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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被害人救济标准的合理建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

    陈彬 已阅77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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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被害人救济标准的合理建构

    如前所述,对于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分救助和补偿两步走。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补偿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下面分述之。

    (一)救助的标准

    我国目前要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较强的“救急”色彩。从“救急”的角度而言,目前最迫切的,首先是解决被害人本人的生命健康保障问题,然后是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在国家尚不能筹措足够资金用于被害人救助,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全民医保、全民低保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当解决受伤被害人的治疗问题,然后才是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后才是对死亡被害人的家属给予一定的抚慰。因此,在救助金种类的设置上,我们建议,救助金包括医疗费救助金、生活费救助金和死亡救助金三种。被害人及其家庭获得医疗费救助金、生活费救助金,以其家庭不能承担医疗费用,并且家庭生活陷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为前提。被害人死亡的,则无论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给予一定的死亡救助金,以抚慰其受伤的心灵。

     1.医疗费救助金

     由于犯罪行为通常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除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外,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都要给予必要的救治,医疗救治费用的花费也就在所难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医疗费,专指治疗因犯罪侵害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复原身体必须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此种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则不在此列。不过,对于因犯罪侵害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确定是否属于医疗费用。

    鉴于救助经费的有限性,而急需救助的被害人人数的众多性,为了使有限的救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救助功效,我们主张医疗费用救助金只能适用于支付被害人及其家庭因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实际承担和必然承担的超出被害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费用。

    2.生活费救助金

    生活费救助金是指用于为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为期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但必须以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因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为前提。如果被害人不是其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或者主要来源,或者被害人重伤、死亡并不是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直接原因,就没有必要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给予生活费救助。至于生活费救助金的支付标准,我们主张适用国家公布的上年度被害人家庭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方面这本身是支付给被害人或其家庭的生活费救助金,其性质是“救急”,而不是“救穷”,帮助其脱贫;另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救助资金的稀缺性,在目前国家还不具备支付被害人较高生活费救助金的能力。为此,在救助金的支付年限问题上,我们也建议生活费的救助以一年为限。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庭获得为期一年的生活费救助金的同时或者以后,被害人或其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则可以依法寻求国家民政部门的救济。对于符合民政救济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仍然有救助责任,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后续救助。

    3.死亡救助金

    在救助阶段,我们的着眼点主要是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遭遇的实际困难,因此救助资金主要应当用于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医疗费救助和生活费救助。但是,如果我们止步于此,对被害人死亡,而其家庭经济有一定承受能力的,被害人家庭就不可能得到任何救助。这落后于现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际,也显得不公平。因此,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无论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至于救助标准,显然不能定得过高。我们建议,对死亡救助金,可以分两种情形。一是有资格获得医疗费救助和生活费救助的被害人家庭。这一部分被害人家庭属于贫困被害人家庭,可以在医疗费基础上,把生活费救助标准提高到5年。对于没有资格享受医疗费救助金和生活费救助金的被害人家庭,也可以将死亡救助金确定为五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三口之家计算,需要提供的救助金大致在4万元左右,与现在试点的金额没有太大的差异,便于实践中推行。

    (二)补偿的标准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延续和进阶,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相比有着较大差异。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国家从承担“恩恤”、“恩泽”等道义责任转向了履行保护国民免受非法侵害为主的“法律”义务。同时,受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之光普照的国民也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下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扩大到所有受到犯罪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那里得到赔偿的被害人。性质和对象的变化,也必然带动标准的变化。因此,当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时,不能适用被害人救助标准,而应当重新确立补偿标准,以适应该制度的建立。

    鉴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实质上是国家代替加害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替偿性”,我们认为,对于补偿标准,可以以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参照,在区分被害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对于被害人家庭经济处于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可以考虑按照生效民事裁判确定的民事赔偿金额的80%的标准补偿;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的,可以考虑按照生效民事裁判确定的民事赔偿金额的60%进行补偿;对于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处于当地高收入水平的,可以考虑按照生效民事裁判确定的民事赔偿金额的50%进行补偿。但是,对于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我们应当对其进行等于民事赔偿的全额补偿。

      摘自:陈彬著《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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