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正规化vs规模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法律科学文库

    刘坤轮 已阅6306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正规化vs规模化

      在世界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大背景之中,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张还是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并且,这种关注明显地带着自恋的“精英主义”烙印。中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张,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如扩张速度过快,法学教育教授方式、教授内容落伍,甚至无法提供足以通过“司法考试”这座横亘于法学教育圈与法律职业圈之间的桥梁的“法律人”①。是的,这种自我的警醒确实是必要的,也确实解释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对接关系的一个方面(只是一个方面),揭示了司法考试等职业准人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圈内所存在的诸多取向性、技术性的不足。但是,这绝对不是、也绝不可能是主要的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互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对于中国而言,对于中国实现教育大众化的现代化建设背景而言,都只是一个“点”。正如星空中无数待现的繁星,如果“法学”是星盘之中的一颗星,并且是一颗重要的星,那么,就算它是可指引方向的“北极星”,它也仍然要服从宇宙星云变换的规则!如果追问这个终极的规则是什么,那么,我只能以宏大话语来回答:治、法治、法律人之治。②

    故而,如果要考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关系,那么,首先我们必须回复到2002年前后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的背景中去;回复到职业分工越来越细微,职业准入越来越正规、越来越严格的社会正规化历程中去,而绝不是仅把关注点停留在法律这个行业圈内。继而,我们再把中国法学教育规模扩张、法律职业准人制度建立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放在这个背景中作为它的一个表征来分析:

    把法学教育正规化与规模化放到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化、中国职业准人正规化的语境中来考量,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服务需求的关系到底是一种怎样情境中发生的互动,未来的趋势应该如何。

    过去几年里,教育规模化、尤其是高等教育规模化对职业准人发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化,各行各业都在经历着中国的教育发展在转型时期由于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阵痛”。一方面,需求单位需要自己去招收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人才。而另一方面,大学毕业后的“自主择业”制度设计也使大学生不得不在后大学时代经历一次可能更为残酷的“脱茧”历程。这种情形在1999年之后表征得尤为显著,在这个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人才的需求方在“来不及”惊喜于今年“偶得才子”之后,就突然发现,这后续的“人才”队伍已经排得很长,突然意识到过去的那套“不见其人,不闻其声”的“经验”人才判断标准在今天突然失去了存续的理由。于是,在适应、不适应中,中国就业市场转向了“供方市场”,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正规的行业准人制度伴随着这个“高等教育”B益“大众化”的过程,H益地细密起来!

    对于法律职业领域,同样也存在着这种正规化与规模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各种职业准人制度的设立,尤其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产生,正是在这种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人正规化的背景之下,而不论你是否曾注意,或是否承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用以影响法学教育一定程度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并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仅是内向维度的,还必然要求外向地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这种辐射的过程可能是缓慢的,但却有着必然性,这是职业与教育规模之间紧张关系的一个必然产物,即教育规模化后,职业的张力反弹必然导致职业准入的正规化,尽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适。比如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甚至成为实质的第一个环节。①2002年开始到今日,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也只有6年的时间,这种时间的短促性决定了司法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正规法律职业准人的决定性环节。“一考定终身”的批评之声也随之漫起。②事实上,作为正规化道路上的一个制度设计,统一司法考试从诞生到形成运转良好的制度,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关于其制度设计的诸多期待也都在情理之中,也是推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乃至整个法治理想具体制度设计的重要环境。转型时期的中国也许没有、不能有“十年磨一剑”的耐心,但是,也绝不应该,更不能够“随随便便”地变更、废止本是用来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具体制度设计,因为,所有这些恰恰构成了“法治”这一宏大叙事的“具体形象”!这仅仅6年的时间,又如何能够改变人们普遍的心理传统造就的预期。

    在法律职业的正规化道路上,伴随着的是为之供给“充分主体”支撑的法学教育规模化。这本就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从经济学上来考量,只有在有了充分的产品之后,市场也才会有充分的选择权利。如果这个社会注定要进入消费社会,那么,作为社会一个分支的法现象也必然要经历法律人“消费社会”的转向。①而职业准人制度就是要对这个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消费社会”的“消费品”进行把关。这个过程中,“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必然经过具有“过滤器”作用的遴选机制,进入这个社会中为人所认同的“精英”队伍。从而,随着法官遴选制度设计的完善,这一制度的设计最终要和高等教育通过一系列的教育一实践一教育互动制度设计衔接起来,从而最终保障精英法律职业的“精英性”②。

    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正规化与法学教育规模化共存于同一时空之内,自然而然,那种“前后相瞻”的模式就会发生变迁:这是一个法学教育产品相对过剩的时代,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分层的时代。相对过剩的法学教育产品闲置在市场需求相对较大,或想象较大的空间内,使得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显得如此激烈。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化、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正规化与规模化在两个空间中的较量胜负并不一致:在高端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毕业生的涌入,已经使得外资所都感到了一定的生存压力;在高端法律需求旺盛的同一空间中,这种过剩表现的另一极端形式就是高端法学教育特定空间流向的低端化。也就是说,法学院培育的毕业生,在这个特定的、日益饱和的法律服务空间场域内,不得不走向他们本来并无希望、无预期、无认识的职业,赖以维持生存。这种特定空间之内的法学教育规模化与职业准人正规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又由于法学教产品跨空间的流动而变得更加突出。对当地市场的无视与自命不凡,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成为新的“北漂”,在城市狭隘的空问中挣扎。在这个场域中,正规化对规模化的抵制是最强硬的,也是市场秩序的最好体现。

    而在另外一个场域中,即低端法律服务场域,这个问题就发生了另外一种变形:地方化程度已经很高、平均一个地市级行政单位2.5个法学院系的教育主体设置③,竟然培育不出能够进入本地法律职业市场的正规军。而使得非正规法律服务主体不得不在这个市场上以一种非正规化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在这里,法学教育规模化并没有使得这个职业市场发生正规化,至少当前还没有。对此,可以有多种理论解释。而我的解释是,法学教育规模化的定位过高,事实层面尚未及时反映或上升到主观意识层面。这不仅仅是教育受众的问题,也是教育授众的问题。而教育授众话语灌输在这个“精英”意识形态的塑造过程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主导作用。

    两个场域的对比,两个场域中法学教育规模化与法律职业准入正规化的不同象征,让我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个动态的时空跨度中,没有谁是胜利者。

      摘自:刘坤轮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法律科学文库》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