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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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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法规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担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是由立法后评估的目的、要求和性质决定的。有人提出,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应当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民间组织的广泛参与。还有人提出,为保证立法后评估的客观公正,可以委托科研院所等参与部分工作。上述意见和建议,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把立法后评估搞得更好、收到实效。鉴于立法后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从实际出发,根据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可能,具体做法可以有所不同。法制机构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工作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去做,以便取得经验和改进完善评估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办法,应当征得法制机构的同意,以利通过评估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立法后评估的不同做法通过实践检验,会有改进和发展。因为立法后评估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和实践性,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者,需要了解和掌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尤其需要了解和掌握其中的矛盾和问题,这样才便于有效组织有关方面的同志有针对性地作出恰当合理的分析评估,达到评估的预期目的和效果。再则,评估成果的转化运用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所以,立法后评估由法规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是由立法后评估的目的、要求和性质决定的。总之,通过实践,立法后评估会开展的越来越好,收到良好实效。

    二、立法后评估的准备工作

    (一)立法后评估项目选择

    立法后评估,目前对国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现行的法规中有选择地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项目选择,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和做法,评估单位有的采取先易后难的做法,即选择立法后评估项目的内容相对单一、涉及执法部门较少、立法效果容易判断的进行评估,这样做既积极又稳妥。有的选择立法后评估项目具有一定代表性,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法规进行评估,以便取得明显的评估效果。评估实践表明,选择的评估项目应当从内容比较丰富、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为好。通过分析评估,能收到较好的实际效果。

    (二)深入调查,了解实情

    立法后评估项目选定后,对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实情,为与会者进行分析评估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立法后评估调研和立法调研,两者有共同点又有明显差别。共同点都是为了正确认识客观事物,使立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达到好的立法预期目的和效果。明显的差别是,立法调研力求对法所规范调整对象要有客观、全面、本质的认识,作出的分析判断,有待法规公布实施后验证。因此,带有明显的预期性和前瞻性。立法后评估调研,主要了解法规在实施中出现的法规质量问题和实施效果,通过分析评估,侧重总结出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经验教训,为法的立改废提供事实依据。

    (三)邀请参加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代表性

    邀请参加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代表性,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个人等。由于他们的工作岗位不同,看问题的立足点和对问题了解认识的广度与深度不同。因此,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法规的质量问题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能收到较好的实际效果。

     摘自:李培传著《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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