罪与非仇恨犯罪对被害人情感上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这项研究在对7个州的72例仇恨犯罪被害人使用“团体集中”和个别采访方法后,提交了这份报告。在进行10次的“团体集中”时,被害人“分享着(而且可能是相互影响或夸大)感觉、反应和想法”,但没有对非仇恨犯罪被害人进行比较研究。

    仇恨犯罪被害人谈及心理和情感上的影响不足为奇,所有被害人都会如此。犯罪和暴行被害人心理协会特别工作组(!1]ae.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Task Force on the Victims of Crime and Vio—lence)发现,伤害、强奸、夜盗和劫这些不同犯罪的被害人均表现出相似的[1 6_、瞬间的、短期的和长期的反应0[17]这种反应可能会持续几个小时到几天的瞬间反应阶段,被害人感觉气愤、惊骇、怀疑、害怕、焦虑和无助,并经常伴有睡眠紊乱、噩梦、腹泻、头痛、不断增多的心理症状以及前述医学问题的加重现象。[18]在最长可能持续一年的短期反应阶段,被害人不断经历着气愤、焦虑和噩梦以及沮丧和不自信,人际关系可能会恶化,被害人通常改变其行为和生活方式以克服对未来犯罪的恐惧,他们搬家、变换电话号码、不经常出门、安装安全设施或购买枪支。长期的反应可能包括消沉、怀疑、害怕,以及很难建立人际关系o[20]显然,如果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研究人员将非仇恨犯罪的被害人进行“团体集中”,使他们在一起分享感觉,他们还可能会听到一大堆烦恼与痛苦感觉的宣泄。

    继全国反偏见和暴行研究所的实验性调查之后,在1994年的一份后续调查中,社会学家阿伦德·巴恩斯(Aronld Barnes)和保罗·艾普霍斯(】?aul Ephross)采用个人访问、问卷和“团体集中”聚会的方法评估了72个仇恨犯罪被害人的反应,并与先前报告的一般犯罪被害人研究结果进行比较,他们发现,仇恨犯罪被害人与其他犯罪被害人遭受的心理伤害方式和程度相同。巴恩斯和艾普霍斯发现,只有在仇恨犯罪被害人的情感反应方面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反映了仇恨犯罪被害人经历伤害的程度更轻。

    仇恨犯罪被害人情感反应与其他犯罪被害人情感反应的一个主要不同是,他们不会失去自尊自信。一些仇恨暴行被害人保持着自信,是因为他们将行为人对他们的攻击归结为偏见、种族歧视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进一步强调)。[22]

      (三)低级犯罪

    仇恨犯罪造成更大损害的假设在刑法边缘领域最似是而非,在刑法边缘领域自由言论混同于犯罪行为,因此在不同类型的低程度涉及偏见动机犯罪之间进行划分非常有用。涂鸦和故意破坏行为可能包括种族主义、反犹太人、厌恶女人,或对同性恋憎恶的词汇、图画和符号。同样,这些犯罪的实施可能不具有偏见的词汇、图画和符号,但针对的目标则是唯一、主要或完全可以认定为特殊的宗教、种族、族裔、性取向、性别或其他团体。

    我们可以用普通法的惩罚标准对上述四种涂鸦和破坏财产行为予以处理,或者我们可以决定为了惩罚的目的,把涂鸦分为两个级别。第4单元格(涉及没有偏见的破坏财产),第1、2和3单元格(涉及具有偏见的破坏财产)。另外,我们可以决定把涂鸦行为以不同的法律或提高量刑条例加以区别对待,这些法律或者条例实际上承认基于明示的偏见类型决定了行为的严重性程度。这样的话,第1单元格因其事实上涉及双重侮辱——纳粹党十字符号加上对犹太人财产的毁损,可能达到应受最高刑罚惩罚的标准;第2单元格和第3单元格因只涉及一种侮辱而可能符合提高较低刑罚惩罚的标准;没有涉及偏见的第4单元格可能会因该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标准惩罚。

