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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恋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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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恋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卫杰 陈利华

    检察机关作为查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担负着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现新的趋势,其中因早恋引发的刑事犯罪越来越突出。笔者对我院2006年至2008年以来审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其中的一些个案与未成年人早恋、不能正确对待异性交往有关。这类刑事案件在类型上覆盖了伤害、盗窃、抢劫、诈骗、聚众斗殴等诸多罪名,仅以2006年度为例,我院办理未成年人因早恋引发的刑事案件10件,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8人,占该年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1.7%,其中故意伤害案7件,占该年度全部故意伤害案件的30.4%。这种趋势引起笔者对未成年人早恋问题的担忧和对早恋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的思考。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及早恋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养成带来的不利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的社会顽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不健康心理状态就是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分析未成年犯罪人特殊的心理特点,以及早恋在未成年人心理形成过程中的不利影响,可以揭示出早恋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深层联系。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指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突出的心理特征。由于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差异,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问题也有差别,但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价值追求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生的追求和生命的价值,正确、完整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是人格成熟的主要标志。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的探索阶段、价值观的初步定向阶段,很容易受到各种不良思想、社会风气的影响,产生错误甚至是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偏离正确的人生轨迹。

    2.认知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存在缺陷。未成年犯罪人通常在对事物的认知方面缺乏必要的预见性和适应性,面对复杂的事物在理解和处理上存在困难。此外,未成年犯罪人在生活中大多追求生理需要和感官刺激,其喜、怒、哀、惧等情绪变化往往与这种需要的满足与否有关。面对不符合其需要或妨碍需要满足的客观事物,就会引起他们消极的情绪体验。[1]而且未成年人通常对情绪的控制力比较差,面对外界因素的刺激往往容易情绪失控,引发激情犯罪。

    3.欠缺法制观念,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制观念淡漠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基础法律知识的匮乏和守法意识的薄弱。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未成年人往往无法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正确辨别是非,因不知法而不守法,走上犯罪道路。

    4.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模仿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有贪图享受、性诱惑、虚荣心作祟、出于嫉恨报复、追求刺激和好奇的心理体验等等。据统计,在各种动机中,物质诱惑和性诱惑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动机。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内容往往是通过模仿获得的,模仿的对象包括影视作品描写犯罪的情节、大众媒体的负面报道和未成年人身边发生的真人真事。

    (二)早恋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不利影响

    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上快速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2]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本就易受外界因素诱惑与干扰,如再过早陷入复杂感情问题,往往对他们健康心理的养成十分不利。

    首先,早恋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情窦初开”是未成年人心智成长历程中的必经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正常的异性交往对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沟通交流技巧、丰富和完善健全的人格都很有助益。然而,在心智尚未成熟的时候涉足感情问题,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提高认识事物的能力,反而会使他们对婚姻目的、家庭责任等传统价值观念产生怀疑,无益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确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念。

    其次,感情因素的干扰会加剧青春期未成年人情绪的波动,不利于未成年人情绪控制能力的培养。青春期少年具有“盲目”和“冲动”的心理特点,处于早恋中的未成年人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心理体验,敏感的心理特征往往会放大外界的刺激,产生嫉妒、愤怒等过激反应,萌发报复、伤害他人或者报复社会等违法犯罪动机。另外,情绪的波动还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课业上投入的精力,影响学习成绩,进而加重他们本重的精神负担。

    最后,未成年人人生阅历尚浅,早恋行为部分是出于对一些影视P品、成人社会生活的好奇和模仿,加之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青春期教方面的不足,使他们在陷人早恋时面对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很多未成年人因为早恋遭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这种负面体验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使其对于异性、感情、自我都陷入难以进行肯定评价的长期困境。

    由此可见,早恋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同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有共同之处,早恋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还在他们单纯、稚嫩的感情之路上埋下了犯罪的隐忧。

    二、早恋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

    近年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形形色色因早恋引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文简要列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并逐一进行分析。通过这些真实的教训,我们希望能给那些早恋的未成年人以警醒,更希望借此总结出早恋诱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的一些规律,并有针对性地给出犯罪预防对策。

    (一)早恋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1.乐某诈骗案

    乐某案发时17岁,系家里的独生女。2006年乐某在酒吧里结识李某,两人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乐某在虚荣心驱使下,谎称自己是某著名房地产公司股东之女,并打算送男友李某一辆保时捷轿车。为了凑足购车款,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乐某谎称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代表,通过骗取男友介绍的朋友以及自己亲友巨额款项,最终为李某购买了价值130万元的豪车。然而没过多久事发,乐某因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恋爱主体在潜意识中存在证明自身对爱情忠贞和愿为爱人付出的心理需要,这种需要常外在地表现为一种对对方的服从性。未成年人对于人生、爱情、婚姻的认识还处于懵懂阶段,对于恋爱中“男朋友”、“女朋友”的特定角色、对“爱情付出”都难以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这使未成年人对恋人的“服从”往往最终演变成“盲从”,而他们对爱情的索求和付出也会因此变得毫无顾忌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在我们审查办理的案件中,除了那些“女友有难”就不问是非、冲上前去出头的所谓“男子汉”,还有像乐某这样因为“男朋友”的需要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女孩。我们遗憾地看到这些“为情付出”的孩子们在使自己身陷囹圄之时,也未能真正理解“爱情”厚重而圣洁的本质。

