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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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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的成就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经历了起步、发展和拓展深入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学界对遗嘱制度研究的热点、难点有所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值得欣喜的是,有关遗嘱制度的研究逐渐深入、全面和系统,形成了遗嘱制度研究持续发展的态势,为我国继承立法的完善与科学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蓝本。

    1.研究方法的创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遗嘱制度的研究方法经历了由注释、评介法律规范向关注司法实践、关注遗嘱理论创新方向发展的阶段。在遗嘱制度研究的起步阶段,学界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注释法学,侧重于对《继承法》中的遗嘱规范进行注释和评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宣传遗嘱法律规范的作用。在遗嘱制度研究的发展阶段,学界采用的研究方法开始多元化,即从过去局限于法学自身领域的研究方法向法社会学、法伦理学、法史学的研究方法靠近,形成了关注实际问题、关注外国立法例的相关研究成果。其中,比较法成为这一时期的基本研究方法。在遗嘱制度研究的拓展深入阶段,学界采用的研究方法更加多维化。既有归纳注释法、比较法,又有调查法、社会性别分析法,从而将遗嘱制度纳入了一个多学科、多角度的研究视角,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例如,陈苇、宋豫主编的《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系统分析、比较了中国大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遗嘱制度的异同,为解决中国区际遗嘱继承冲突和法律适用提供了思考,也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模式选择。由陈苇主持进行的《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通过实证调查、社会性别分析,探讨了我国当代民众的遗嘱继承习惯,实现了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和某些研究结论的突破。金锦萍撰写的《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一文,则成为遗嘱制度研究领域中理论与实践、继承法和婚姻法、民法基本原则与遗嘱有效条件有机结合的研究成果。上述研究成果的相继出版及发表,展现了我国遗嘱制度研究方法的更新与丰富,推动了我国遗嘱制度研究的发展。

    2.研究视野的扩大。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遗嘱制度研究的视野不断扩大。从研究内容上看,从《继承法》中基本遗嘱制度的架构摸索、介绍阐释,发展到对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的系统探讨和理论研究,并就继承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共同遗嘱、特留份制度、继承合同、遗嘱信托等进行理论研讨和立法设计,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结论。从研究范围上看,已从局限于我国遗嘱制度的研究,开始向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遗嘱制度延伸。通过比较研究,评价了遗嘱立法设计的优劣,摸索了我国遗嘱立法的模式选择。

    3.研究成果的丰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遗嘱制度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均有长足的进步。具体研究成果有三类:一是有关遗嘱制度研究的论文日益增多,其理论水平日益深化,研究方法更趋多元,研究内容更加丰富。二是有关遗嘱制度研究的专著更具特色。既有理论研究的著作,又有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著作。这些著作探讨了遗嘱制度的基本原理、遗嘱立法的完善以及民间的遗嘱习惯等。三是有关遗嘱制度阐释的教材和著作相继问世,传播了遗嘱继承理念,普及了遗嘱继承法律规范,矫正了民众的遗嘱继承习惯,维护了遗嘱继承秩序。上述研究成果在内容上涉及遗嘱继承原理、遗赠制度及其限制、遗赠扶养协议规范及立法选择、继承合同及遗嘱信托等内容。

    4.研究成果的应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有关遗嘱制度研究成果的应用,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司法指导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末,围绕《继承法意见》的实施,法学研究工作者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并出版了相关著述,从理论上论述了《继承法》施行的必要性,阐释了遗嘱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法律效力,为司法实践中科学、准确地适用相关遗嘱制度提供了有益建议,推进了《继承法》的宣传进程和实施进程。二是遗嘱立法参与阶段。进入21世纪后,伴随《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学者经过潜心研究,形成了数个继承法立法建议稿。这些立法建议稿的出版,引发了学界、立法界的深层思考,有利于继承立法的科学化,为继承立法提供了蓝本。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的不足

    1.对遗嘱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专家学者对遗嘱制度的研究,一直都关注于继承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侧重于应用型研究,但对遗嘱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目前我国学者对于遗嘱制度性质与功能、遗嘱制度的发展方向、立法宗旨与立法原则等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不多。翻阅学者的著述,我们会发现,在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学者存在很大差异,对某一制度既有大力倡导者,也有积极反对者,立法应当如何选择①,无疑是一实际问题。而结合中国实际对遗嘱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得出客观的结论以服务立法,应为务实的选择。此外,从学术成果来看,我们还没有发现专门论述遗嘱制度的专著,对于遗嘱制度的研究还是和继承法制的其他制度杂糅于一体进行研究的,这也就难以实现对遗嘱制度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只有侧重于基础理论的研究,才能深入研究遗嘱继承制度。

    2.对遗嘱继承习惯实证调查较少。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专家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方法对遗嘱制度进行研究的还比较少;现有的实证调查,调查的范围涉及面还不广,尤其是全国性的调查更少。这无疑会制约我国遗嘱制度研究的结论。遗嘱制度与国民的生活环境、教育背景、民族传统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何构建科学的遗嘱制度,无疑需要实证调查。只有通过真实有效的数据调查,才能为法律的制定及制度的设计提供最有效的参照。

    3.对遗嘱制度的可操作性研究关注不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遗嘱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注重于对遗嘱制度的理论建构,借以弥补立法的缺陷和疏漏,但对所建构的理论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及此制度与彼制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套研究的还不够。遗嘱制度虽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法律也要为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由于现行《继承法》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及民事立法事实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继承法》立法过于原则化,故《继承法》有关遗嘱制度设计欠缺可操作性。例如,录音遗嘱制度不完善;必留份难以确定;遗嘱执行人制度不健全;等等。今后的研究应该把如何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作为重要课题。

    4.对国外的遗嘱理论和立法进行翻译和评介的著述较少。查阅文献资料我们会发现,虽然罗马法早已对遗嘱制度做出很精细的规定,但我国学者欠缺对这些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细致的学理分析,其研究还停留在宏观理解上;我们对国外遗嘱制度的认识也还仅仅停留在对民法典或民事法律规范的翻译上,至于对这些法律规范所蕴涵的文化背景、制度背景、经济背景知之较少。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让我国现有的遗嘱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摘自:陈苇著《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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