    哪种象征性表达应受到特殊的惩罚?哪种建筑和财产应受到“特殊保护”?列出一张应受更加严厉惩罚的语言和符号目录是十分令人头痛的事。在地铁车厢上乱写“婊子”、“KKK?~’、“希特勒是对的”或“我恨男性同性恋者”应该比“他妈的草案”、“打倒罗马教皇”或者“把共和党人送进地狱”的语言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吗?列出一张污秽(仇恨主义的)表达词汇和符号的黑名单、用以对其相应的行为提高惩罚力度,将是一项非常主观、带政治色彩和无法保持中立观点的工作,并最终将由立法者来选择带侮辱性的词?[、表达和符号。根据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Texas.lohn.一son)案,即烧国旗案[23],这种行为可能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约翰逊案中,被告人被认定,在政治集会地点燃烧国旗违反得克萨斯州禁止燃烧美国国旗条例,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得克萨斯州禁止燃烧美国国旗条例是违宪的。

    更加难以确定的问题是,哪些财产能否或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很多州已经制定“法定的故意破坏行为”,或者神圣物品法,当直接对宗教场所或者墓地实施故意破坏行为时,这些法律规定了必要的加重量刑0[24]对社会非常重要的非宗教财产(像学校和公共博物馆)通常为了突出问题而试图规避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与宗教财产一起纳入这个应受特殊保护的种类中。这些法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偏见动机的证据,只要求被告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教堂、墓地、政府大楼或者规定的建筑物。[25]这类法律的支持者辩解道,他们没有标出加以特殊保护的特定宗教财产,受保护的财产种类都由对社会的特殊重要性决定。这种解释很空洞,而且不能掩饰对某些具有高度攻击性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的意图。

    在现实中,故意破坏一所学校或一个公园里的公共纪念碑是否会受到与故意破坏教堂或墓场一样严厉的惩罚?从本质上说,该思路要求我们能够区分某些包含比其他财产更应受到高度尊重和珍爱价值观念的财产。如果提高故意破坏一系列建筑物或者纪念碑行为适用刑罚的规定,就应该提高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预警作用。

    没有任何情况可以禁止一个州起诉一个盗窃或者焚烧旗帜之人犯有盗窃、放火或者妨害治安的行为。[26]在约翰逊案中未能提出的问题是,案中,被告人被认定,在政治集会地点燃烧国旗违反得克萨斯州禁止燃烧美国国旗条例,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得克萨斯州禁止燃烧美国国旗条例是违宪的。

    更加难以确定的问题是,哪些财产能否或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很多州已经制定“法定的故意破坏行为”,或者神圣物品法,当直接对宗教场所或者墓地实施故意破坏行为时,这些法律规定了必要的加重量刑0[24]对社会非常重要的非宗教财产(像学校和公共博物馆)通常为了突出问题而试图规避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与宗教财产一起纳入这个应受特殊保护的种类中。这些法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偏见动机的证据,只要求被告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教堂、墓地、政府大楼或者规定的建筑物。[25]这类法律的支持者辩解道,他们没有标出加以特殊保护的特定宗教财产,受保护的财产种类都由对社会的特殊重要性决定。这种解释很空洞,而且不能掩饰对某些具有高度攻击性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的意图。

    在现实中,故意破坏一所学校或一个公园里的公共纪念碑是否会受到与故意破坏教堂或墓场一样严厉的惩罚?从本质上说,该思路要求我们能够区分某些包含比其他财产更应受到高度尊重和珍爱价值观念的财产。如果提高故意破坏一系列建筑物或者纪念碑行为适用刑罚的规定,就应该提高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预警作用。

    没有任何情况可以禁止一个州起诉一个盗窃或者焚烧旗帜之人犯有盗窃、放火或者妨害治安的行为。[26]在约翰逊案中未能提出的问题是,

      摘自:(美)雅各布著《仇恨犯罪:刑法与身份政治/社会思想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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