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命模式的终结与国家治理的转型
革命模式摧毁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的制度框架和价值追求,直接造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成长的危机,从而使中国社会发展失去制度基础和合法性依据。1954年宪法把建设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历史使命,而深刻体现革命模式特征的1975年宪法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基本使命;1954年宪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而1975年宪法则以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体系;1954年宪法用18条法律条文详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1975年宪法仅用4条法律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模糊到不能再模糊的地步。不仅如此,1975年宪法条文如同标语口号,甚至用毛泽东语录作为条文.尽管革命模式中发生严重病变的秩序形态和社会秩序是从正常的当代中国宪政秩序演变而来,但这种病变是全面性的,所以,这种发生病变后的秩序形态与其原态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外在形态上的差异,还有本质上的变异,其核心就是革命模式所引发的秩序形态在整体上偏离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当代中国宪政秩序所遵循的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的原则,其价值追求方向是与现代文明体系发展所坚持的价值主张相背离的。
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总是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反映,由此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体现这个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水平。革命模式下的法制再造最终是以制度虚无主义出发,通过以政治运动为基础的政策治理来取代通过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治理,可见革命模式下的法制改造运动不仅要摧毁法律程序,而且要摧毁支持现代法
律制度得以区别于传统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革命模式所衍生出来的政治全能主义和制度虚无主义本身就是一个否定现代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国家成长和国家治理中的意义的过程,导致革命后至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变成了“惩罚的社会”。[2]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失去了激励机制,社会发展失去活力,由此,革命模式下经济发展就出现全面衰退的趋势。革命模式把阶级斗争作为推动文明进步的唯一动力,强调用群众性动员的政治手段来推动经济发展。“大跃进”时期,把积累率由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平均24.2%的水平,提高到1959年的43.9%,三年间的积累比“一五”期间还多44%;但每百元积累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却从“一五”期间的平均35元,下降到1959年的19元,到键在于以利益调整为诉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采取的是不同于其他后发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战略,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实行这种非激进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首先,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保持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制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衔接。1982年宪法就是着眼于恢复1954年宪法,进而保持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衔接性,同时制度建设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可控性。其次,不实行以私有产权为主体的制度变革,坚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社会正义的不懈强调,着眼于避免一部分人先富政策冲击公共富裕的诉求。最后,维护政府权威对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制度建设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选择、步骤把握、利弊权衡以及过程调控以及成果分享,都有赖于政府的作用,而只有制度变革维护政府权威,才能使政府在提取资源、管制行为和分配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方面具有合法性并体现合理性o[’]可见,中国社会变革以及法制建设的目标与现代西方国家法制建设应该存在质的差异。
一、革命模式的终结与国家治理的转型
革命模式摧毁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的制度框架和价值追求,直接造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成长的危机,从而使中国社会发展失去制度基础和合法性依据。1954年宪法把建设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历史使命,而深刻体现革命模式特征的1975年宪法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基本使命;1954年宪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而1975年宪法则以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体系;1954年宪法用18条法律条文详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载与义务。丽197.5年宪法仅霭4条法律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模糊到不能再模糊的地步。不仅如此,1975年宪法条文如同标语口号,甚至用毛泽东语录作为条文。[1]尽管革命模式中发生严重病变的秩序形态和社会秩序是从正常的当代中国宪政秩序演变而来,但这种病变是全面性的,所以,这种发生病变后的秩序形态与其原态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外在形态上的差异,还有本质上的变异,其核心就是革命模式所引发的秩序形态在整体上偏离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当代
中国宪政秩序所遵循的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的原则,其价值追求方向是与现代文明体系发展所坚持的价值主张相背离的。
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总是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反映,由此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体现这个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水平。革命模式下的法制再造最终是以制度虚无主义出发,通过以政治运动为基础的政策治理来取代通过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治理,可见革命模式下的法制改造运动不仅要摧毁法律程序,而且要摧毁支持现代法律制度得以区别于传统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革命模式所衍生出来的政治全能主义和制度虚无主义本身就是一个否定现代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国家成长和国家治理中的意义的过程,导致革命后至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变成了“惩罚的社会”。[2]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失去了激励机制,社会发展失去活力,由此,革命模式下经济发展就出现全面衰退的趋势。革命模式把阶级斗争作为推动文明进步的唯一动力,强调用群众性动员的政治手段来推动经济发展。“大跃进”时期,把积累率由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平均24.2%的水平,提高到1959年的43.9%,三年间的积累比“一五”期间还多44%;但每百元积累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却从“一五”期间的平均35元,下降到1959年的19元,到1960年则变为负数,降到一0.4元。全国人口净减1340万0[1]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经济损失5000亿元,相当于1949—1979年全部基本建设投资的5/6.事实证明,革命模式所秉持的政策治国和政治动员这种国家治理形态无法有效地把革命热情转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激励。也就是说,群众的革命热情并没有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革命模式既不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制度预期,同时也丧失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发展战略和制度激励的能力。在这种状态下,革命后国家治理能够动用的唯一有效的资源就是自身所拥有的权力。为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政治发展和法律发展上,革命模式偏离1954.年宪法所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的理由,进而使社会关系高度政治化,权力关系非制度化和权力运作非程序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革命模式下的法律改造运动最终导致的则是制度功能的失调,权力高度集中和恣意使用,具体表现为:党政不分、政社不分、权力要素间关系紊乱。制度功能仅体现在惩罚过程中,而不是在激励过程中,从而制度对于社会成员自主性的培育,代国家治理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生活合理预期的维护能力严重弱化,强化的只是其通过群众运动而展现出来的惩罚能力。[3)1958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在1960年4月10日通过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外,没有制定什么基本法律。刑法草案虽然到1963年已拟出33稿,但一直拖延下来未正式通过。[4)1967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公安六条》集中体现了革命模式的惩罚功能。
