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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宣传和销售资料的使用——134号规则--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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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宣传和销售资料的使用——134号规则

    为了对公开招股的宣传通知、广告进行限制与指引,证交会于1955年根据术语定义授权颁布了《证券法》项下第134号规则,即“不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沟通”。根据该规则,发行人可以在公开资料或直邮广告中发表某些特定声明,这些声明不会构成《证券法》第2节之(10)意义上的“招股说明书”。⑤《证券法》规定,注册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必须使用含《证券法》第10节所要求信息的招股说明书。国会认为,若不对广告之类的沟通手段予以严格限制,《证券法》第10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可能被架空。为了对广告进行限制,《证券法》第2节之(10)将“招股说明书”的含义界定得十分宽泛。除了一项显著的例外,该定义实际上要求“以书面、广播或电视形式发布的,对证券销售进行宣传的任何通知、宣传册、广告、信函或通讯”都含有第10节要求的信息。(b)段的提供重要例外规定是,有关证券的广告或其他沟通内容,若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属于招股说明书:“指明可以向谁索取符合第10节规定的书面招股说明书,而且仅仅披露证券的名称、售价、订单执行人,仅含证交会规则或条例可能准许的、保护公众利益和投资者权益所必需或适合的其他信息”。134号规则对《证券法》第2节之(10)(b)进行了补充,列明了除《证券法》明确允许的内容之外还有哪些信息可用于证券发行广告而不受处罚。

    某些广告材料中含有未被134号规则明确允许的内容,这种内容会在多大程度上致使广告材料违背134号规则,尚不清楚。虽然投资公司(如共同基金)的广告规则自由得多,但证交会官员指出,公司融资部不会批准非投资公司在广告(包括注册房地产证券的发行广告)中使用134号规则允许注册投资公司在沟通中披露的信息。⑥

    1984年5月,公司融资部向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发出了一封有关134号规则的函件。①{亥函述明了证交会当时对134号规则的解释,并重申了证交会的立场:134号规则有关投资公司的条款只适用于注册投资公司,“因为此类公司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即使非投资公司“作为发行人可能与注册投资公司具有相似性”(比如共同受到北美证券监管者协会房地产规则等级蓝天法的规范),亦不得适用。该函宣明了如下“不行动”立场:

    然而公司融资部决定,如果非投资公司在其应遵守134规则的广告中使用发行人或市场推广组织者的标识、公司标志或商标,或使用可能将读者注意力引到134号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文本资料的标题,则不建议证交会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如果使用并未被上述规则特别准许的资料,如图片、图表或美术设计(包括对统计信息的图解描述)、面向个人退休账户发行证券的效力声明或者有关投资目标的任何声明或讨论,则公司融资部将不再采取“不行动”立场。最后,公司融资部认为,注册声明呈报后发布的任何新闻公告,都必须符合134号规则和上述解释规定。

    1984.年5月的函件未能解决公众REIT发起人面临的某些问题。比如,发起人在发布广告时无法“定位”受众。许多发起人同时推广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可吸引不同市场的注意力。投资目的也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为了追求收入,而有的是为了税务扣减与资本增值。而投资者对融资杠率、避税能力(如有)、收入和资本增值的追求亦各有不同。但是,通过“为追求资本增值的个人量身定制”或“退休计划以及追求当期收入的个人”等表述来定位目标市场的做法,是134号规则的解释所禁止的。此外,可使用哪些引人注意的标题也很难确定。上文所引1984年5月函件中的澄清解释,允许使用“可能将读者注意力引到134号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文本资料”的标题,却徒增问题的复杂性。这是否意味着:任何标题,不管多么无害,只要与“134号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文本资料”无实质联系,就违反了134号规则的规定?若以证交会的解释为准,连口号或警句都可能构成对134号规则的违反。

    作为证交会证券发行改革的组成部分,2005年12月1日生效的修订版134号规则增加了注册声明生效后不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沟通可包括的信息,其中有:(1)有关发行人及其业务的更多信息;(2)有关所发行证券的更多信息(详细的条款清单除外);(3)有关发行事宜的更多信息,包括发行机制和进度计划;以及(4)向参与投资的客户提供开户和账户方面的其他信息。②

      摘自:(美)法斯著《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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