    2.苏某故意伤害案

    苏某案发时17岁,在其女友小雪因为感情不和提出了分手后,苏某一直怀有和好之念。后苏某听说小雪又交了男友小于,难过至极的苏某为了让“情敌”离开,决定用武力解决。于是事发当日苏某携带砍刀,约上了几个朋友找到了小雪和小于,愤怒的苏某在责问小于几句话后,突然因压抑不了心中的愤怒对自己的“情敌”挥刀行凶。案发后小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上的第二反抗期,他们在情感上容易出现突发的情绪失控,自我控制能力差。这一特征在早恋人群更加凸显,在自尊心、虚荣心、嫉妒等心理驱使下,在面对感情挫折时,他们更容易产生极不相称的过激反应。就像案例中的苏某,未成年人在遭受“失恋”打击时,极易产生报复心理,而报复的行为往往因为欠缺理性而危害性较大,报复的目标也会扩大到对方的亲属甚至朋友o[0]

    3.明某盗窃案

    明某案发时17岁,其15岁的女友小梅是一名初中在校生,两人坠入爱河后不久便发生了性关系,并致小梅早孕。为解决堕胎手术费用,无奈之下明某和朋友阿龙合伙从一家台球厅收银台偷盗现金10000余元,明某用分得的5000元钱支付了小梅的手术费。事发后明某被判处盗窃罪。

    毋庸讳言,早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直接面临神秘的“性”话题,但是他们其实还没有为复杂的“恋爱”关系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本案就是典型例证。除此之外,我院还办理了因过早的性行为引发的故意伤害、强奸等案件。未成年人因为异性交往而引发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恋观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关于青少年的性心理、性伦理问题,如果欠缺正确的教育、引导和规范,很难保证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真正意义上的健康成长。

    (二)早恋在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形成中的作用

    综合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早恋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笔者发现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早恋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规律。

    在侵财型犯罪中,早恋未成年人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有盗窃和抢劫,也有诈骗等类型的犯罪发生。未成年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财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恋爱”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开支,比如给朋友买礼物、交往过程中的消费、在虚荣心和表现欲支配下的挥霍,还有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需要用金钱来解决实际问题等。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而早恋使得这些孩子有较同龄人更多的金钱需要,在不愿让家长知道其在“谈朋友”的情况下,这些金钱需求显然无法通过通常的渠道获得。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法律知识和是非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往往就会选择通过犯罪的手段来解决这些经济需要。

    在人身伤害型犯罪中,早恋未成年人的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情敌”和“恋爱对象”。未成年人本身就具有敏感的心理特点,而感情因素的干扰会加剧青春期未成年人情绪的波动。处在“恋爱”过程中的孩子有着更为强烈的“被肯定”和“被需要”的心理需求,当这些未成年人遭遇“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往往会感到深切的挫败感,进而对感情上的“背叛者”和“挑战者”产生愤怒、嫉妒、仇恨的情绪,并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盲目和冲动地采取报复伤害的犯罪行为。

    在性侵犯犯罪方面,早恋未成年人较其他未成年孩子更有可能触及这个禁区,由于我国目前青春期教育不力和一些不良媒体的色情、淫秽信息侵蚀,早恋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的情况下,容易对性形成错误的认识和伦理观念,进而在这种错误认识以及青春期好奇、躁动心理的影响下实施性侵犯犯罪。

    三、正确看待未成年人早恋现象,积极开展早恋人群犯罪预防工作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恋爱是不能禁止的。”我们对早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绝不是为了对早恋人群进行谴责和禁止,而是为了客观地看待早恋现象,善意、宽容的对待早恋未成年人。

    (一)正确看待未成年人早恋现象

    首先,从心理学角度看,恋爱作为人生中重要的、必经的环节,能够促进一个人的发展和成长。[4]处于生理与心理发育重要时期的未成年人,希望和异性进行更多的交流,对异性的外在美和行为产生好感和爱慕,都是他们心理健康发育的标志;未成年人恋情的萌发也是他们寻找爱、归属和尊重的正常心理需要。

    其次,应正视恋爱人群年轻化的趋势。在我们身处的“信息社会”里,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在大力呼吁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完善的社会人格的养成根本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远离媒体。

    最后,家庭、学校和社会还应该对感情处于懵懂和渴望期的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隐私空间,在呵护他们心理健康的同时,也给他们一个心灵自由成长的空间。

    (二)早恋人群犯罪预防措施

    1.完善青春期教育、净化成长环境,营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氛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身心全面发展的一种均衡状态,其关键在于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生理健康问题要充分关注,我们应当在探索各种科学教育途径的同时,打击淫秽、色情制品在各种媒体的泛滥,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家长和学校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发现了早恋情况,也要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教育、交流,引导他们走出青春期感情的困惑。

    2.搭建集体交往的平台,鼓励未成年人间的正常交往。未成年人间的正常交往,尤其与异性的公开、集体交往,在很大程度上能缓解他们在特殊成长期心理上的紧张和焦虑,增加他们的自信。因此,学校等教育部门应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社团实践、公益劳动,促进未成年人的交流特别是异性之间的交流,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同时也要鼓励、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引导他们远离不健康的爱好和行为方式。

    3.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作为法律工作者,因早恋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对未成年人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是保证他们远离犯罪的重要工作,对于早恋人群更是如此。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部门有责任对早恋人群的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针对犯罪动机、犯罪类型、认识错误等等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这些工作让孩子们明白“爱情”不是犯罪的借口,一切“假爱之名”的犯罪依然是犯罪;用法律理性约束早恋人群的盲从和冲动,用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感情问题,达到有效预防早恋人群犯罪的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要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配合来完成。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提出预防对策是责无旁贷的工作内容。笔者希望通过对早恋人群犯罪心理的初步研究能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起到帮助,更希
    望检察机关通过有针对性的工作,不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摘自:顾军著《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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