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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灞桥折柳: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

    余定宇 已阅117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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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灞桥折柳:汉高祖的“约法三章”

    一个深冬的清晨,我独自一人,来到了灞河边上。

    西安自古素称“八水绕长安”。从产河边上的半坡博物馆再向东,便是那条著名的灞河。据史载:汉唐时代,灞河两岸,柳荫连绵数十里,每到阳春三月,处处绿柳如烟、飞絮如雪,在长安城东郊,形成了一道关中胜景——“灞柳风雪”。

    不过,我今日在灞桥边上见到的,却只有数株枯黄的老柳,在寒风中摇曳。我不禁想起李白那篇著名的《忆秦娥》——“箫声咽,秦娥梦断秦楼月。秦楼月,年年柳色,灞陵伤别。乐游原上清秋节,成阳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

    这首词,词风清丽,意境苍茫。尤其是最末尾两句,更仅以寥寥八字,写尽了关中大地数千年的江山风雨、百代兴亡。因此,千百年来,这篇打破了唐诗一贯的严整格律而又大气磅礴、气象万千的长短句,便以其雄浑深邃的意境,而被历代文人墨客公誉为“百代词家之祖”。

    但我今日的灞桥之行,却不是为了寻觅那一片梦中的烟柳,亦不是来感怀那一代诗人逝去的影踪,而只是想来寻找一个发生在秦汉之际的法律故事。因为,在这个著名的故事里,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影响了我们全体中国人两千多年。

    那个故事,名为“约法三章”

    话说公元前206年,在秦末农民战争的烈火怒潮中,刘邦率领一支义军攻破武关、杀入蓝田,挺进到西安东郊的“霸上”。当时,距秦始皇死去不过三年,秦二世又被太监赵高谋杀,据史载:继位仅仅四十六天的公子婴(秦始皇之孙),亲率满朝文武百官,手捧皇帝的符节玉玺,“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即把捆绑罪人的绳索套在自己的颈上),来到灞桥附近向刘邦投降。

    一向善于收买人心的刘邦,对这班亡国君臣好言相慰,准备宽大处理。岂料,等那位“西楚霸王”项羽杀到之后,二话不说,便令刀斧手把公子婴和数千降臣统统推出阶前,斩瓜切菜般杀了个干干净净,还用一把怒火,将巍峨壮丽的咸阳城烧成了一地焦土。这些故事,中国读者已经耳熟能详了。

    伫立在灞桥桥头,北望咸阳,又再东望始皇陵,遥忆当年那惨烈的一幕,真不知秦始皇的地下之灵,听到了那场秦子秦孙们震天动地的哭声、喊声、惨叫声时,又会作何感想?

    闲话休提,言归正传。且说当日,刘邦兵不血刃地进入了咸阳城,便将咸阳宫内所有金银珠宝一一封存,然后两袖清风地还军霸上,静候项羽的到来。次日,他又在灞桥召集了附近各县的父老和关中豪杰,对他们发表了一通简明扼要的安民演说。据史载:当日,在灞桥附近的那片柳树林中,刘邦对三秦父老们振臂一呼,道:“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与父老约,法三章耳……余悉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

    那么,刘邦与三秦父老们的“约法三章”,究竟又是什么内容呢?说来也很简单,刘邦当众许诺,将以往那些暴虐残忍的“秦苛法”全部废除,只保留三条秦律来治理天下,那就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据说当时,在这灞桥两岸,在那遍地柳林的上空,欢声雷动,“秦人大喜”,人人都争着拥戴刘邦为“关中王”。

    这故事的情节十分简单。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影响却十分深远。从“政治”的角度而言,这无疑是刘邦一次极为成功的公关表演,它为刘邦建立了一个公正、宽厚、爱民的光辉形象,为日后击败项羽、建立汉朝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民众基础。但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这个“约法三章”,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谎言。倘若你真以为,后来汉代的法律就只有这简简单单的三条的话,那你一定是被刘邦那小子蒙在鼓里了。实际上,当项羽纵兵在咸阳城内烧杀抢掠时,萧何却受命从咸阳宫大火中抢出了大量的《秦律》。后来,当刘邦一旦登上汉朝皇帝的宝座,便将当年的诺言抛到九霄云外,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典——《九章律》。这部汉代的《九章律》,体系之庞大、罪名之繁多、刑罚之残忍,比起秦朝的苛法,也实在好不了多少。

