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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筑良好的环境从自身做起--我所能做的是呐喊(第2版)/法学家讲演录

    江平 已阅10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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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良好的环境从自身做起

    中国的法制环境究竟如何?我们可以说律师和法官的看法不一样,法官跟领导的看法不一样,领导跟学者的看法不一样。对中国法制的现状如果作一个民意调查的话我想很不一致,有的说中国现在的法制情况很好,有的说中国的法制情况很糟糕,到底怎么样?我认为对于法制状况的了解我们得有一个标准,看跟谁比。跟“文化大革命”来比,那现在我就非常满足。但如果仅和过去来比,那中国就不能往前看了。也有人和西方发达国家来比,觉得我们法制建设还差得非常非常远,这个也不行那个也不行。恐怕也不能一切都拿来跟外国比,有很多东西没有可比性,历史发展的过程是不可比的,本身应具有的客观标准是应有可比性的。但是我觉得有一条的相比应该是可以肯定的,法制是上层建筑、法制是民主政治国家的治理环境,那至少可以和国家的经济相比,法制发展的程度和经济发展一致,这不算是过分的要求吧。中国的法制比起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差距,经济发展比较快,相应的法制建设较慢,或者说我们应该坦白地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得比较快,而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法制建设的发展是滞后的。

    另外,我们也要反思一下,二十多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一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规律是循的什么规律?我们律师起什么作用?我认为中国律师的发展无非是循着三种规律在前进。

    2003年,吴敬琏先生在法律经济研究所召开年会时说了一句话,
    我很受感动,很有感触,他说:“我们这些人在改革开放的时候有一个
    天真的想法:认为中国只要有了市场经济,中国经济的一切问题就解决
    了,但20多年过去后,我们觉得只有市场经济不能解决中国经济的一
    切问题,仅仅有财富的增加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他提出来市场经济
    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在闭幕时我说了一段话,我们这
    些搞法律的人,在改革开放的时候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经历了20多
    年法律虚无主义之后,我们认为,只要有法律就可解决国家治理的问题
    了,但25年过去了,我们感觉法律有好的也有坏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恶
    法,只有追求法治才是我们的目标。就像我们不能只看宪法,宪法有好
    有坏。我们的律师要懂得中国现在仍然有善法和恶法之分,这是前提,
    你要认识到,法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法律本身就不要太迷信了。任
    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是两方面:一个是促进经济的发
    展;另一个是有可能阻碍了,有的可能限制了、剥夺了老百姓的权利。
    律师很重要的一个职责是拿出你的意见,更好地促进法制的发展,更多
    地对那些恶法提出意见。在法制环境中“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中到
    底哪个好?哪个不好?哪个需要改进?哪个需要完善?律师应该先
    知,法官应该先知,我们这些教授是后知啊!因为你们从事的是实践工
    作。如果律师对于中国法制环境的发展,对这些善法恶法不分,没有敏
    锐的洞察力,这样就会使法制的环境恶化,这是你的责任。
    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个现象就是中国法
    制的完善既有自上而下的这样一种促进,也有自下而上的推动。比如
    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最后还是“上面”同意写进去了,没有“上面”
    的首肯,我们有一些东西做不了,但是我们有很多东西是自下而上的,
    而自下而上的推动往往与社会的舆论、社会、报纸、学者、律师的推动分
    不开。孙志刚的案件促进了我们人权的发展,我们把国务院】982年的
    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这就促进了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宪法,这也是
    大家努力推动的结果。搬迁不合理的补偿、农村土地低价的补偿,那也是在大家的推动之下,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补偿趋于合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法制的发展更多的是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只有形成了民众的力量,社会的舆论、专家的支持和实际工作者的推动才可以。我们知道孙志刚案件是三个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宪法的权力。人大常委会权力比较多,是不是专门来搞这个?不是,那至少已经有人提出了。河南的“种子案件”,我记得报上写了5个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我想,好啊,律师终于敢向常委会提出意见了。这个没有什么判例,这个是对的,我们要搞清楚:到底法院的判决是依据种子法还是河南的种子条例,究竟哪个大?这个律师本身就有完善我们国家法制环境的敏感性和责任感,他觉得虽然这个跟自己具体办案的业务没有关系,自己也不是办种子案件的律师,但他认为这个问题是我们完善国家法制环境不可缺少的东西,他就是有这个责任感。如果有更多这样的责任感,律师的职业环境就能好了。