利普塞特说得好,“合法性的危机是变革的转折点”0[1]终结革命模式成为革命后中国社会发展和国家成长的必然要求:一是从思想上终结革命模式下法律虚无主义和政治全能主义的国家治理观念;二是从制度上终结革命模式下运动治国和民主失范的国家治理模式。
终结革命模式首先是从被革命模式严重破坏的当代中国国家政权体系和国家领导制度开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终结革命模式必须恢复革命后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及重新启动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成功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国家成长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由此我们反思革命模式并不是要否定革命后所确立的这一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因为这维系着中国社会发展和国家成长的政治基础和制度方向。所以,反思革命模式必须与恢复革命后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结合在一起。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四项基本原则来统领革命模式终结后恢复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的根本指针。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就决定了革命模式终结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和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合法性基础。所以,如果说终结革命模式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的恢复提供了政治条件,那么强调四项基本原则,则从政治的高度为复原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设定了前提。其重要标志就是将四项基本原则明确载入1982年宪法。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因为,革命模式不仅使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背离了社会要求,而且偏离了社会主义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中国要搞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是不可能的。[2]中国作为大国,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D[1]归纳起来说,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性,党领导国家建设的正当性,后发国家现代化的特殊性以及大国治理的复杂性直接决定了革命模式终结之后国家治理转型进程中的制度建设价值取向和法律发展方向。
其次,对革命模式的终结是基于中国社会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也只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真正终结革命模式的社会基础,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现代法制的构建才有得以展开的社会基础和现实需要。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现代化把革命模式的终结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联系在一起。如果革命模式的形成是与阶级关系冲突性作为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判断分不开的话,那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是与中国社会基本矛盾重新判断联系在一起的。邓小平在总结革命后党领导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o 正是这一判断的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国家治理转型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的物质基础。没有经济发展,法律发展就失去了动力;反过来,没有法律发展,经济发展就失去制度保障。因为经济越发展,利益分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程度就越深化,制度及其通过制度营造共识、提供秩序越显得重要。因此,现代化核心是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的现代化,这就离不开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十一届三中全后的15年间,我国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政府机构改革,以期推进现代政府职能以及现代政府体系的建设充分体现国家治理模式现代化的强烈追求。同时,现代化的推进是一个利益主张得到不断承认和利益分化不断得到彰显的过程,所以稳定的社会秩序成为革命模式终结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予以关注的重点。20世纪80年代“严打”的意义在于,从中得到理性评价以及法制从对政府权威维护的努力中得到尊重。一个失序、失范的现代化将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意义,这是为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程所证明了的。只有建立在社会发展基础上的法制才是真实的,革命模式把当代中国法制置于空中楼阁从而最终使法制失去意义。当然,也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的社会发展才是现实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展开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价值预期。
最后,终结革命模式是与中国社会融人人类文明体系的努力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终结革命模式不是在封闭的社会生活中进行的,而是通过承认现代法制的制度价值体系来推进革命模式的终结。把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构想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对现代社会法律发展趋势的承认和理解。“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1】这就彻底终结了革命模式大民主的悲剧。从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出发,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邓小平一再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2]以邓小平
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摒弃了革命模式下把法制当作一种实现政治意图工具的治国策略,而把法制建设问题提升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法制建设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根本取向之一的重要意义。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制,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秩序将是没有保障的,而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容将是不完整的。更为重要的是,革命模式的终结和国家治理的转型是在改革开放成为新时期最重要的特征这一背景下展开的。改革开放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置于全球化不断推进这一背景下来考虑,主动与国际制度接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在孤立和封闭的社会状态中进行,要与国际制度接轨,必须转变已有不适应融入国际社会的制度安排,唯此才能最终改变那些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公正的国际制度。非公经济成长的合法化与个体利益主张的正当性都体现了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变化,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开放性。
摘自:潘伟杰著《法治与现代国家的成长/复旦法学文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