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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私人律师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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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

    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应相一致。

    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

    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

    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对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
    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一)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怎么撤销或者变更呢?记住一个原则:公证遗嘱公证变。即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以并且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内容,若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二)其他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如果存在数份合法、有效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以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那么变更或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两个途径:

    (1)订立一个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2)重新订立一个非公证遗嘱,新订立的遗嘱效力高于旧遗嘱的
    效力。

    遗嘱人离世后如何保证自己的生前遗愿能按照自己的安排进行呢?
    这就涉及遗嘱的执行问题,执行遗嘱的人称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分为三种:

    (1)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执行。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指定;第二,被指定的同意承担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虽然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被指定人不能执行(如重病、丧失行为能力等)或表示拒绝的,此时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执行。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执行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执行。

    我国《继承法》等法律规范中未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看,我们认为,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遗嘱执行人最先知道继承开始的,应当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2)清理遗产。由于从订立遗嘱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遗产,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予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3)保管遗产。在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遗赠人受领遗赠财物之
    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避免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和保护的遗产限于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公开遗嘱内容,并对遗产情况作出说明。注意,为避免发生争议和规避自身风险,遗嘱执行人在特别时候应当当面拆封遗嘱或者宣读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执行
    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6)接受指定监督人监督的义务。遗嘱人在委托遗嘱执行人的同时,可指定一名或数名监督人,以监督遗嘱执行情况。

    除了上述义务外,《民法通则》或其他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条款也属于遗嘱执行人应当遵守的规范。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1)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各项处分的真实含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①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孳息,遗嘱执行人有权代为收取;②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又未能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③被继承人留有债务和欠缴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缴纳税款;④遗嘱执行人有权召集并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⑤遗嘱执行人有权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3)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未经清算并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执行遗嘱费用及报酬求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从遗产中扣除执行遗嘱所需的费用和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因执行遗嘱而通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管理和保护遗产等所产生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遗嘱执行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报酬,需要有遗嘱人的明确指定或者继承人自愿同意支付,否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对于这两个问题,杨立新教授在《在审判实践中怎样理解和掌握(继承法)的基本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应得报酬,有权请求继承人偿付,如果继承人拒不偿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梁慧星教授担任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草案》第60条认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指定报酬。遗嘱人没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得请求报酬。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5)损害赔偿请求权。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或者从遗产中扣除。

      摘自:北京岳成律所著《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私人律师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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