    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情况、法制发展的进程来看,可以得出第三条规律,就是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是一帆风顺的,不是笔直前进的,也许是进两步退一步,也许是进一步退两步。有前进有后退,但是总的来说还是在前进,但愿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进两步退一步,而不是进一步退两步。我们要尽量争取多进几步少退一步,而多进几步少退一步是谁的责任呢?不仅是我的责任,也不仅是你的责任,可能是很多从事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每个律师都要思考,究竟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哪些地方是进哪些地方是退。物质上的现代化我们可以列举许多条,具体化起来。有人问我,中国的法制化、民主化究竟有没有标准,您能不能列出5条、10条标准。我教了那么多年的书,恐怕让我列出5条、6条标准都很难。司法独立是不是标准?新闻自由是不是标准?民主选举到底如何算标准?我们搞法律的就要谈这个问题。有的人问我中国到底哪一年能实现法制化,我说不出来。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就尽量使中国现代的法制进得更多一点,退得尽量少一点,一点不退不太可能,因为事物在变化,这种东西很自然,人生都有进有退,有顺境有逆境,不能要求一个国家任何事情都一帆风顺。但我们要认认真真地来分析,这是律师理性的责任,如果没有理性的责任,天天就是挣钱、埋怨法制环境太差就不对了。

    根据这三条我就得出一个想法:计划经济的时候,陈云同志说了一个鸟笼经济,计划经济就是一个鸟笼经济,这个鸟笼如何做得大一点?今天我们搞市场经济是不是就不是一个鸟笼?不对,凡是由国家控制的都是鸟笼,无非是鸟笼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法制也是一个“鸟笼”,有些允许你做,有些不允许你做,任何国家任何社会法律都是有禁止的、有许可的,社会的自由是要有限度的。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呢?有一些律师一方面在促进法制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又在破坏这个法制环境。究竟是法官来埋怨律师行贿呢?还是律师埋怨法院接受贿赂呢?昨天有记者还问我这个问题,说现在的律师不得已呀,环境这么恶劣,律师要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只有靠关系靠钱。我说这是饮鸩止渴,律师是自己来破坏自己的环境,哪个地方说你要靠关系和钱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我们的法制环境里面,应该说,一个是这种双重的人格;另一个就是在法制的环境里面我们对于他自己本身的一种破坏。我为什么老有这种感觉呢?最近看了些报纸我也很有感触。过去我们常常讲,中国这些年的政治运动造就了人的双重人格,说的是一套做起来又是一套。最近报上登了河北省的破案大王,公安部门一直表彰的最好的破案人员被抓起来了。他破案率的确很高,但刑讯逼供的残忍实在是灭绝人性。昨天看到一本杂志介绍,湖北的一个县委书记一直以清廉为名,人家送五六万元他都主动交,现在却查出他是当地最大的腐败者。律师有没有双重人格?一方面大喊中国的法制有很多问题,环境很差;另一方面又拿钱来为自己开路。你如果真的是中国法制的捍卫者,那我至少可以说有些东西你可以不做吧。越是懂得法律的人越懂得如何来钻法律的空子,越懂得如何来规避法律,甚至越懂得如何用法律来犯罪。香港一个大富豪死后应交遗产税,通过律师做了十几个信托文件后一分钱税也不用交了,听说一二审香港政府胜诉,到三审时香港政府败诉,理由是什么?这个律师所做的法律文件没有一个是违法的。我讲这个例子,在香港的情况下,我想这个律师是一个真正了不起的律师,别人做不出来,他可以做,做完之后法律上都合法,政府还败诉了,他胜诉了。当然,这个例子拿到中国来说他就是违法的行为。

    从市场资源来说,资源无非就是需求的关系和竞争的关系,或者说是一个公平交易的关系。香港的郎咸平教授对中国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说法像是在中国投入了一块巨大的石头。当时有些杂志希望我向法律界发表看法,我说不发表,因为法律只有一个标准,即是不是公平交易,是不是合法交易。没有违法,合乎公平交易,非说这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不行的,法律的标准无非是一个合法不合法、公平不公平。

    摘自:江平著《我所能做的是呐喊(第2版)/法学家讲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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