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BoT投资方式概念和我国立法概况--中国外商投资法新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高级系列丛书

    焦志勇 已阅10512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BoT投资方式概念和我国立法概况

      一、BoT投资方式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建造一营运一转移),是指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的私营企业(多为国际私人财团)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诸如:能源、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投资方式。BOrl、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移交(BOO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BRT)、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维护(:DBOM)等多种具体形式。1984年BOT投资方式首次在土耳其出现,其名称也是土耳其前总理奥扎尔提出的。由于BOT投资方式是东道国政府利用私人资本来建设本国基础设施而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投融资方式,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将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的特许权授予私人投资者,由该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限届满后将特许权项目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因此,BOI’投资方式自产生以来,很快地在世界各地盛行。

    为了适应BOT发展的需要,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于1992年12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了由曼哈顿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共体、巴基斯坦国家技术转让中心等参加的专家会议,商讨并编制有关BOI’项目管理人员及政府决策人提供有关BOT项目所涉及金融和法律事务的技术指导。内容包括政府法律体系、BOT项目招标、基本条款、风险结构管理、融资、保险、经营期限及运营、保养和所有权转让等。

    BOT投资方式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在发达国家已有许多的成功经验,如:悉尼M2高速公路、悉尼海底隧道等。近二十年来,BOT机制被视为配合投资促进战略,吸引国外资本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被不断的采用。如菲律宾和巴基斯坦的电厂、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高速公路、马来西亚的供水设施等。这些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显示出很大的优势和潜力。如:我国具有BOq、模式的沙角B电厂①、广西来宾B电厂②、哈尔滨太平污水处理厂③、延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④等。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也纷纷采取B03’模式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BoT投资方式特点

      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比,BO'I、投资方式有其自己的特点:

      (1)参加的主体不同:BOq、投资方式的主体为政府部门与国际私人财团;而外商投资企业通常为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我国企业和经济组织。

    (2)招商的方式不同:BOT投资方式一般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来选择项目的承办方,而外商投资企业则不采用招标方式。

    (3)BOq’项目的履行是一个复杂过程,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和合作,例如:项目投资者、项目建设公司、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用户、保险公司等以及许多经济和金融因素,例如:混和贷款、资金偿还、利息、用户购买力等。由于BOq、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并需要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例如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讯、人力资源等为基础来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项目方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则一般没有如此复杂。

    (4)BOT投资方式的项目投资一般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承办方承担,有时东道国也投入一部分资金,项目风险的全部或大部分也由项目承办方承担;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则由投资各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5)BOT方式的经营管理一般是在项目方政府许可范围内,由建设方依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来进行;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依照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

    (6)BO'I’投资方式的项目承办方一般通过收取如电费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回收项目投资并取得利润;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一般通过分配利润方式回收投资并取得利润。

    (7)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外国投资者已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东道国政府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合作期满后,投资标的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办法通过清算,转让给另一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或将项目解散、终止。

    三、我国对BOT。投资方式的立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直接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资金不足、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是这一制约因素形成的两大主要原因。另外,在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如供水和卫生设施当然也包括通讯,需要进一步的投资改造。从我国财政情况来看,国家目前拿出巨资来进行改造和建设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需要寻找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从我国目前基础设施建设中施行的一些BOT项目来看,BOT投资方式对我国来说是吸引外国资本,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新的、非常有发展前途的外商投资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更好地规范在中国境内实行的BO'I、投资活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原外经贸部1995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以及交通部发布《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二”)。“通知二”中明确指出:“长期以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改善这种情况,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需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的投向,将外商投资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上来。对此,国家除继续鼓励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建设经营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外,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拟采用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的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试办外商投资的基础项目”。“通知二”还指出:鉴于在中国举办BOq、项目是一项新的工作,故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BOT项目。我国目前有关BOT投资方式的规定表明我国将会慎重地、有重点地引进BOq、方式,从而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我国基础产业的建设。与此同时,B01’项目融资还必须符合我国政府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BOT。项目在内的有关项目融资的问题作出规定。此外,与B03、方式有关的法律还有《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管理的范围和办法》、《能源供应和消费的规定》、《外汇控制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电厂建设的暂行规定》、《电力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有关‘BOT方式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BOT项目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专门立法和管理制度,各地在从事类似BOT项目时,往往以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为依据。随着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逐渐开展,我们相信:我国关于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和管理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使.BOT投资方式在中国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摘自:焦志勇著《中国外商投资法新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高级系列丛书》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