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子心切来“夺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下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被侵权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监护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杨一先生和王青女士因为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双方都非常爱他们活泼可爱的孩子毛毛。最终双方约定孩子毛毛由王女士抚养;同时约定如果一方再婚。毛毛就由没有再婚的一方抚养。不久,王女士陷入爱河又一次步入婚姻的殿堂。杨先生心里犯嘀咕了:“新爸爸会不会虐待孩子毛毛呢?”杨先生左思右想后决定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毛毛,结果遭到王女士坚决拒绝。争夺孩子的大战越演越激烈,杨先生于是以看孩子为由,趁接毛毛去游乐园玩的机会将毛毛“抢”回家中由自己抚养。王女士三番五次去找前夫杨先生要孩子都遭到拒绝,对毛毛的思念之情使得王女士不能安心工作,经朋友建议,王女士以侵害监护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经常见到,那么能不能适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呢?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
本案是一件真实的案例,王女士和杨先生爱子之深颇为让人感动,但是破碎的家庭因为抚养孩子再次对簿公堂,不免又有点伤心。但是本案并不构成侵害监护权。从侵权责任法角度讲,这个小案例有助于大家了解什么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
首先,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下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按照侵害的客体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即侵害人体的侵权行为;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侵犯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它以监护权、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为侵害对象;侵害物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侵权行为范围可谓是非常广泛。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在第2条第1款中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对此我们可以知道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另外我们还可以知道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侵权行为的种类在法律中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像合同关系等民事律关系也是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虽然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因此违约责任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具体而言,本法第2条第2款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涵,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根据本款规定,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8)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9)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4)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15)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16)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7)股权。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
(18)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9)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生活中发生侵权事件时,我们通常先看看是不是侵犯了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权利类型。在本案中,杨先生和王女士是因为孩子的监护权而对簿公堂的,乍一看去,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监护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监护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往往包括非法剥夺监护权的行为、非法抢夺被监护
人的行为、侵害监护权具体权利的行为。我们经常看到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违背监护义务而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是侵害了被监护人受监护的权利。在本案中,杨先生采取“抢”的方式实现自己对毛毛的抚养,是不是侵害了王女士的监护权呢?按常理说,杨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监护权了,但是在本案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认定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对于毛毛究竟由谁抚养,杨先生和王女士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做了明确规定。王女士再婚,按照他们的协议,这时毛毛应该由没有再婚的杨先生抚养。王女士不愿意履行自己的承诺,迟不把毛毛给杨先生。实际上王女士的毁约行为在先,杨先生可能爱子深切才出此下策,“抢”回认为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可以得知,从性质上讲,本案例是离婚后按照抚养子女的约定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时产生的纠纷,不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不符合侵权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了认可,指出:“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但在第2条中规定了侵害的客体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从整体上给出我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在具体分析问题时还要仔细考虑其他的细节,把握《侵权责任法》的实质,从而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适用合适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权益才会得到最大保障。
摘自:吴春岐著《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