    “约法三章”,一纸谎言。换了一个皇帝,法律却仍然是“换汤不换药”。当年的“秦人”和后来的“汉人”,都空欢喜了一场。

    但我们从这一纸空文中,还是可以看出许多极具中国特色的东西——第一,从刘邦的演说中,我们可以看出,“约法三章”所涉及的“法”的内容,全都是单一的“刑法”范畴的东西。比起周公时代“宗教法”、“政府组织法”的创制和子产时代“民商法”那些可能的萌芽,比起先秦时代中国法学那种蓬勃的朝气来说,秦汉时期,中国法学的发展态势,明显呈现出一种僵化、迟滞甚至倒退不前的状态。第二,白秦汉以后的两干多年间,在历代王朝的法典都几乎只是一部《刑法典》的情况下,在中国广大司法官员的心目中,对杀人、伤人、盗贼、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打击,自然便成为了所有司法活动的中心。与此同时, “杀人者死”这四个字,从刘邦在灞河边上那一声高呼开始,也渐渐成为了一条世代相沿、千古不易的铁律。

    考诸历史,“杀人者死”这种观念的发明权,其实并不属于刘邦。只要你翻阅春秋战国时期墨子、苟子和商鞅等人的著作,都可以见到许多完全相同的表述。但最近数十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呼声日高,中国封建法典中这项深入人心的传统观念,那种“杀人偿命,血债要用血来还”的法律文化传统,已经遭到了现代文明越来越多的质疑。

    而此时此刻漫步在灞河边,西望长安的我,忽然想:在这个问题上,做一点东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也许是有些意思的。

    翻开欧洲的法律史来看,你会惊讶地发现:在古代西方人的观念中, “杀人者”并不一定须“死”,而“伤人”者也不一定要“刑”,而惩罚那些凶手的办法,则往往只是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而已。例如,古希腊的法律中就曾经规定,将杀人、放火、斗殴、投毒、拐卖妇女之类的行为,都只视作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可以由当事人“私了”,即私下达成赔偿契约。如没钱赔偿,就转化为一项长期的债务。 (参阅梅因:《古代史》)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则如此规定:对“杀人者处以死刑”(第八表第24条),而对“伤人”者,则是责令赔偿金钱,或者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第八表第2条)。

    相比之下,西欧封建化时期的日尔曼习惯法,就显得更为直截了当。有一句著名的日尔曼法谚说: “要么忍受长矛,要么收买长矛。”这意思是说:在发生血案纠纷时,作为加害人的一方,要么紧咬着牙关,等待对方的子女亲属来进行“血亲复仇”,而要么拿出巨额的财物来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永久性地平息冤仇。而杀人、伤人这些中国人眼中的“刑事罪行”,这些必定要由国家的公权力出面来“杀一做百”、加以惩罚和阻吓的“公罪”,在西方人眼里,却往往被视为一种纯粹个人、家族间的“私事”,一种根本不需要国家司法介入的、可以用“欠债还钱”式的方法来加以解决的“民事侵权行为”。

    不难看出:在发生了刑事伤害案件之后,中国的法律,是侧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西方的法律,则是注重对被害人的“救济”。这是东方法律文化的一个巨大差异。

    平心而论,在这两种迥然相异的法律传统观念里面,各有其利弊与优劣,谁先进谁落后,还真难一概而论。

    不过,有些学者也注意到这么一种有趣的现象,即:在中国古代北方的一些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中,也是杀人者不一定死、伤人者不一定刑。例如,东晋十六国时鲜卑族的法律规定:杀了人,官府的司法部门一般都不加插手,只责成凶手赔偿对方家属四十九头牛马便算了。隋唐时,西北地区突厥族的法律规定:伤人肢体者赔马,伤人眼睛者要赔自己的女儿。而金朝女真族的习惯法规定:杀人、伤人及偷盗者不但要处死,全部家产还要充公,其中十分之六归官府,十分之四归被害人以帮补生计(参阅郭建: 《中国法文化随笔》)。仅此几例,我们便不难看出:在这些北方游牧民族的法律观念里,与西方法律的价值取向暗暗相通,而与中原地区农业社会的汉族法律文化大异其趣。

