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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新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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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动。

    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威严将一扫而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诉讼当事人均服从和执行,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作为执行内容的义务有:给付义务(金钱、实物、无形财产),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等。

    3.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事实的发生。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1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

    对于执行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规定。执行的管辖,是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受理的执行。该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本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划拨

    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款项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出以交付执行申请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划拨适用于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拒绝归还罚款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款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它应该将罚款归还被罚人,若行政机关拒绝归还,人民法院可以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拨。

    (2)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赔偿金时,若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从其账户上划拨。

    2.执行罚款

    罚款作为行政赔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对其课以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强制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法。它通过对行政机关施加罚款迫其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罚,一旦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便停止罚款,否则便一直罚下去。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划拨或执行罚时要保留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办公用费,对划拨或强制罚款达不到执行目的的,可采用其他方式。

    3.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指人民法院致函执行义务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人事机关或监察机关,建议其按权限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处理。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是否处理及怎样处理由自己决定,法院只作建议,但是接受建议的机关要将处理结果通告法院。这样通过行政监督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执行生效裁定或判决。

    4.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指依《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措施是比较严厉的,这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在执法、守法方面提出了更高了的要求。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本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条文,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终点,它对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有重要意义。除了审判机构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构或委托异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以外,执行程序大多由当事人提起,因为执行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施加的影响是最大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符合以下要求:

    1.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生效而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确定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它不仅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还规定诉讼费用的分担,义务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时间。在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履行时间已过,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情况下,胜诉一方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第三人,但它必须是行政判决、裁定的权利人,除当事人或其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之外,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

    2.申请的时间

    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因申请人的不同有所不同,申请人为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6个月。

    3.向一审法院提交行政执行申请书与其他有关材料并预交执行费用

    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权利人应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递交行政执行申请书以及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协议,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材料和证据。对国家赔偿诉讼中赔偿调解书也可依以上程序提出执行申请。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根据、申请人署名和提出申请的时间等。

    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主要经历以下程序:

    1.执行的提起

    执行的提起是引起执行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程序的发生,执行可由胜诉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而提起。

    2.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是执行机构(执行庭)在接到执行申请书和行政庭的移交执行书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对有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的过程。审查由执行员在接到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之日起10日进行,主要审查: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执行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备;

    (3)执行根据是否合法有效;

    (4)执行的内容是否正确、合法。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执行机构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移交机关准备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执行;执行材料需补正的在补正后予以执行。

    3.执行准备

    执行机构在立案执行至实施执行之前还要作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深入了解案情,查看有无执行阻却事项;

    (2)通知执行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并告诫如果逾期不自动执行将强制执行;

    (3)制订强制执行方案,决定要采取的执行措施,确定执行范围、时间,通知执行参与人到场。

    4.执行实施

    是开始正式实施行政诉讼执行的强制措施使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得以实现的阶段。

    5.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了执行依据中确定的义务,完成了执行任务,是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在程序与内容上的终结。

    执行完毕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执行费用开始清结,将执行文书归档。

    对行政赔偿诉讼执行错误的,可采取执行补救措施予以挽救,对已造成权利义务影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在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执行不能继续进行或无须继续执行,因而使执行程序发生中断的现象,这叫执行阻却,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执行阻却有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的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断,待这种情况消失以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短期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由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表示以后履行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法院延期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与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加以阻挠,对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内容是自己的权利,象民事权利一样可以放弃,因此有权决定延期执行,为什么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出延期执行的请求,它是否违背了行政权能不得处分的原则?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不仅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有权对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不能简单视为对权力的处分,而属于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不过现阶段有些行政机关可能因执法不严,放弃原则而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撤销申请执行,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侵犯或可能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须书面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权利,而且必须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提出。案外人要以书面形式载明其主张或异议的理由及证据。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异议时,经审查认为异议确有理由,应报人民法院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执行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这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如果是被执行人死亡,则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如果是执行申请人死亡,则要等待其继承人承受权利。继承人承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后,执行程序方可继续进行。那么人民法院应等待多长时间呢?参照有关司法解释,以3个月为宜,超出3个月无人继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或解散,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谁承受尚未确定的,执行程序应中止。至于作为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撤销的,一般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因为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可以由承受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行使执行中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撤销后由谁承受其职权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在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承受者确定后,人民法院应恢复执行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某些不属上述四项的特殊情况时,可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出国短期内不归,国内又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暂时丧失行为能力或住院或在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或执行的另一案件有关联,需要等待或合并执行等。

    出现中止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作出书面裁定,决定中止执行。当事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得上诉。执行中止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执行,而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中止前的所有执行中止活动,不因执行中止而失去效力。当上述事由消失以后,人民法院应立即主动恢复执行,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恢复执行。中止以前所进行的执行活动,仍然继续有效。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程序制度。执行终结不同于执行中止,中止是暂时中断,中断原因消除后可继续执行。而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最终停止,将来也不再继续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以下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执行程序可以由执行申请人提起,同样也有可能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裁定终结诉讼。当然,申请人撤销申请,应当是申请人自己意志的真实表示,并且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申请人的撤销申请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地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只能是在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才可提出。因为行政机关本身并无处分国家利益的行政职权的能力,如果它任意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实际上就会侵害行政管理秩序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要侧重审查其执行依据是否已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

    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据以执行的依据所在,如果这些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法定根据,只能终结执行。如果已执行了部分,而该执行依据又因有错误或违法之处被撤销,已经执行的部分要予以恢复。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抚恤金行政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抚恤金是特定的人依法享有的一种对国家的物质上的权利要求。享有抚恤金待遇的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享有权利的抚恤对象死亡,这一特定对象的抚恤金则停止发放,人民法院应终结执行。但是如果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家属可享受一定的抚恤待遇,其家属不属于本案执行当事人,故不影响终结执行案件的成立。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出现终结执行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由执行员署名,加盖本院印章。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对终结执行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摘自:刘家琛著《新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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