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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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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任务、鉴定的主要内容,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高低温损伤及死亡性质鉴定,鉴定的工作程序和鉴定方法,以及检材提取和保存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主要任务,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方法:熟悉鉴定的主要内容,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高低温损伤及死亡性质鉴定i了解检材提取及保存要求。关键字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性质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组织学、病理学及其他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对诉讼中有关死亡原因、性质、时间、经过、体姿等进行检验分析,并出具科学意见的过程。

    二、研究对象及法律依据

    (一)研究对象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尸体和离体的人体器官组织,通过对尸体和人体器官组织的研究获取相关证据,对器官、组织进行检验需要与现场勘察、法医毒理鉴定相结合,以排除或确定中毒死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规定: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三、任务

    (一)确定死亡

    首先检查现场的死者是否真正死亡,对未真正死亡者积极进行抢救,抢救时尽量不破坏痕迹,若为抢救生命必须破坏痕迹,应先拍照、录像,对现场情况固定后再施行抢救。

    (二)分析死亡原因

    研究各种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或窒息的形态学改变及其特征,区别暴力性或非暴力性死亡,分清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确定绝对致命伤、相对致命伤;判断死亡与暴力、疾病等因果关系。

    (三)判断死亡性质

    判断死亡性质即判断死亡方式,包括自杀、他杀、意外死亡、安乐死、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等。死亡性质鉴定是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查方向、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有时对死亡性质的判断不是单独靠法医尸体检验所能解决的,必须由侦查部门和办案委托单位结合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资料综合分析才能确定。

    (四)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是人体死亡以后至尸体检验的时间,也称为死后经过时间。推断死亡时间是刑事案件确定侦查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由于人体死亡之后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缘故,推断死亡时间又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至今法医学界仍无绝对准确而行之有效的方法。

    (五)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致伤物的种类和使用方法有时与案犯的职业或身份有一定关系,所以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是从物到人取证的重要依据。推断和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不同凶器致伤的程度;通常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严重程度,结合创腔内残留物扫描电镜能谱仪检测结果,推断致伤物(凶器)的种类。

    (六)个体识别和尸源认定

    对无名尸体、碎尸块或尸骨,经检验后运用个体识别的原理和方法,判明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生理状况、病理特征以及职业,生活习惯等问题,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和依据。对于高度腐败的尸体和白骨化案件,还可以采用容貌复原,颅像重合,DNA检验等技术手段,帮助解决辨认死者的问题。

    (七)分析死亡经过

    死亡经过是指人体在死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症状和表现,及致死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先后、次数、程度等,它一方面为死因确定提供资料;另一方面为死亡性质提供客观依据。分析死亡经过须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人体物质检验等,进行综合分析。

    四、检材的提取与管理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检材包括器官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电子显微镜标本等。作为证据的检材必须妥善保管,不能毁坏或丢失。

    (一)器官大体标本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法医尸体解剖后应保留必要的标本,以备有要求时出示或供重新鉴定。大体标本由于体积较大,除某些特殊案例必须留作证据外,多在解剖后放回尸体体腔内,与尸体一起处理。

    (二)石蜡组织块

    每个器官保留一小块组织块,用福尔马林固定,固定保存组织块的器皿要清洁,石蜡组织块保存到案例诉讼结束或保留五年。

    (三)组织切片、电子显微镜标本

    组织切片体积较小,可以大量长期保存。尸体解剖后不得将不同尸体的器官?昆放,这在他杀嫌疑者或存在纠纷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五、鉴定档案的管理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档案包括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书、照片、底片、声像资料等,必要时应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病史及其他有关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已应用电子计算机将资料建成数据库,并利用摄像机、照相机或扫描仪,将照片和病理切片图像等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

      摘自:杜志淳著《司法鉴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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