    说到此处,有一个问题便不能不顺带一提,那就是:尽管在秦以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代王朝中,至少有一半的政权是由北方游牧的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参阅《辞海》附录的《中国历史年表》),但中国的历史(包括法律史),却全部都是由中原农耕民族的汉人来写的。这个明显的事实,便产生了一种明显的偏颇,那就是——在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上,往往会流露出一种根深蒂固的“汉族文化优越论”和“中原文化优越论”。一提到那些错综复杂的民族大融合,我们的教科书,往往会过分强调少数民族的“汉化”,而亦往往会在有意无意中忽略了汉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学习、借鉴和吸收。实事求是地说,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统治时期的法典中,有关“死罪”的罪名便确实比汉族王朝统治时要少得多。据清末法学名臣沈家本的统计:西周时代,中国的法律便已有“杀罪五百”之说。战国时代以及秦朝,各种关于死刑、肉刑的罪,便公
    认多如牛毛。到盛唐时代,政治虽号为清明,社会环境最为宽松,但《唐律疏议》之中,仍然列有死刑的罪名二百三十三种。而相反,在一向被国人视为残暴的、由蒙古人制订的元朝法律中,死罪却只有一百三十五条(参阅沈家本:《沈寄夥先生遗书·历代刑法考》)。对这些无可否认的事实,不知广大的法律史学者们,又会作何感想?

    今天的中国,仍然是当今世界判决和执行死刑比较多的一个国家。这虽然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在法律文化观念上,也许仍然与当年那位刘三在灞河边上的那声呐喊有很大的关系。

    汉高祖呵汉高祖,想不到“刘项原来不读书”的你,也竟然会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留下一个这么深的脚印。

    不知不觉中,我已经在长长的灞桥上走了三个来回。当地的乡民告诉我:这条用水泥建造的灞桥,其实并不是刘邦当年发表演说时的那条灞桥。那条古代的灞桥,在很久很久以前就已被一场洪水冲垮,它遗留下来的许多巨石,就散落在前方不远处的河滩上。凝视着那条满滩乱石的灞河、远眺着河堤两岸的树木村庄,我忽然又想起了两个古人——

    第一个,便是那位著名的唐玄宗,那位日日与杨贵妃在华清池内“温泉水滑洗凝脂”的风流天子李隆基。据史载,他在天宝六年(公元747年)时,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曾下诏废除过死刑。但没过多久,就突然爆发了“安史之乱”。当李隆基逃出长安,逃到渭河北岸的马嵬坡时,愤怒的士兵们爆发了一场兵变,他们手持武器,拦住皇帝的马头,高呼杨贵妃“红颜误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可怜的唐明皇被迫赐给杨贵妃一条白绫(用来上吊自杀),那位倾国倾城的杨贵妃,不得不在众士兵面前,“宛转娥眉马前死”。经此一番变故,唐玄宗当初那雄心勃勃的“废除死刑”思想,也就自然是“水流花落”、“暗逐逝波声”了。

    另一位,则是清末的一名维新派志士,名叫陈虬。他在“戊戌变法”前出版的一部著作《治平通议》中,曾用大量的篇幅专门论述了“废除死刑”问题。说来有趣的是,他立论的依据,与西方法学家如贝卡利亚等人所倡导的人权主义、人道主义理论完全不同,而主要从“上天有好生之德”、“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之类的立场出发。从这些张里,你可以看出一种道家思想的强烈影响。而他所开列的那些替代死刑的办法,则更富于中国特色,他主张:先将杀人凶手痛打一顿,再处以“宫刑”(即阉割生殖器),以“杀其雄气”,然后再罚他做苦工,每月所得工钱,则悉数交给被害人之家以作赔偿,期限是20年。每当我读到这段中国法律史上的惊天怪论时,往往会情不自禁地拍案叫绝,因为这样一来,被害人家属既得到了救济,犯罪之人又保存了性命,而司法机关又减少了杀气,看起来真的是一个可以令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恢复和谐的好办法。或许,应该说是一个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可惜的是,百年中国,多灾多难,几个法律学人的微弱呼声,怎经得起封建皇朝旧势力的扼杀与战争、革命洪流的无情裹挟与淹没。所以,直至今时今日,我们才终于得到一个和平的社会环境,得以重新思考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不过,我们所要面对的最大困难,也许正是刘邦当年的那振臂一呼,在广大中国民众心目中已经深入太久了。

    在一片凛冽的寒风中,我又走回了灞桥的桥头。相传,自古以来,长安人送客送到灞桥边的时侯,总喜欢折柳相赠,寓意“挽留”。此此刻,我也仿效古人,在桥头那株老柳树上,折下了一支黄中带青的柳枝。

    但此时我心中的愿望却是:愿昔日那“灞桥烟柳”的关中美景能长留天地,而我们那些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与观念,则能像李白词中的“年年柳色”那样,也年年“推陈出新”。

      摘自: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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