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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工时制度--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十大热点事件之名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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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工时制度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和限制延长工时制度。这是一种传统的分类,但在《劳动合同法》以及随后的规定中也有一些新的规定。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该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对标准工时制度,劳动部和人事部还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使标准工时制在实施时有了区别。两个实施办法有四点明显的区别:(1)劳动部将标准工时制解释为可以由企业自行缩短,但不能随意延长的工时制度;人事部将标准工时制解释为统一的工作时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既不能自行缩短,也不能随意延长。(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则不行。(3)两个规定对“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解释,劳动部的解释比较宽。(4)对于延长工时,按劳动部的规定,既可采用支付工资报酬的办法,也可采用给予补休的办法;按人事部的规定,只能给予补休。形成上述区别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标准工时制,劳动部是按照劳动法要求来解释,而人事部基本是按行政法要求来解释。两相比较,劳动部的规定更为灵活。人事部的规定对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干部是完全适用的,但是,国家机关中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人、一部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因签订劳动合同而纳人劳动法调整范围,不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显然是不恰当的。将劳动者按管理部门的不同,人为的硬性划分,执行不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的合并,有望解决这一问题。

    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做出了调整。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一104天(休息日)一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特殊工时制进行规范。2008年年底,面对我国困难的经济形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以此作为应对经济形势的举措。①

    1.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工。

    过去在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时,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的行业主要是化工、冶金、煤炭、纺织等,例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3工1休”制或6~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4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4班3运转”制度。另外,我国还规定,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随着我国标准工时制度的缩短,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是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含义。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他”的范围很广,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例如,上海规定,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程序。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地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上海市劳动局在转发劳动部规定时,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审批办法进一步具体规定:(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的含义。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他”的范围也很广,例如,上海规定企业的消防和急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江苏则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可约定不再另行支付其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程序。该程序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程序完全一样。

    4.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法》第37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劳动定额包括两种形式:(1)时间定额,是指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所需要的时间;(2)产量定额,是指单位时间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劳动定额水平计算,必须有科学的依据,按“先进合理”的原则来确定。所谓“先进合理”,即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努力,大多数工人按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

    计件报酬标准,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件单位。计件报酬标准体现了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核算,因此,确定计件报酬标准,也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根据科学的方法,使劳动报酬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限制延长工时制度

    延长工时,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长工时主要有两种形式: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的叫加班;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延长工时是职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必须对它进行限制。按《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将延长工时区别为两类情况,分别加以限制。

    1.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程序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有两重协商程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报酬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工作,必须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了更好地计算延长工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日工资是以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1.5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3.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是以日工资除以8小时。

    2.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

    我国除对延长工时作了一般规定,还针对特殊工时制度以及特殊情况作出了特殊规定。

    针对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延长工时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0k,、200%和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报酬;在规定时间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关于延长工时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延长工时的有关规定。

    针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按《劳动法》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特殊情况包括五类:(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生产任务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摘自:董保华著《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十大热点事件之名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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